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好质证公式:以刑诉法解释为例,总结质证结论用语
笔者结合自己的经验,将质证方法总结为一个质证公式——
意见指向性+质证理由+法律依据=结论
以下以《刑诉法解释》为例,介绍分享这个公式的使用方法。
《刑诉法解释》的质证结论用语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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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阅读以下内容
举例
▋ 例1:被提取的某个物证没有扣押清单或提取笔录
质证意见:该份物证不具有真实性。侦查人员提取该物证时未制作扣押清单(或提取笔录),无法证实该份物证来源于案发现场。依据《刑诉法解释》第86条规定,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该份物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例2:甲的证言是其猜测、评论、推断的内容
质证意见:甲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甲的证言并非其耳闻目睹,而是评论、猜测、推断的内容,且无法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依据《刑诉法解释》第88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因此,甲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 例3:甲的讯问笔录没有侦查人员的签名
质证意见:甲的该份讯问笔录不具有合法性。该份讯问笔录中没有侦查人员的签字确认。依据《刑诉法解释》第95条规定,讯问人没有签名的,未经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甲的该份讯问笔录在未经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之前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例4:鉴定意见是由一家没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
质证意见:该份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出具该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并无法定资质。依据《刑诉法解释》第98条规定,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该份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例5:证人辨认的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时,只有9张照片
质证意见:该份辨认笔录不具有合法性。证人辨认的犯罪嫌疑人的照片的数量不符合规定。依据《刑诉法解释》第105条规定,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另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60条第二款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因此,该份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作者简介
宋立翔: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学术研究部主任、有组织犯罪研究部副主任。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先后获得法学学士、刑事诉讼法学硕士学位。从业以来,参与办理一系列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撰写刑事法律专业文章 10 余篇,其中《证据“三性”和“两力”之关系研究》《如何当好跟案律师助理》《律师助理写法律文书应避开的四大“雷区”》《如何快速剖析涉黑案件起诉书》被多个公众号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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