有奖问答第3关 | 没有参与谈判,就不能改出好合同?
最具合同智慧的你
月半喊你来答题啦
这是《合同六法》悬赏问答
冲关大游戏第3期
本关问题
合同有时不是双方律师直接协商,而是由双方业务人员进行协商,然后交由各自律师审核,反复来回造成效率低下,在此种模式下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
提问者:合同六法实训营13号学员李柏(最有价值的问题提问者获得100元奖金)
冲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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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关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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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回顾
第二期问题:
合同条款的写作和合同法条文有什么区别?
最佳答案优选:
@沈嘉伟JasonShum(获得100元奖金)
一、场景区别。
合同法条文是由无数的社会生活经验和司法裁判经验总结形成的,背后可能蕴含万千个民商事场景,所以往往写得很凝练和抽象,才能有解释和适用的空间。否则写得太具体,就限缩了相应的应用场景,很可能导致无法可依。
但合同条款往往局限于某一商业交易或合作中,故行文应具体且有可操作性,写得太笼统,履行过程中容易发生分歧。所谓的具体,个人理解是贴合实际场景。
比方说,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条款肯定不能这么写,实际的签署场景往往是合同定稿,先让公司有权领导签字,然后走盖章流程,最后完成签署,所以建议是: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利益区别。
合同法条文力求公平、公正以及全面,但合同条款则是各方利益博弈达成的结果体现,各方追求目标并不一致,甚至可能完全相反。
比如买卖合同中,买方肯定希望卖方就交易标的的权属、质量作出详尽的保证,并对交付、验收、责任追究等环节设立一系列的机制,以确保买到好东西。
但卖方想着的就是收钱,所以付款条件越少越好,付款时间越快越好,最好一次性付清。
所以利益的不一致,导致买卖双方修改合同条款的态度是不一样的,大家想的并不像合同法条文那样公平公正,而是想着通过怎么样设计条款,既能达成交易,又能维护好己方权益并达到商业目的。因此,如何在中间寻找平衡点,是起草合同条款所需要特别关注的。
高云老师点评:
本答案从宏观的角度抓住了合同条款的写作和合同法条文区别的精髓,分别从场景、利益两方面进行了对比,同时给出了贴切的例子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值得推荐!
点赞最多的答案:
@龙仔(获得100元奖金)
一方面,合同条文是给法律专业人士看的,就像八股文一样,它是合同条款写作的基础与依据。在合同条款的写作过程中必须结合合同签订的商业环境把合同条文转换成普通民众通俗易懂的语言,而不能直接把合同条文搬到合同里。另一方面,合同条文是抽象性、原则性的规定,在合同条款写作过程中,必须结合将来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情况,把合同条文具体化在合同条款中。
其他优秀答案
@悟
1、合同法条文主语通常都是“当事人”,而合同条款的主语通常是针对合同各方进行的明确约定。
2、合同法条文规定的情形相对笼统,给人无限的空间去填充,但是在发生纠纷时,很难直接将实际情况与条文表述套在一起适用,而合同条款可以将条文笼统表述细化,根据实际合作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情形的填充,一旦发生纠纷,基本上都能直接适用合同条款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3、合同法条文立场是相对中立的,不偏不倚,不能体现合同各方地位上的差异,而合同条款则可以通过对合同法条文措辞的修改体现各方地位上的差异,更加切合实际,满足各方利益需求。
4、合同法条文基本上不能直接适用,因为条文只是一个大的框架,现实情况错综复杂,只能通过合同条款进行调整,才能满足现实需求。
@苏艳
合同条款(下称“条款”)写作与合同条文(下称“条文”)的不同如下:
1.【写作主体不同】
条文写作主体是立法机关,代表国家意志,其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没有倾向性;
条款写作主体是已发生或将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各方,是各方合意的表达,其最终目的必然是争取个体利益最大化,降低己方成本,具有倾向性。
2.【写作目标不同】
条文写作侧重点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条款写作不但要让己方不受侵害,还要争取己方利益最大化,要实现交易目的,为己方创造交易价值。
3.【写作内容不同】
条文写作内容仅包含法律权利义务,仅规定一般权利义务;
条款写作不仅包含法律方面,也包含商务、技术内容等一切与实现交易目的相关的内容。
4.【写作结构不同】
条文写作严格遵循“章节条款项”的结构;
条款写作结构灵活,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计或调整。
5.【对写作漏洞的救济方式不同】
条文需要通过有权机构的解释才能补救漏洞;
条款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补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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