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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进价6毛卖一元,能算哄抬物价吗?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天下说法 Author 吴老丝

作者/吴老丝   来源/天下说法


最近在准备本学期的网上授课,本不想再写什么,但今天看到的一则新闻,差点让我一口老血喷出来。


湖北省洪湖市一药房将一批购进价格0.6元的口罩以1元的价格卖给消费者被处罚。


2月12日,洪湖市监局回应,认为该药房所销售的口罩购销差价额超过15%,该药房的行为已构成哄抬价格的行为,故对相关药房进行处罚。



处罚的依据呢?


洪湖市市场监管局说,是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该药房违反两条规定:


一是“公共卫生一级响应期间,与疫情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等一律不得涨价”;


二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网友们纷纷表示,这么便宜的口罩哪里有卖?

有人表示:


“恭喜洪湖打掉一个良心药店。”

“六毛进的卖一块居然算哄抬物价!我们这里五六块也买不到一片!”

“这样一搞,洪湖没人敢卖口罩了,赚不到几个钱还被罚,吃饱撑着!”

“你们这样执法,谁还敢卖口罩?” 


我算了一下,如果按照15%差价的规定,进价为0.6元/只的口罩,最高售价只能是0.69元/只,这买卖注定是亏本的。


为什么呢?运输不要钱?人工不要钱吗?房租不要钱?水电不要钱吗?这些成本摊进去,可能就要将近一元,卖一元真是良心价,0.69元注定是亏本的,这种执法的结果,就是不允许任何商家卖口罩。


所以我们对湖北的这个处罚颇有微词,也是可以理解的。这时候,谁还能买到一元一只的一次性口罩呢?要知道,很多地方采取摇号的方式分配口罩,也不只这个价啊。


不信,我问问诸位,你们的口罩是多少钱买的?



大年初三,我在马来西亚兰卡威听说国内疫情后,就近去附近的超市买了几只口罩,就是那种一次性的简单的口罩,每只2马币,相当于3.4元人民币一只。


大年初五,回国在深圳转机,我又去附近的商店买一次性口罩,2元人民币一只。


但从那以后,我就再也没见过那么便宜的口罩了。


我发起的一个口罩公益群,里面有全国各地的网友买口罩捐给一线医护人员,起初一次性口罩一元两元,现在都已经四五元,N95口罩原先是12元,现在也已经涨到30多了。


更夸张的是额温枪,比正常价格翻了五倍到十倍。嫌贵?还继续涨呢。 


所以,所谓的“购销差价”超过15%,这个几乎没有可执行性。


但为什么会有这种规定呢?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其实只是笼统地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或者在生产和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或者推高价格的,构成价格违法行为。


但何为“大幅”上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没有明确规定,而是授权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除了湖北,别的地方也是这么规定的。


海南出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指出:


“自2020年1月24日起,销售商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以2020年1月23日前商品销售价格为原价,在1月24日后超出原价销售的;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3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我查到湖南常德也是这么规定的。



洪湖市场监管局觉得很委屈,今天特意做了一个公开回应。


回应有提到,说是一次性劳保口罩,没有中文标识。


“劳保口罩”其实是一种统称,我们学校发给教工的口罩,写的都是劳保口罩,但很高级。


因为KN95\KN90\N95口罩的主要使用场合就是工业粉尘环境,也就是劳保口罩,只不过这些口罩达到了防护标准,有明确的检测分级。


达到分级标准认证的口罩,会在口罩上标有KN95\KN90\N95等字样,也有的是一次性口罩,价格相对便宜。这些口罩的进价从几毛钱到几块钱都有。


当然,劳保口罩和医用口罩还是两个概念,不能混同。所以我们现在来看这个公开回应:


第一点,如果是劳保口罩冒充医用口罩出售,那就是涉嫌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扬州市江都已经有类似案例了;


即使没有构成犯罪,那触犯的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点,如果是无中文标识,《产品质量法》对生产经营无中文标识商品的处罚只有在第二十七和第五十四条中有规定。


而且第五十四条规定为“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之(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应该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现在你们看出来了,洪湖市场监管局的回应,牛头不对马嘴,说的理由和处罚依据完全对不上。这样一来,我觉得社会效果更差。 


那么,问题在哪呢?我觉得还是出在根子上,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条件过于苛刻,计算成本的时候没有考虑除了进价以外的必要成本,所以导致法规不具有可执行性。


而执法部门又拘泥于法条的字面意思,有举报必处理,执法过度,不考虑社会效果,导致了非常尴尬的局面。


这种状况不改,伤害的是正常销售的商家,也伤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感情。


最后,以一段毛主席《反对本本主义》中的话作为结尾吧:


我们说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是正确的,决不单是因为它出于“上级领导机关”,而是因为它的内容是适合于斗争中客观和主观情势的,是斗争所需要的。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讨论和审察,一味盲目执行,这种单纯建立在“上级”观念上的形式主义的态度是很不对的。


为什么党的策略路线总是不能深入群众,就是这种形式主义在那里作怪。


盲目地表面上完全无异议地执行上级的指示,这不是真正在执行上级的指示,这是反对上级指示或者对上级指示怠工的最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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