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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延长县重大凶杀案致村长一家3死5重伤 疑因拆迁补偿纷争

2016-11-18 张亦弛 辩护师

【摘要】

近日,延长县重大凶杀案致村长一家3死5重伤,疑因拆迁补偿纷争。据多位家属介绍,持刀行凶者为同村村民黑延平,此前曾因村里土地补偿款事宜与村主任曹英海发生过冲突,当地政府也曾为此进行过协调。如何看待中国式拆迁的极端结局?


11月16日下午6时左右,延长县发生一起重大凶杀案,截止昨日凌晨2时,已致3人死亡,另有5人分别在延长县医院和延大附属医院进行紧急抢救。


经初查,一名嫌疑人已被控制。


记者在延大附属医院采访到部分受害者家属。据了解,受害者为曹渠村新任村主任曹英海一家,包括其妻苏延梅、儿媳李蓉蓉和其1岁多的孙子,以及曹英海的大嫂郭忠芳、侄媳李瑞和3岁的侄孙,另有曹英海60多岁的五爷曹德民。目前,曹英海及其大嫂郭忠芳、五爷曹德民已死亡,苏延梅、李瑞和3岁男孩因伤重在延大附属医院重症室抢救。其余两人仍在延长县医院救治。


据多位家属介绍,持刀行凶者为同村村民黑延平,此前曾因村里土地补偿款事宜与村主任曹英海发生过冲突,当地政府也曾为此进行过协调。事发当日下午,黑延平参加完该村前任村主任出嫁女儿的筹备宴后,疑酒后行凶。因受害者三家人居住的较为分散,目前没有发现村民目睹行凶过程。但据多位事发后赶赴现场的家属介绍,凶杀现场惨不忍睹,“太没有人性了,60多岁的老汉和1岁多的小孩都没有放过,3岁的那个小孩子身上捅了几刀,肠子都流出来了”,一位家属泣不成声的告诉记者。


今日凌晨延大附院急救室走廊,记者看到从志丹县连夜赶到医院的曹英海儿子曹金亮已然精神崩溃、跪地发呆,众多亲友与医院方面因抢救流程及医疗费用问题发生冲撞,现场并未出现延长县政府相关人员组织抢救。记者随后致电延长县委办主任李东方,请求该县政府层面应该出面与医院方面协调沟通抢救事宜,但李主任以他“已睡下了”为由挂了电话。半小时后,自称七里村镇人大主席一行4人出现在医院现场,但不到10分钟后,也悄然离开了医院。据多位家属称,事发后,是家属自己叫来救护车将重伤者送来延大附院的。


截止凌晨3时记者离开医院前,延大附院3位重伤者尚有2人没有推出手术室,其中就有伤势较重的3岁小男孩。此外,因手术费用昂贵,家属亲友们正急于四处筹措。


中国式拆迁的极端结局


因为暴力强拆而走了非理性维权道路,贾某最终身陷囹圄搭上了青春生命。外界对此案件的争议随着他的死稍有回落,但更大的悬疑或许就此埋下。毫无疑问他是名副其实的杀人犯,虽然民间也有人称他是一身正气的“英雄”,但仔细道来,案件的背后,所映射的恰是“中国式拆迁”的缩影。

来源:微信公众号 观时局


拆迁之路迈向何方?


曾有学者认为中国目前的拆迁政策,其本质就是政府与拆迁户一起分割社会发展大蛋糕的一场博弈。如果该地区经济发展比较理想,蛋糕比较大,地方政府会多给拆迁会吃几口,造就一匹“拆二代”;如果地区财力本身就不济,土地增值有限,地方政府自食尚难以果腹,就容易采取雷霆手段对付拆迁户。


这样的拆迁政策除了激化社会矛盾,对于城市发展也影响深远。



首先,社会和谐稳定依旧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目标。当今社会网络媒体发达,地方政府往往不愿激化矛盾,常以最大的“善意”满足拆迁户的各种需求。但是这却造成高昂的拆迁成本来自高昂的土地出让金,最终这部分的成本通过高房价转移到居民身上。


所以,不知道不觉间,地方政府以对拆迁户的“小善”成了对整个城市绝大多数居民的“大恶”。


其次,政府“善意”的拆迁政策给整个社会造成了一种通过长期持有不动产,从而可以无偿占有社会发展果实预期。


在这个预期下,城市居民更愿意持有房地产资产,强化了房地产总需求;有房地产的居民不愿意出售,减弱了市场地产总供给。


因此,原本就土地资源匮乏的中国城市中,房地产资产供需矛盾就更加的突出。


不难看到,征地拆迁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也对社会结构、社会心理带来了最直接、最彻底、最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大规模拆迁一度成为被拆迁农民、居民的“不能承受之痛”和各级基层政府的“不能承受之重”。


尤其是这几年,中国发生的强拆事件已经闻名全球,从早期的江西宜黄自焚,到浙江乐清的钱云会,再到辽宁盘锦的王书杰,西部成都的唐福珍,以及陕西延安的王宽旺。一个个强拆事件的背后,都有一桩血淋淋的惨案。


以至于现在外界民众谈及拆迁如谈虎色变,本不应是对立面的双方却因房子几乎有了不可戴天之仇,听来似乎像是黑色幽默。拆与不拆,都将给双方的的生活蒙上一层迷雾和阴影。


拆迁背后的沉思


有人说中国式拆迁一半是暴力,一半是暴利。因为在快速征地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开发商和炒房者结成利益联盟,共同挤占被征地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


其间,政府快速拿走了数额庞大的卖地收入,开发商快速拿走了房地产暴利,炒房者快速拿走了数额巨大的投机收益,一些官员甚至还从中快速满足了权力寻租的欲望,既得利益链条就此形成,谁也不想扔掉这个香饽饽,于是自发、自觉地维护既得利益,防止利益链条断裂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虽然中国已制定出相关法律法规来完善拆迁制度,但是暴力强拆仍未真正消除(图源


而且拆迁问题在中国也一直是相当敏感的话题,暴力拆迁层出不穷,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屡见不鲜。譬如,今年7月份发生在湖南长沙岳麓区茶子山村发生了一起强拆事件,导致龚雪辉在强拆的过程中被掩埋在废墟之下;


再早些前,发生河南省郑州市,一名叫范华培的研究生因对正在进行的拆迁积怨已久,持刀扎死3人、扎伤一人,其中一名死者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负责拆迁工作的副主任。当凶案发生后,民警在鸣枪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将范华培当初击毙。


从上述这些拆迁征地的观察中已经发现:典型的中国式强拆先天带着悲剧的导向。那些大量的、正在进行的“没出大错”的拆迁,可能是某一正常机制偶然发挥了效用。


然而,一旦拆迁者使用暴力或者强制力,关闭所有正常利益博弈机制,被拆迁者的心理预期也会迅速随之改变,导致以暴制暴的局面。


或许,如今的贾某案,就是上述这些要素所积累下的最极端结局。


当面对强大的暴力拆迁力量时,老百姓该如何自处,难道真的只能以极端的方式进行控诉?而作为开发商是否应该自省,在开发的过程中是否真的坦荡荡?权力机构又如何来保障老百姓的基本利益不受侵犯?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




作者:林维

来源:燕大元照法律图书



生命陀螺:一个有关死刑的隐喻


生命犹如陀螺,你知道它什么时候开始,但你可能并不知道它什么时候停止。它旋转过程的长短,其实很大程度上掌控于那个转动的力量。这像极了有关死刑的隐喻。某种意义上,最高法院就是那股旋转的力量。


生或者死,这是个问题。对于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而言,更是一个备受煎熬的问题。但是对于现在的国人而言,死刑的废除或者保留应该还是个问题吗?显然,这样的说法表明,至少对于我们,这个事情过去的确是个问题。


事实上,对于死刑存废的争议,由来已久。自古以来,死刑就一直存在,而且在很长时间内都是个适用极其广泛的刑罚,甚至几乎可以适用于所有犯罪。显然,这也是一种反讽或者悖论:生命刑的泛滥,并不是因为人们多么地看重生命以至于可以拿它作为威慑,恰恰相反,死刑广泛适用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那些社会中,人们通常并不拥有太多得到普遍重视因而适于剥夺以示惩罚的利益,除了人人拥有的生命。当生存对于人们是个煎熬,生活毫无幸福可言时,生命既宝贵但又无比廉价。能够让人说出“要命有一条”“二十年后又是一条好汉”这样的话的社会,死刑的适用极其广泛,但死刑的威慑力却大可被怀疑。


与此相关,今天,我们所拥有的宝贵事物越来越多,生命总体上变得更有意义,对于死刑厌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生命的宝贵,那么死刑的威慑力可能因为生命的价值提升而变得更大吗?对于死刑的弃绝究竟应该从实证地探讨死刑的威慑力着手,还是应该从哲学地、伦理地论证生命的神圣角度着手呢?


我们通常认为,目前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度,死刑应该被限制而不是被废除,虽然它的终极命运是要被废除,但那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对于死刑我们有着太多热血沸腾的争论,但如果建立在这样一种基本共识的基础上,我们就需要明了:


首先,这样一种共识意味着立法仍然保留死刑,法官具有死刑适用的裁量权。在确实无法建立一个清晰的死刑判处标准的个案中,如果法官确实仅仅出于自由裁量权,而未受到其他因素的不当影响,除了我们不得不感叹死刑在其本质上的不公正性并且努力消除这种差异以外,我们是否应当合理地承认由于案件的细微差异和法官的立场而导致此种量刑的差异,而不是简单地批判其不公正?并且,当我们评论死刑案件时,必定意味着我们应当对案件的事实有一个至少较为充分的认知,尤其应当对其中产生激烈争议而对于是否判处死刑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具有清醒的认识。事实的认识和判定,是我们讨论死刑判处是否适当的重要前提。如果对事实具有分歧,就应该先确认事实,然后围绕死刑的正当性发表意见。把两个问题混淆在一起或者认为个案之中死刑的正当性探讨可以抽象地讨论,可能会使这一问题越来越复杂,最终导致无法对话沟通。


其次,当我们说限制死刑时,如果两个类似的案件,一个判处死刑,一个未判处死刑,究竟是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具有正当性,而未判处死刑的案件量刑过轻,还是未判处死刑的案件量刑适当,而判处死刑的案件属于量刑不当,需要我们认真反思。仅仅因为B案件未判处死刑,是否就可以证明同类型的A案件的死刑就是不正当的呢?死刑制度在其本质上的不人道和具体案件的死刑判处是否不公正是否属于两个问题?


再次,当我们说限制死刑时,必定意味着在司法上允许对立法的规定做出自身的判断,意味着对某些犯罪虽然立法规定了死刑,但是司法上可以尽可能地不适用死刑。如果我们承认这样的前提,我们是否应该承认,在限制死刑的过程中,非暴力犯罪,包括盗窃罪,也包括贪污受贿罪,就应当首先处于严格限制死刑的范围,而暴力案件尤其是杀人或抢劫杀人等案件仍然属于最可能适用死刑的领域?考虑到杀人尤其是抢劫杀人等类似的犯罪,其行为人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往往较贪污罪、受贿罪的行为人为低,甚至差距巨大,那么如果我们认可死刑应当被限制适用,当我们说限制死刑时,我们是否做好了这样的准备:那些容易引起我们同情的社会弱者,那些犯罪的背后更可能具有令人心酸的故事的杀人者,被判处了死刑,而令我们厌恶、痛恨的官员们却逃脱了死刑制裁?我们可以因为某一位官员因受贿罪未判处死刑,而质疑对故意杀人者所判处的死刑的正当性吗?


最后,当我们说限制死刑时,意味着我们仍然需要确保死刑的公平适用,意味着法院应当对死刑的适用与否做出详尽的说明,尤其是同类型的案件为什么甲案适用死刑、乙案未适用死刑,做出尽可能合理的解释。即便一个地方法院不承担解释另一个法院的案件为什么未判处死刑的义务,但是毫无疑问,它仍然有义务专业性地解释为什么当下的这个案件应当判处死刑。而最高法院应当有义务尽快地实现死刑判处在最大程度上的平衡和一致。死刑的限制适用意味着死刑的选择性适用,我们就不得不特别重视死刑适用的不平衡所导致的不公,那就意味着我们必须整体、细致地研究考察,差别并不一定意味着不平衡或不公正,但究竟是什么导致了两个案件在死刑适用上的差别?


美国与中国一样,都存在着死刑,并且由于社会的分化,对于死刑案件也同样存在激烈的争议,甚至有的死刑案件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分裂,而且也同样存在着误判的死刑案件。本书所选译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判决的18个死刑案件,除威尔克森案和凯姆勒案以外,均自20世纪60年代始,直到21世纪初,大体上能够反映美国死刑晚近的发展历程,呈现了美国死刑的基本状况,基本覆盖了围绕美国死刑而展开的主要争议问题,例如死刑本身的合宪性问题,具体死刑执行方式的合宪性问题,死刑适用与陪审团的组成,死刑与杀人罪、强奸罪具体类型的关联,精神失常者、未成年人和智障者的死刑适用问题,死刑适用与无效辩护问题。


国内已经有较多的研究美国死刑的著译,但是遗憾的是,虽然在这些著作中大量引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相关判决的内容),但往往只是其中的只言片语、浮光掠影,缺乏对所引用案件的判决全文的全面介绍。欠缺判决全文,使得我们无法考察判决的全貌,也无法全面地了解判决的思路以及其中的论证逻辑,乃至其中的激烈争议。因此,希望通过《最高法院如何掌控死刑》一书的翻译,能够使我们对美国的死刑问题有一个概略的掌握。尤其是考虑到这些问题在国内同样都引发了激烈的争议,或者未来可能发生争议,例如辩护律师的工作质量等问题,希望读者通过阅读这些判决的原文,能够对这些问题有进一步的了解,对美国处理死刑问题的经验和思考具有更为深刻的认知。


但是,这决不是本书的根本目的,了解美国的死刑制度固然重要,但本身的重点仍然在于通过对美国死刑判决的观察,思考中国的死刑问题。必须要指出的是,美国的死刑发展仍然处于继续状态之中,美国的经验也有其特殊背景乃至特别的政治生态,我们也不可能以此为榜样或标准,但通过了解域外司法如何解决他们的困惑这样一些司法经验,对于我们深入思考自身的问题,具有特别的对照借鉴意义。


阅读这些判决,我们至少能够深切地关注到:在死刑的掌控(这种掌控未必是减少)中,最高法院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而这也是本书想要表达的一个意思。仍然以死刑适用为核心,我们必须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13个死刑罪名的削减(编辑按:本文写于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还削减了9个死刑罪名),当然应予以高度评价,但这仅仅是在死刑削减的道路上迈出的一小步,因为它所涉及的几乎都是很少判处甚至从未判处死刑的罪名。如果对此给予过高的甚至里程碑式的赞颂,可能会让人们忽略了以后的每一步都会面临深水暗礁,暗流涌动,甚至举步维艰。死刑的立法削减不可避免地会进入一个瓶颈期、停滞期。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一任务也可能更多地要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及各中、高级人民法院。实际上,截至目前为止,死刑在适用上的大量削减也从来不是主要通过立法完成,本质上仍主要是通过司法的努力加以实现。正是这样的经验促使我们可以也应当要求,即便在立法的死刑条款没有根本性减少的前提下,高级人民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有义务也有能力去实现这样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收回死刑核准权,这仅仅是一个开始而非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其司法行为起到司法政策制定、引导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作用绝不仅仅在于具体案件的审理、判决,而在于通过案件的审理起到制定标准的作用。对于死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任务应当是在法律的框架内,确定其正当合理的司法理念,在特定立场支配之下,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一个普适的死刑裁量标准来限制其适用,逐步地使死刑适用更为理性、谨慎,以期达到控制死刑的目的。


死刑问题在中国一开始就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技术问题,而是一个感情问题、舆论问题、政策问题乃至地方政治甚至国家稳定问题,说到最后,它就可能已经不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了。而各种社会问题也集中在死刑案件中并且得到放大,媒体监督又使各种情绪辐射裂变,公众情绪变得越来越焦躁、敏感。总之,社会愈对立,死刑愈复杂。一个案件到了法院那里,似乎意味着法官就有能力甚至有义务终局性地解决其中的社会矛盾。每一个法官如今都感受到巨大的压力,不判死刑时有压力,判处死刑时也有压力。尤其是当某个死刑案件并非法律问题而是社会舆论问题时,法官两难的关键在于:如何理性地搜集并决定何为民意,如何科学地听取、判断民意,然后独立冷静地做出判断。或者说,如何把这样一个舆论问题再恢复为一个法律问题。最高法院在实现死刑控制这一目标的过程中,负有无法推卸的责任,某种意义上,这也是一种政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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