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高效整理案情,全面把握案件?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民法学人 Author 段清泉
一、高效整理案情方法(总表)
高效整理案情方法(总表)
(一)
三个区域
如图所示,从上往下分为三个区域:
第一个区域为时间轴,运用历史方法,以时间为主轴整理证据信息,形成点状的证据事实,以大事记形式展现出来。证据信息只是点状的、非连续的、没有意义关联的事件排列。下一步要通过主线图来理清事件之间的意义关联,挖掘案件的争议主线。
第二个区域为主线图,运用可视化技术,根据案件的争议主线绘制流程图、关系图、路线图、思维导图等,发现事件之间的意义关联。在大部分案件中,时间这条主线之外,还需要挖掘另一条主线。另一条主线的挖掘才是真正体现律师功力的地方。这就需要律师在初步熟悉案情的基础上,根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把争议点以图表的形式展现出来。
第三个区域为总结表,运用7W2H法凝练和概括案件的关键信息,确定故事模型的关键要素。
(二)
陈述、证据和评价
▋ 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描述,这个陈述可能和实际相吻合,也可能和实际不吻合。这种不吻合,可能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
▋ 如果双方对事实产生争议,仅有一方的陈述无法认定案件事实。律师或者法官只能依据呈现在法庭的证据对事实进行判断,这就是所谓的证据裁判主义。在律师和法官眼中,如果一个事实产生争议,没有证据,就没有真相。
▋ 证据和陈述都是对现实世界发生了什么的描述。而赋予这些描述以法律上的意义,则是评价。
呈现在你眼前的白纸黑字是合同书,是关于签字盖章那一天成立了一个合同的证明。有时候,我们把作为证据的物理世界的合同书和法律世界的那个无形的“合同”混淆了。
“合同”是对过去的事实的一种法律评价,是一堆权利义务的集合,只存在人的理念的世界里,但是这些思维和理念对现实世界发生影响,规范人们的行为。白纸黑字的合同书上写的,也可能和法律的评价并不一致。
合同书上写的承揽合同,但是却需要遵守另一方制定的工作纪律,报酬也是按日结而不是按照劳动成果结算。那么法律会把他评价为雇佣合同,而不是当事人自己写的承揽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但是这些内容构成了什么样的法律评价,为此而需要适用什么样的法律,那是法官知法的范畴。
所以,律师在整理相关事实时总是需要在这三者之间做出区分:
1、己方当事人说了什么,对方说了什么,哪些是一致的,哪些是不一致的?不一致的地方是否有证据证明?
2、证据显示了什么样的信息,这些和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相印证?不吻合的地方是否重要?这种不一致是故意的还是不知情?如果是故意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还可能有哪些隐瞒?
3、这些事实可以在法律上怎样评价?这种评价是一个试错的过程,只有在不断假设、验证的过程中才能获得比较稳妥的判断。
▋ 在会见当事人的同时和之后,律师可以运用时间轴整理当事人的陈述,按照时间脉络把整个事件的过程捋一捋,看看有哪些断档和缺失的部分,进一步补充起来。
主线图则是涉及比较复杂的案情,根据案件的争议主线按情况绘制流程图、模型图、关系图、路线图、思维导图等,进一步梳理案件的争议点。
时间轴是按照时间顺序梳理案情,只是在最初期的时候运用。主线图是掌握一定的案件素材之后,用来梳理案件争议主线的。
二、7W2H总结表
(一)
总体介绍
时间轴、主线图只是初步整理案件事实的方法,我们可能关注了事实的某一方面,而欠缺整体把握,以至于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这时,我们就需要整体的整理方法,来全面理解和把握案件信息。我们运用7W2H方法来全面而综合地梳理纠纷事实。
虽然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但是形形色色的案件都是由一些基本事实要素构成的,这些案件事实要素可以简称为“七何”(英文中称七个“W”),即何事(whatmatter)、何时(when)、何地(Where)、何情(how)、何故(why)、何物(whatthing)、何人(who)。”[1]
本文略微调整了一下,命名为7W2H法(Who、whom、what、when、where、what thing、how、how much、why)。
7W2H法全面梳理了案件中涉及的主体、动机、关系、因果、时间、地点、背景、行为、后果等因素,是对案件的高度概括和抽象,完成了这一步,才为下一步案由的分析、确定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 Who:委托人,客户,对律师来讲,是主张的发起方,这符合律师目标导向的思考模式。
• whom:是委托人提出主张的相对方,是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多数主体。
• what: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什么事实?造成了什么后果?从通常的社会理解上看案件涉及到什么事,什么性质。
• when:主要指案件事实的时间特征。这个有三层含义:
首先是指某个时点:比如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或者承诺期限的起算等。
其次是某个行为的持续时间,比如,对于吃霸王餐的游客阻止其离店,两三个小时内报警处理,应该属于可理解自助行为;但如果没有报警而是将其拘束在房间里拿钱走人,超过一定时间可能就构成非法拘禁了。
三是行为之间的先后顺序,被人打你之时,你出手制止,是正当防卫。别人已放弃打你的意图和能力,跪地求饶,你还打人,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如果别人只是随口骂了你两句,你就出手打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这时你还没有防卫的正当性。
时间对于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计算、要约与承诺期间的计算、清偿期的到来、失权的效果、顺位、预告登记等具有重要意义。
• where:地点。地点对于清偿地的确定、风险负担、司法管辖、准据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 What thing:纠纷涉及的标的物或者能够表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等。
• how:案件事实推进的方式和进展过程。
• how much:数额、价值、成本等量上的因素。比如,赔偿范围的举证证明等。
• why:纠纷产生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前者指主观的目的、动机、主观意识状态、背景等,这在一般条款的适用、评价性事实中非常关键。比如,公序良俗。后者指导致或促使纠纷的外界因素,比如相关背景等。
这9个方面,并非在任何案件中都同等的重要。只是为了帮助我们理清思路和避免遗漏重要事项,应严格按照这个清单进行思考,刚开始的时候有点费时费力,熟悉以后就能运用自如。
总结表的作用就是归纳提炼出核心要素,以便对案情的把握收放自如。只用3分钟便能说清案情梗概,迅速高效地把法官的思维聚焦到你叙述的事实框架中来。
(二)
案例运用
我们以一起车辆碰撞事故为例,原告主张自己的小轿车被被告的大卡车撞坏前保险杠等部位。被告对此否认。
从上表对比可以看出,本案的争议更可能发生在诉讼时效(when)、赔偿金额(how much)和事故原因(why)上。
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是过错责任,小轿车向大轿车司机要求赔偿要证明对方的过错,如果事故原因真伪不明的话,小轿车方要承担败诉风险,所以需要证明对方的过错,比如事故认定书,在场的证人或者监控等。
其次是关于赔偿数额的证明,这个比较容易,去做个定损即可。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损失数额不大的话,大轿车方也可能赔偿几百元就进行私了,没有必要走入诉讼,因为诉讼费时费力,浪费的时间精力和赔偿的数额相比,实在不值得。
对于大轿车方来说,其答辩思路应该是先否定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过错不成立;如果构成要件成立,再转入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的攻防,也就是赔偿数额不是原告主张的那么多。
最后才转入诉讼时效的抗辩,因为抗辩是针对已经成立的请求权的,请求权自身都不能满足的,不应该转入抗辩。这也会对法官造成不好的心证,也就是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没有什么好争议的,只是想赖账才用了诉讼时效抗辩。
三、要件事实攻防表
按照逻辑序列主义,纵向是请求——抗辩——再抗辩——再再抗辩的实体法适用逻辑。横向是原被告针对请求或抗辩内部的构成要件的攻防。
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我们来探讨下该表所具有的意义。
(一)
诉讼请求和认诺
如果原告起诉主张损害赔偿,首先来看被告对此诉讼请求的态度,如果被告承认该诉讼请求,那么就构成认诺,根据处分主义,此案没有必要进入审理,直接判决被告败诉即可。如果双方只是就赔偿数额有争议,一般也会通过调解结案。
(二)
主张、自认、否认
如果被告不承认诉讼请求,就将案件引入到了审理阶段。原告就需要对其请求的事实进行主张。
主张则是针对自己承担证明责任事项的事实陈述。根据道交法、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请求损害赔偿就需要主张损害、行为、因果关系、过错等四个构成要件。比如,原告主张某年某月某日,原告在某县某镇村口停车,大卡车倒车没注意后面的小轿车,将小轿车碰撞,损失3000元。因此提起诉讼。
原告主张后就需要观察被告的态度,自认就是被告对原告负有证明责任事项的事实陈述予以承认。被告自认的事实无需原告举证证明。比如,被告承认,原告的损失确实是3000元左右,但否认是自己造成的。
否认是针对对方承担证明责任事项的否定性陈述,不用举证。单纯的否认即引出对方举证的必要。
(三)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对于被告否认的事实主张,原告就要为此提供证据证明。根据其证明是否需要推理,而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要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发生碰撞时的监控资料。目睹了碰撞事故的证人证言等。
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要件事实,需要经过推理。比如,证人作证说:我当时路过事故现场,看见小轿车停在原地,车里没有人,大卡车正在倒车,然后我就走开了,没看见碰撞事故。几分钟后,看见那里聚了一推人,才知道发生事故了。这个证人证言不能直接证明要件事实,但是可以通过推理获知:小轿车停在原地不动,大卡车正在倒车,几分钟后发现发生碰撞事故,大卡车倒车过程中碰撞小轿车具有高度可能性。
(四)
本证、反证、证明责任判决
证明责任是区分本证、反正的的根本。一方提出证明其证明责任事项的证据是本证,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另一方反对该证明的证据是反证,只需要把对方的证明降低到高度可能性以下、真伪不明即可。
比如,原告负有证明责任,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大卡车倒车撞到小轿车就是本证,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对此,被告又提出了反证,一天前在路口的视频,视频显示小轿车车辆前保险杠松动脱落迹象,也就是小轿车的损失不是由被告造成的。该反证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只要将本证拉到高度可能性之下即可。
也就是说,如果法官形成了大卡车撞到小轿车高度可能的心证,这时候才有考察反证的必要,如果反证将这种心证拉低到高度可能以下,它就实现了自己的目的,原告这时候就需要补充本证。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从法律适用上来讲,无本证、不反证。无请求、不抗辩。当本证还没有达到高度可能的时候,考察反证就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本证因为自身不满足标准而不具备攻击性。
但实务中,不少律师因此而吃了哑巴亏,原告还没有提交本证或本证不充分,就要求被告提交反证,被告提交反证后,又说:“你看,你提交的证据不充分,不能驳倒对方,只能判你败诉了。”
事实上,只有判决确定的事实和公证的事实才需要推翻。一般的证明只需要反驳就可以了。实务中还有请求是否满足还不确定,就直接考察抗辩的情形。抗辩是针对已经满足的请求的,对被告来讲,直接转入抗辩的审查是不利的,因为他已经丧失了一道防线。
当法庭辩论终结,到底被告有没有撞到原告会出现三种情形:
一是确定被告撞了原告,判决被告承担责任。
二是确定被告没撞原告,判决被告不承担责任。
三是被告撞了没有真伪不明,这时候就需要证明责任判决。因为原告对请求权基础的要件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真伪不明时,原告承担败诉的后果。
(五)
抗辩
如果原告的请求得到满足,那么就转入考察被告的抗辩。此案中,被告主张诉讼时效抗辩,那么只需要主张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期间届满即可。
如果2017年3月15日被撞,现在已经经过三年。对此,原告提出反证说,自己车辆被撞时,正在外地度假,半个月后回来就一直和被告交涉。如果对起算点真伪不明,则由被告承担败诉风险。
(六)
再抗辩
如果抗辩成立,那么需要接着考察原告的再抗辩,比如,原告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在此期间请求被告履行。比如,相关的微信截图
注释:[1]许可:《民事审判方法—要件事实引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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