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得法律援助 | 两会说法援
《中国法援在行动》是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联合制作的一档专题法律援助节目。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近年来,法律援助服务农民工市民化,始终将农民工作为重点服务对象。从扩大覆盖范围,加强便民服务着手,有力保障农民工就业创业和劳动权益。“法援惠民生•助力农民工”是法律援助服务和保障民生、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品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法援在行动》节目将全景式展现受援群众从遇到困难、寻找法援到解决问题的全过程。展播农民工维权节目,普遍开展法治教育、增强群众在法治领域的获得感,更好地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CCTV-12 《中国法援在行动》
3月10日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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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援在行动》
法援惠民生,我们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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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
公民获得法律援助一般需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对于通知辩护、通知代理案件,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1.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经济困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目前大多数省份已将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低收入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保标准的2倍。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2.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刑事案件无事项范围限制。
民事、行政案件的事项范围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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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什么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1. 民事、行政案件
向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2. 刑事案件
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3. 向不同机构同时申请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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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1. 申请形式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档),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2. 法律援助一定要本人亲自申请吗?
法律援助要由本人亲自申请,确实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己申请的,可以书面委托别人办理。但有一些例外情况:
(一)申请人是未成年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但是,代理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则应当是与该争议无利害关系的法定代理人。
(二)申请人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通过其近亲属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法律援助申请。
3. 申请材料
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主要是: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状况证明;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4. 到哪里开经济状况证明?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有权出证的机关、单位出具。没有相关规定的,则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
5. 哪些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不需要经济状况证明?
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或证明材料之一的,不需要经济状况证明:
(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 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3) 农村“五保”供养证;
(4) 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5) 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6) 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7) 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8)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需要经济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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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
1. 提交申请材料后,多长时间会答复?
受理申请后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法律援助中心会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答复。如果认为您提交的申请材料还需要查证,法律援助机构会适当延长答复期限。
CCTV-12 《中国法援在行动》
3月10日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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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主编:薛 欧
值班编辑:邓伦参
责任编辑:万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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