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 | 最高法关于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附办案手册!共15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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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明知其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有权要求食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第 23 号;《司法研究与指导》总第 7 辑(2012.7)
2、在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消费者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损失
——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 00453 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第 17 号;《人民司法·案例》 2014 年第6期
3、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11)苏商终字第 0107 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第 15 号;《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 83 辑(2013.1)
4、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案号】(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 1302 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第 9 号;《人民司法·案例》 2014.6
5、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减资后不能偿付债务,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对怠于通知无过错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军、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一、公司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
二、公司减资时未依法履行通知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的义务,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的,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总第 253 期(2017.11)
6、有确切证据证明的,委托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南钢金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厦门市东方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但书前的规定,仅仅适用于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实践中因委托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往往不仅仅涉及委托关系,还可能涉及买卖、借贷以及担保等多重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如简单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但书前的规定,可能损害委托方合法权益,故应综合考虑全部案情,谨慎衡量,正确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
【案号】(2014)民申字第 2225 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总第 243 期(2017.1)
7、委托人未行使介入权,合同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受托人仍是合同的主体
——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钢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合同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后,委托人可以选择是否行使介入权: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则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委托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向其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权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仍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受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另行解决。
在判定合同的效力时,不能仅因合同当事人一方实施了涉嫌犯罪的行为,而当然认定合同无效。此时,仍应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判断,以保护合同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在合同约定本身不属于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实施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案号】(2015)民申字第 956 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总第 231 期(2016.1)
8、在合同约定本身不属于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实施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钢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合同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后,委托人可以选择是否行使介入权: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则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委托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向其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权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仍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受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另行解决。
在判定合同的效力时,不能仅因合同当事人一方实施了涉嫌犯罪的行为,而当然认定合同无效。此时,仍应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判断,以保护合同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在合同约定本身不属于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实施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案号】(2015)民申字第 956 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总第 231 期(2016.1)
9、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后履行一方有权依据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对方履行全部合同
——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如果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怠于履行给后履行一方履行合同造成困难的,后履行一方因此取得先履行抗辩权,并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全部合同。
【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 181 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总第 229 期(2015.11)
10、债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合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
——嘉吉国际公司与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保护债权的方法,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订立的相关合同;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
【案号】(2012)民四终字第 1 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总第 209 期(2014.3)
11、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11)苏商终字第 0107 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总第 201 期(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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