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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rex.cn被杜蕾斯公司仲裁走,米主做错了什么?

2017-03-31 陈锦明 域名道



刚才看到上面的新闻,笔者想就此案梳理和解读一下,本案有哪些重点元素,域名持有人到底做错了什么?导致域名最终被法院判决要过户给原告。



1、杜蕾斯(DUREX)品牌是全球知名品牌,其官网是durex.com和durex.com.cn,涉案域名durex.cn与该品牌名称完全一致,本身就是敏感域名,持有人又把“域名指向网站的内容曾与杜蕾斯的竞争对手‘杰士邦’官方网站内容完全相同,严重影响了杜蕾斯品牌产品的正常业务”。


如果我们持有知名品牌域名一定要注意,不能去做和该品牌相同或相关的行业网站,否则就会引起品牌企业的注意和担心,甚至愤怒,从而引起法律诉讼。


不但不能自己做,也不能把域名解析或设置“指向、转发”到该品牌企业自己的官网,或其竞争对手的网站,否则后果同上。


2、“杜蕾斯”商标最早于1988年申请注册,涉案域名注册时间为2003年。


可能很多品牌域名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但是,这不是引起法律诉讼的核心条件。一旦涉案域名做了第一条所述的事情(自建同类或相关内容网站,或指向竞争对手网站)。域名注册时间晚于商标注册时间这一条就会成为品牌商的有力证据——你域名后注册于商标,又误导用户,甚至降低、损害品牌企业的品牌价值或经济利益,就会认定你有蓄意、恶意使用域名的行为。


3、涉案域名在不同的ID之间进行转移。


此条,其实和第二条一样,事实行为虽然存在,但只要不触犯品牌企业的商业利益或伤害其品牌价值,只要他不追究,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不管是0元过户,还是代价过户。


疑惑的是:难道0元过户更明显存在故意转移域名的行为?不允许注册平台之外的现金交易或银行转账后再0元过户吗?因此笔者觉得金额不是核心元素。


4、域名持有人不仅注册了涉案域名,还同时注册了lovesexdurex.cn,并向LRC公司发送威胁函件。


这一条,估计是企业通过涉案域名的whois信息反查到持有人名下有这个类似的域名,并且可能用whois邮箱发送过带有威胁性质的销售信函。


因此,我们绝对不要用whois邮箱主动去发送卖域名的信件,即使收到有人来询价的邮件,也不能直接用whois邮件进行回信。可以采取其他不相干的邮箱回复,并以受委托的经纪人(中间人)进行代售、洽谈方,尽量避免以持有人身份去谈判。一是避嫌,二是给谈判留有余地。


时间关系,认知关系,暂时写到这里,如有不对、不全的地方,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总之,笔者是希望大家不要再犯错,不要不在乎,不要主动去挑衅品牌企业的任何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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