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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河北一银行职员举报领导获刑:申诉8年,罪名洗脱两次终满意

2016-10-29 王乐 辩护师

摘要

“这个判决来之不易,已经有了一个无罪判决后,高院再次提审,是中国法治史上极罕见的。”陈春薷的代理律师徐昕对澎湃新闻表示。

文:王乐 | 来源:一号专案


“这个判决来之不易,已经有了一个无罪判决后,高院再次提审,是中国法治史上极罕见的。”陈春薷的代理律师徐昕对澎湃新闻表示。

10月28日,陈春薷收到河北省高院的再审判决,认定其无罪,这已经是她拿到的第二份“无罪判决”。

因举报原工作单位领导存在经济问题,陈春薷被控“诽谤”,2008年12月,河北唐山市丰润区法院以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半。陈春薷自此走上了申诉之路,此后的8年里,该案多次被发回重审,陈春薷始终被判决有罪,但罪名从诽谤罪变成了诬告陷害罪。直到2012年10月,唐山中院再审宣判陈春薷无罪,但理由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

这不是陈春薷想要的结果,她继续申诉,河北高院后决定提审该案,并裁定唐山中院判决陈无罪的理由法律适用不当,再次宣告陈无罪。

摇摆的罪名:诽谤还是陷害诬告

判决书显示,陈春薷原为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分行新城支行职工。自2004年5月以来,陈春薷多次向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举报本行行长崔某、副行长侯某、清收保全部经理张某等人贪污公款、贪污职工工资、受贿、与债务人勾结逃废银行债务等,涉及金额1.2625亿元。

丰润区检察院组成专案组对上述问题逐一排查,并出具调查报告,结论为“不能认定崔某、侯某涉嫌贪污罪,但在工作中存在违规问题,建议分行处理”。2005年,陈春薷又到唐山市检察院举报,该院核实后结论仍为“没有犯罪事实,但有违纪行为”。

针对陈春薷的另一个举报对象张某,2007年9月,唐山市检察院指定玉田县检察院调查,该院在2007年9月28日出具的报告中,调查结果为“未发现张某涉嫌犯罪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此后,陈春薷多次向河北省、中央及国家有关机关控告上述三人贪腐、受贿、逃废银行债务问题,并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显示,2008年4月,陈春薷在在北京上访期间接受了他人的视频采访,控告行长等人贪污,当年4、5月份,多家网站上出现了这段控告视频。

当年7月30日,因涉嫌诬告陷害罪,陈春薷被刑事拘留。2008年12月,丰润区法院以诽谤罪判处陈春薷有期徒刑一年半。陈上诉到唐山中院,唐山中院裁定发回重审,后丰润区法院再次判其犯诽谤罪。

此后,陈春薷第二次上诉,案件再次被发回重审。2009年9月26日,丰润区法院第三次判陈春薷有罪,判刑一年半,罪名变则更为“诬告陷害罪”。

两次再审:对第一次无罪判决不满

被判“诬告陷害罪”后,陈春薷第三次上诉,唐山中院2009年11月16日驳回其上诉。2010年1月29日,陈春薷刑满释放。

出狱后,陈春薷继续申诉。“我不是诬告陷害,也没有捏造事实,这么多年坚持下来,就是为了一个清白。”陈春薷对澎湃新闻表示。

2011年12月,唐山中院决定再审该案,并于第二年2月裁定该案发回重审。不过,2012年5月15日,丰润区法院依然判决陈春薷犯诬告陷害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陈春薷接着上诉。2012年10月24日,唐山市中院终于下达了无罪判决,但判决称,陈的控告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

对此判决,陈春薷不能接受,认为自己根本不存在诬告陷害的犯罪事实,于是向河北省高院申诉,河北高院随后作出再审决定,提审该案。

陈春薷的辩护人徐昕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春薷侵犯了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陈春薷没有捏造事实,没有主观恶意,更无社会危害。

2016年10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再审判决,判定陈春薷无罪,她说对这次的判决结果“很满意”。

河北高院认为,陈春薷举报他人涉嫌犯罪,检察机关的调查结论为,没有证据证实举报人有犯罪事实,但存在一定的违纪违规行为。陈春薷多次举报的意图是使被举报人受到刑事追究,根据检察机关的调查结论,其举报属检举失实,依法不应按照犯罪处理。

判决书写道:“原判决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为由,宣告无罪,与诬告陷害罪定罪标准要求的情节相矛盾,法律适用不当,应予以纠正。”

徐昕解释说,唐山中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实际上是错误的,即使是“情节显著轻微”,等于还是认定陈春薷存在犯罪,河北高院的再审判决则直接判定陈不构成犯罪。

“做梦都想过正常人的生活,现在终于可以了。”陈春薷说,从2007年丢了工作至今,她一直靠投亲靠友为生,希望今后能慢慢恢复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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