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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鼓励规范指导意见 禁止发展共享电动车

2017-10-27 西安交通发布

从西安市交委办获悉,西安市近日出台了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企业和使用者的责任,为规范西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提供了机制保障。现将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西安市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引导市民养成低碳环保的出行习惯,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为市民提供中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自行车服务,具有低碳、环保、智能、便捷等特点,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

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应以方便市民出行为基本出发点,遵循政府鼓励规范、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企业自主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并提供租赁服务,政府依法进行规范引导及配套基础设施支持。

三、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鼓励、支持、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发挥其服务和监管职能。

(一)市交通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负责科学把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总量。

(二)市城管局负责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标准,协调各区(县)、开发区指导人行道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

(三)市规划局负责完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将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

(四)市建委负责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并指导建设。

(五)市公安局负责对恶意破坏、偷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及故意扰乱经营秩序等行为的查处。

(六)市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机构对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监管。

(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加强自行车道通行秩序整治,负责和市城管局共同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事故处理工作;负责自行车交通的组织与优化,完善道路标志标线。

(八)市地铁办负责将自行车停放区设置纳入新建地铁站点统筹规划,加强自行车与地铁之间的接驳。

(九)西安城投集团应加快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慢行交通服务系统。

(十)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各区(县)、开发区应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通过组织媒体宣传、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十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十二)市工信委、市网信办、市公安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十三)各区(县)、开发区负责根据市城管局制定的人行道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标准,落实自行车停放区设置,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负责自行车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的日常执法管理;负责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的运营企业限制其投放;负责组织沿街单位、小区、商铺等在其用地范围内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自行车停放区。

(十四)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四、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履行经营主体责任,保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自觉遵守以下规范:

(一)企业

1、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制定高水平的产品质量、运营管理、售后服务等企业标准;要具备相应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不定期抽查;要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经营管理,创新经营服务方式,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提高服务水平。

2、企业退出运营前要提前30天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二)车辆

1、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可靠,应具备卫星定位和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

2、车身设计美观,不影响市容,不得在车辆上以任何形式发布小广告。

3、本市禁止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三)经营行为

1、企业要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

2、企业要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在城市重要商业区域、重要道路区域、公共场站、轨道交通车站、交通枢纽等主要公共场所推广应用适合所有满足技术要求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的电子围栏等技术,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3、企业应在车辆投放前,将相应投放计划报市交通局,并按照市城管局制定的人行道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标准和各区(县)、开发区制定的禁停负面清单,落实车辆停放区域集中定点定量投放,所投放的车辆规模应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匹配。

4、企业应创新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5、建立用户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对骑乘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闯红灯、违规载人和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由未满12周岁儿童使用、故意破坏车辆、私自占用车辆、违规乱停放等行为,记入用户个人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并采取停止其使用资格等措施予以惩戒。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并对“黑名单”人员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6、企业要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要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并公开收费方式和标准。

7、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要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市金融办的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要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8、建立用户及市民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对市民投诉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9、建立车辆维护服务制度,配备专业维修团队,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定期检修,及时更新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确保车辆完好率达95%以上;定期对车身上的小广告进行清理,保持车辆清洁;运维人员配比不低于车辆投放数量的千分之五。

10、配备相应的转运设备,根据停车站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

11、完善企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企业采集的用户信息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

12、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及时将车辆投放数量、分布区域等运营信息报送所在区相关管理部门;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要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13、运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


益和公共利益,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五、租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用户,应当自觉遵守城市管理、道路管理、交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爱护公共财物、文明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不得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由未满12周岁的儿童使用。

六、对违反自行车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或违规停放自行车的行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城管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七、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不合理收费等不正当现象向相关部门举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信用,依法接受社会组织、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转自: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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