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注丨高亮标注解读《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年4月23日,住建部城乡规划标准委员会印发了《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稿与GB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相比,显著的变化有以下几点:
1.将《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进行修改,作为镇建设用地分类纳入;将《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进行修改,作为村庄建设用地分类纳入。做到了一本规范涵盖所有住建部颁发的用地分类标准。
2.明确鼓励用地兼容与混合用地的设置,并在条文里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用地兼容采用可兼容用途和可兼容比例两个要素进行控制,混合用地通过鼓励混合、可混合两种方式进行指引。
3.城乡用地分类做到了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土地规划用地分类》的进一步衔接,尤其细化了非建设用地的分类。
4.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原标准相比,A类用地改动相对较多,将公益属性不明确的个别设施调出,细化增加了社会福利设施,单列科研用地;将近几年热议的M0包含在M1中进行了说明;在U类中增加人防和殡葬设施;最重大的改变是增加了X类“待深入研究用地”,将新加坡的“白地“概念引入。
5.增加超大类用地分类,明确编制大城市(以上)总体规划时,可采用5种主导功能区类型,其中“战略预留区”也顺应吸纳了许多地市探索实践中的做法。
6.将原镇分类标准、村庄分类标准中的非建设用地全部删除,统一由城乡用地分类进行统计。
7.用“城乡居民点用地标准”替代了原“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并将控制方式和指标进行大幅度调整。
8.在《镇规划标准》和《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纳入作为镇建设用地标准和村庄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办法基本得到延续,控制指标调整幅度较大。
仍然存在的疑惑:
1.城市建设用地、镇建设用地、乡建设用地分类标准分开设置,但代码体系相似,导致例如A33在城市建设用地中是中小学用地,在镇建设用地中为幼托用地,不利于市域“一张蓝图”的编制。
2.城乡用地分类与原国土部门使用的土地现状、规划分类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衔接,但仍存在一些差异,未说明详细原因。例如本次修订H45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包含风景名胜区景点(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H9其他建设用地包含“边境口岸、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而《土地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17中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内容包含“风景名胜景点,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现实情况是风景名胜区常常会和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在用地上重叠,未来均由自然资源部管理之后必然进行整合,而在分类上仍然分开设置可能存在问题。
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中明显体现出对科技研发的重视,将原标准A35单独列为A8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B23明确包含科技研发为主的企业办公用地,但以单位性质作为分类标准可能对未来的变化适应性不足。
4.本次新增X类“待深入研究用地”的表述比较宽泛,若在实际操作中造成滥用将削弱规划的引领作用,是否应学习新加坡的经验,给予“白地”一定的用地性质选择集。
我们在征求意见稿上进行分类高亮标注和注解,详细解读本次调整的每一个细节,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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