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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12人”的命运回声——江平和他留苏法律班的同学们

2016-11-24 江平 辩护师


摘要:第一代“红色法学生”的前景本应一片光明,却受制于中苏交恶的政治变幻和法律虚无,时代和命运在这里开了个玩笑。只有少数几个人在历尽劫难之后重回法学前沿。

来源 | 《财经》杂志 2012-11-18

转自 | 王誓华高端刑辩

百年法治

  86岁的穆谟住在北京市朝阳区道家园的一套老式居民楼里,客厅中央摆着几盆鲜绿的植物,打开的相册里有一张三个老人挤在沙发上的彩色合影:江平居中,陈汉章和穆谟在两侧,拍摄日期是2001年6月。

  照片背面写着:

  汉章待客,江平设宴,穆谟拍照。50年前合影欧陆,50年后重聚北京。可慰者:三个古稀老友身体尚健。可叹者:魏敏、让柏、司马、延茂辞世西去。愿:人长久;冀:共婵娟!

  相册里另有一张50年前的黑白合影。照片上是同样的三个人,只是青春焕发,毫无沧桑痕迹,和沙发上的垂暮老人实难关联。照片的拍摄地点是苏联喀山市列宁公园,背景是列宁儿时的塑像,他像一个小天使,似乎将为这几个远道求法的异国青年带来庇护。其实恰恰相反,三人此后历尽波折。

  他们三人和照片背后提到的魏敏、谢让柏、司马念媛、李正茂,都是新中国第一批留苏法律班的同学。此外,这个班上还有王叔文、吴建、刘鉴、佟明辉、陆思明,共12人。这个小班级,可算是1949年后向“老大哥”学习社会主义法律的先锋队。

  1951年出国后,他们先是在喀山大学学习,第三年转到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在苏联学习五六年后回国,部分同学因故辍学。

  看起来,“红色法学生”的前景一片光明,但时代和命运跟他们开了个玩笑。后来这12人中,有人自杀或失去下落,有人被打成右派、失去一条腿,有人挨批斗被下放,长期靠边站,远离法学领域,从事钢材保管这样的“专业”工作。更有人在“文革”中站错队,日后受到清算。

  12人命运轨迹的落差源自中苏交恶的政治变幻和法律虚无,甫一回国即遭冷落,与此前的民国法律“旧人”境遇近似叠合,也使得新中国的法治陷入轮回怪圈。

  只有少数几个人在历尽劫难之后重回法学前沿,在民法、宪法、港澳基本法领域做出了开创性贡献,江平、陈汉章、吴建、王叔文即是其中佼佼者,江平更成为当代中国法治的一面旗帜。

  “文革”之后,中国法治在一张白纸上起步,仍需借重已过知天命之年的第一代留苏学人筚路蓝缕,演出了一幕时代悲喜剧。正如江平所说,这只是蹉跎岁月后的某种补救,含有个人机缘。对于中国法治和一代法律人来说,损失已经太多,不仅是时间,更有旧照片里那些曾经青春鲜活的生命。

一张白纸出国门

  1951年的夏天,江平回到母校燕京大学的校园,接受去苏联留学前的短期培训。

  此时的江平毫无法律知识,也不太懂俄文,只有在文工团里锻炼出的年轻体魄和一心革命的热情。

  新政权的政策是:废除民国时期“六法全书”的全部法律体系和观点,摒弃一切旧法人员,清除人们头脑中残余的旧法观念,一边倒地学习输入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像江平这样追求进步的非法律专业学生、“健康的一张白纸”,自然成了留苏法律班的首选。

  他的大多数同学情形也如此,政治上都是党、团员,年轻,学历大致为大学一二年级,不少人有着革命经历。根据教育部《急速选拔留学生的指示》,这批人在六天时间内被匆匆确定,政治上的可靠性“由保送部门首长亲自负责”。在严格的政治审查中,天津市政府的李昂因为被人举报“历史不清楚”,最终被从名单中剔除。

  学历上的“大学文化”要求则没有如此严格。魏敏的选拔单位是内务部,他是进城干部,只有初中学历,在解放区就算有文化了。彝族人陆思明底子是最薄的,根本没有学过外语,连说汉语都吃力,选拔他的原因是培养少数民族政法干部。来自湖北省检察院的刘鉴是延安老革命,在留学生中担任支部书记,也没有上过大学。谢让柏则由公安部派出。

  穆谟原名侯恬,是天津市法院审判员,看似“专业人士”,实际上也没有学过一天法律,倒是曾经参加赴缅“远征军”,在孙立人的麾下当过通讯兵。抗战胜利后他不愿打内战,考取沈阳医学院之后加入地下党,一直在搞学生运动。解放后,他被分配至天津市法院,“白手起家,凭着对党的忠诚和个人知识办案”。

  只有吴建和王叔文是法律专业出身。王叔文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吴建则出身西南联合大学,抗战胜利后转入北京大学法律系,以后又就读于华北革命大学哲学系,底子很扎实。陈汉章来自政务院法律委员会,职务是翻译,不过他翻译过苏联《刑法典》,参与制定过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算是有社会主义法学的底子。

  就是这样一个水平参差不齐的团体,作为新中国首批留苏学生375人中的一小部分,走出国门去学习社会主义法律。为了保证他们学习的“全新”性,扫除脑子里一切旧观念影响,学生们上车时甚至不允许带任何中文书。

  这一年,江平21岁,王叔文24岁,穆谟和吴建25岁,陈汉章26岁,其他人年龄也相差不多,都是跨进新中国门槛的年轻人。

  这个小群体身上担负的政治和法律使命非同寻常。陈汉章生前回忆,在高教部举行的欢送酒会上,时任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唯独与法律班的同学们(先期派苏的八人)碰了杯,原因是这些人最后都经过他亲自审定。这成为法律班学生记忆中得意的一笔。

  与出国前的预期不同,法律、航空、化工专业的同学们并没有留在莫斯科,而是被安置在喀山学习。法律班学生们迎来了留学生涯中的第一个落差。

  苏联对于“小兄弟”有所保留,随即下发通知,中国共产党不能在苏联土地上公开活动。留学生党支部只好转入地下,以学生会名义对外。

  好在喀山大学是列宁的母校,教室里还保留着当年的法律系优等生列宁的座位,对“朝圣”的中国学生来说,也算心理安慰。

  “12人”需要先学习一年俄语,住宿也被安排和苏联同学在一起,强调跟苏联人打成一片,中国学生之间减少来往。后来由于生活太不方便,江平、陈汉章、穆谟几个意气相投的同学还是住在了一起,搭上一个苏联同学。

  穆谟拿着原版的《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学习俄语。江平由于此前已有一些自学的底子,在半年之后,追随俄语基础好的陈汉章插班进入法律系一年级。

  他们几个人一心盼望去著名的莫斯科大学就读。1953年斯大林逝世之际,大赦了一批刑事犯,喀山的治安因此变得糟糕。陈汉章以支部副书记的身份带头提出了去莫斯科的要求,得到大多数同学的支持,却遭到支部书记刘鉴的反对。刘鉴认为应该完全服从安排,要求去莫斯科是违反纪律,因此批评了陈汉章、江平等人。

  但多数人都向往去莫斯科大学。经过争取,中国驻苏大使馆把在喀山学习的中国留学生都转到了莫斯科,法律班的同学们得以进入莫斯科大学就读。他们的同学,有后来的苏共总书记、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戈尔巴乔夫。

留学生活

  真正在苏联开始学习后,同学们很快发现,苏联的法学和出国时想象的并不一样。

  虽然一切法律都冠以“苏维埃”抬头,法学教授却多是沙俄时期的专家,课堂上讲授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有很多继承俄罗斯旧法的内容。课程设置上,更是要求学习《罗马法》和拉丁文。这和新中国完全抛弃民国“六法全书”体系,否定任何法律继承性的做法大不相同。这激发了江平对民法的强烈兴趣。

  有民国法律底子的吴建发现,苏联刑法学也容纳了很多他学习过的法理知识,譬如无罪推定。在准备毕业论文时,吴建在图书馆读到了苏联科学院院士、鼎鼎大名的刑诉法学家斯特罗果维奇的专著《实质真实与无罪推定》后即被折服,以由此引申出的法庭辩论原则为题写成了自己的毕业论文,得到导师赞许。

  在学校安排的基层法院实习课程中,江平也看到,苏联法院虽然经历了“大清洗”时期,但一般来说对法官独立性仍然相当尊重。审判员们必须在合议庭内确定判决,没有审判委员会,也没有党委对具体案件发表指示。穆谟更是亲身体会到,苏联法庭审判员和他以往仅仅按照党性和个人知识断案的方式是多么不同。

  相比起苏联的同学们,肩负祖国使命的“12人”学习更为努力,以致被老师视为模范。苏联方面每月为每个中国留学生提供500卢布生活费,大使馆还补贴100卢布,折合成人民币有近400元,差不多相当于中国国家领导人一级工资。

  江平曾经听说,这批留学生的培养费用“只比飞行员稍低一点”。如此培养成本之下,学好知识自是义不容辞。但由于他们出国时的水平参差不齐,学习上的差距仍很快显现出来。

  谢让柏和刘鉴成了第一批掉队者,他们最终没有完成学业,提前回国。李延茂、佟明辉以及彝族的陆思明勉强完成学业。

  江平对《财经》记者回忆,法律班同学对于苏联法律的真正学习不是很深入。最主要的原因是当初规定不许带任何中文书去,造成一个很大的问题——不知道俄文里面的法律概念,在中文里如何对应。另外,苏联法律本身有很多教条的东西,一上来总是马克思列宁斯大林如何说,直至引述最新的党代会决议。对于一个语言不好的留学生来说,可能只接受了这些“帽子”,而难以注意到下面的实际内容。

  穆谟也和谢让柏、刘鉴一样提前回国,但并非因为学业跟不上,而是由于恋爱问题。

  恋爱是留苏学生的一大难题。江平回忆喀山生活的诗词中,有一句是“俄娃好,难忘娜塔莎”。晚年的江平称,“娜塔莎”并非实指,而是一般苏联女青年的情态。勤奋好学的中国留学生确实很受苏联女孩青睐。

  当时正值苏联卫国战争结束不久,男性严重缺乏,中国留苏学生陷入了苏联女青年的热情包围之中。但出国时组织规定,严禁同苏联人谈恋爱,同学之间也不得恋爱。

  因此当穆谟和本班同学司马念媛发生恋爱关系后,就撞到了枪口上。根据穆谟回忆,司马念媛把二人发生关系的事汇报给了支部书记刘鉴,希望得到组织认可,却被树为批判典型,承担责任的穆谟被勒令先期回国,档案里也装上了检讨的材料。司马念媛得以留下完成学业。

  陈汉章当初想从喀山来莫斯科也有感情原因。他之前在国内担任法律委员会翻译期间,与陪同苏联专家访华的俄方翻译拉娅相恋,后拉娅怀孕生女。拉娅随后被送回莫斯科,陈汉章报名留苏的原因之一即为和拉娅母女团聚。后来他毕业回国时带回了拉娅和女儿。

  留学后期恋爱成了风气,禁令形同虚设。不过中苏同学之间的情缘大都无果而终,江平和下一级的法律班女生陈绥却终成眷属,二人商定陈绥一回国就结婚。

  回国前夕,江平和陈汉章经历了两件事:苏共二十大赫鲁晓夫的秘密报告和中国司法代表团访苏。江平回忆,秘密报告公布后,很多莫斯科人无所适从,在街头酗酒闹事。“父亲”斯大林形象的倒掉,似乎抽掉了他们的精神根基。这不能不引发江平对于造成个人崇拜的制度的思索,后来这成为他的“右派”罪状之一。

  中国司法代表团访苏期间,江平和陈汉章担任翻译,陪同考察苏联的司法现状。没有想到的是,代表团回国之后,好几个人被打成右派,原因是他们受访苏见闻的影响,回国后主张搬用无罪推定理论等。

  司法代表团成员的遭遇,预示了江平和留苏法律班同学们回国后的黯淡前程。

法律荒原的流放者

  由于在喀山时期插班,江平和陈汉章在1956年先于同学们一年回国,却正好赶上了“反右”。

  正如江平自述,他是怀着进入“天堂之门”的希望回国,被分配至北京政法学院后,备受院长钱端升看重。不料,转眼之间却坠入地狱。其中原因有政法学院内部“革大派”干部和国内政法生对留苏学生的某种排斥,也有教会学校“自由主义”血缘和留苏熏染导致的出言不慎,但从根本上说,这源自于国内法制进程的逆转。

  从1956年开始,新中国除已经制定的宪法和婚姻法之外,其他重要的立法陷入停顿,高层的思路发生了变化。毛泽东提出“党的会议决定是法律,人民日报社论也是法律”,和苏联法制拉开了距离,司法部被撤销。

  这种情形之下,“12人”留苏取得的“真经”,不期然失去了意义,反而可能有害。其他同学虽然由于晚回国一年,逃过了被打成右派的厄运,却仍难免靠边站。

  江平被打成右派之后,新婚妻子陈绥在政治压力下与之分手。不久,在下放至门头沟的劳动中江平不慎被火车碾压,失去一条腿,人生可谓走到了生死边缘。

  但江平并非“12人”中第一个触及生死界限的人。退学的谢让柏,已在回国后不久自杀。

  谢让柏的死亡有些不同寻常。由于派出单位特殊,对于到苏联留学,他并非如其余同学一样鼓舞,反而郁郁寡欢。谢让柏曾告诉穆谟,被公安部派到苏联留学的不止他一个,别的人都是通过秘密渠道,只有他是公开身份。这可能意味着政治上不被信任,甚至是一种试探。穆谟劝他不要这样想,但谢让柏似乎在历史上有疑点没有对组织说清楚,心事越来越重,后来发展到半精神病状态,只好辍学回国。

  回国之后,谢让柏的心理压力更大,找到时任公安部长罗瑞卿反映自己的问题。或许话不投机,谢让柏跑上公安部顶楼,纵身跳下。十几年以后,罗瑞卿也在受到造反派批斗后跳楼。

  李延茂是法律班上第二个自杀身亡的。他回国后被分配到外文出版社,后又调往四川省图书馆。李延茂离过婚,后妻带来几个孩子,开销大,到四川后工资不高。“文革”中外调人员找到穆谟,说李延茂盗卖图书,正好撞到“反对经济主义”枪口上。轮番批斗后,李延茂跳井自杀。

  一张法律班同学在伏尔加河畔玩耍的照片上,赤裸上身的谢让柏扮作死者被埋在沙地里,旁边的陈汉章、李延茂几位同学往其身上撒沙子,穆谟则掩面做哀悼状。未料这一玩笑竟在多年后成真。

  王叔文和吴建、司马念媛等人被分配到新成立的社会科学学部法学研究所。吴建上过多所大学,中西学根底都很深,被公认是法学所最博学的人。同事徐立志称,当时法学所的一些研究工作,最后都需要吴建把关。但他在政治上却很边缘,甚至多年找不到结婚对象。

  据知情者齐钧介绍,吴建的家庭出身不好,父亲曾任旧北平法院推事。加上他受过私塾和传教士教育,有民国知识分子风度,政治上难免被另眼看待。吴建去世之时,为其操办丧事的齐钧在其个人档案中看到了一些人在运动中对吴提的意见,有人提议对吴建“控制使用”。

  事实正是如此,吴建从未任过正职,到上世纪80年代才入党。

  陈汉章回国后被分配在国务院法制局,因为中央国家机关在“反右”中没有鸣放而躲过了江平所遭受的厄运。但出身、历史和跨国婚姻问题像三根政治绞索一直缠绕着他。

  陈汉章的父亲沙可夫(原名陈维敏)被认为是所谓“28个半布尔什维克”中的一员,在延安时代之后受到批判。建国初期陈汉章在法律委员会的上级是王明,王明是“28个半布尔什维克”的领袖,与陈汉章有父执之谊。这使得陈汉章背负难以卸脱的历史负担。中苏关系恶化之后,更添上了跨国婚姻之重。

  陈汉章携妻女回国之初,一家尚称美满。中苏交恶之后,女儿受到伙伴恶语相向,妻子拉娅在单位压力也越来越大。“文革”开始后,拉娅被打成“苏修特务”,陈汉章成了“特务下级”,大字报一直贴到家里,万般无奈下拉娅回国,一场美满婚姻成为政治牺牲品。

  余生之中,陈汉章只在1987年出访苏联时见过一次女儿安娜和外孙女,当时拉娅已经过世。

  “反右”运动后不久,国务院法制局被撤销。陈汉章在国务院秘书厅、参事室、北京图书馆等单位辗转,成为政治边缘人的他和“摘帽右派”江平保持着密切往来。江平时常从自己住的陶然亭出发,拖着一条假腿骑自行车去砖塔胡同陈汉章的住处聊天。虽然都对民法感兴趣,但他们却离开了法学界,没有机会参与1964年的民法典草案制定,甚至看俄文书都犯忌。

  “运动一个接一个,大部分的时间都在外面、下面。”上世纪50年代前期留苏学法律的法学所研究员韩延龙回忆道。1959年-1961年三年饥荒时期,韩延龙被派到湖南农村清理公社债务。中苏两党论战之际,法学所组织批判苏联的“全民法”观念,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韩延龙参加了批判组,清算“赫鲁晓夫对斯大林法学理论的篡改”。此后韩延龙又到农村参加“四清”,尚未结束就爆发了“文化大革命”,被迫打“派仗”和下放。

  这样的经历,大多数法学所人员都难以回避。

  吴建是政治运动中的“逍遥派”。他在进入法学所之初“不假思索”选择了刑事诉讼法,却在此后逐渐放弃。

  晚年吴建在《我的研究之路》中回忆,他在参与司法机关调研时发现,在苏联学的理论联系不上中国的实际,譬如自己毕业论文写的法庭辩论原则,在中国法院根本无从谈起。他联想到了不久前的“反右”,“一些为苏联教本所肯定的法律原则,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主义’‘无罪推定’‘有利被告’等受到批判”,“我思想上感到惶惑,究竟什么才是对与错、好与坏的标准呢?”

  惶惑之下,吴建选择离开危险的刑诉法领域,主动担任法学所新成立的图书馆管理员,转向法制史研究。

  王叔文则在所长张友渔的器重下,勉力做一些宪法研究,编著了《宪法基本知识讲话》,成为当时国内仅有的法律教材,也为他多年后的宪法研究打下了基础。“文革”之中,王叔文和吴建一起被下放到干校,司马念媛则由于丈夫偏瘫、家庭困难而留守。在法学所,曾经学业优良的司马念媛从事图书管理,变得默默无闻。

  类似经历的还有同学中年龄最大的佟明辉。她辗转到吉林某图书馆工作。伏尔加河畔培育的红色法学家之梦,离她们已经非常遥远。

  穆谟辍学回到天津市法院之初,即成为肃反对象,最后由天津市内部肃反五人小组得出结论:穆谟同志在旧社会里是有缺点的好人。穆谟就此离开审判一线,在研究室工作,为区级法院的案例提供咨询。他发现在苏联的知识不够用,不得不通过自学,在民国旧法和西方法律中寻找一些问题的答案。

  “反右”之后,穆谟被下放劳动,在挖海河工地上接到调令去筹建物资局,管理需要外文知识的优质钢材。从此一干20年,成了通晓各类优质钢材的专家。

  “文革”之初,穆谟单枪匹马成立造反派组织,得以暂时撤销了原有的肃反结论。造反派失势后,穆谟被再次下放到仓库。“文革”结束,穆谟被编入“三种人学习班”,连他当初的出国都成了问题。1978年穆谟得到正式通知,肃反结论“有缺点的好人”的帽子又回到了他头上。

  12人中,提前回国的刘鉴去了华中工学院,没有从事法律工作。陆思明回国后则失去下落。

  “文革”之中的1970年,北京政法学院被撤销,江平随队下放到安徽宿县干校,以后辗转到延庆县,人生渺茫之际迷上了古典诗词。在一首回顾留学生涯的诗里,江平写道:“域外空行万里路,灯下枉读千卷书。”

  现实正是如此,当年的留苏班同学们,都被流放到法律的荒原,没人想到有朝一日还能重回家园。

呐喊与回声

  1979年夏天,穆谟在北京见到了20余年不通音讯的陈汉章。

  穆谟此行是应邀参加民法典起草小组,他意外地发现,陈汉章也是这个小组的成员。江平则刚刚从起草小组离开。

  这时,穆谟已经回到天津市高级法院,陈汉章调到了中央政法委员会。江平回到了复校后的北京政法学院,不久后担任副院长,这也使得他没有精力参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在北京期间,穆谟接到了老同学魏敏的来信,说这么多年过来不容易,邀请江平、陈汉章和他到北大蔚秀园他的家中吃饭。陈汉章和穆谟坐车去了北大,江平仍旧是骑自行车前去。魏敏自己下厨做了一道拿手好菜“叫花鸡”,众人尝来五味俱全。

  魏敏的经历和穆谟有几分近似。回国后魏敏到北京大学工作,研究国际法。由于国际法的主流是英美法系,魏敏感到自己在苏联的学习有严重短板,于是又师从老一代著名法学家、曾担任海牙国际法庭法官的王铁崖。“文革”中魏敏先是受到严酷批斗,后来又奉命进入由北大、清华两校一批著名学者带领中青年教师组成的“梁效”写作班子。“文革”结束后,魏敏也和穆谟一样进了“学习班”。

  以后魏敏和王铁崖合作,出版了国际法的教材,影响颇大,但由于身体不好,于上世纪80年代初去世。

  身在起草小组一年多的穆谟对民法典出台并不乐观,理由来自于苏联经验:列宁生前督促出台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但随着列宁去世,苏联民法典始终阙如。他觉得当时的高层领导对民法并不重视。民法典果真流产,穆谟回到天津市高级法院,以后又担任天津市人大立法顾问。陈汉章则调往社科院法学所,实现了自己多年来搞研究的梦想。

  几年之后,江平作为顾问参与了民法通则起草,成为民法“四大名旦”之一。这也成为江平参与一系列民商法立法的起点,从公司法、民事诉讼法,一直到后来的物权法。凭借早年在苏联学习的民法知识,以及其接续的罗马法血缘,江平在民法被重新发现之际,站在了国内法学前沿,成为推动民法典立法的第一人。

  在中国政法大学担任校长的江平创办了罗马法和比较法研究所,后者由秉持英美法传统的东吴大学旧人潘汉典主持,使中国政法大学成为国内少有的保存英美法骨血的场所之一。江平还主持出版了美国法律文库,担任比较法研究会会长,把随“六法全书”被废除的民国英美法传统,再次输送回大陆,与江平本人留苏习得的大陆法体系对话交融。

  在民法通则的起草中,也有陈汉章的助力。据其学生孙宪忠介绍,在《民法通则》加紧起草的1984年-1985年,法学界发生了民法与经济法之争。部分法律学者提出,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决定了不存在需要民法调节的平等主体,中国的经济法应当取代民法,民法将走向消亡。江平在《沉浮与枯荣》中也谈到了这场“民法、经济法大决战”。经济法支持者往往引述苏联法学理论,支持其观点。

  在此背景下,俄文和法律功底扎实的陈汉章写了长篇论文《苏联经济法学派与民法学派五十年的争论及其经验教训》,论证经济法即使在计划体制的苏联也不是主流,以经济法取代民法是不可能的。这篇长文分三期在《中国法学》连载,影响广泛,消除了民法通则出台的观念障碍。

  不久之后,彭真拍板肯定了民法通则的地位,经济法式微,上世纪80年代最大的立法之争就此落幕。

  陈汉章另一鲜为人知的贡献,是在“文革”后期与田大畏合译《古拉格群岛》。

  或许因为自己曲折的身世和婚姻,加上留苏学习法律的背景,陈汉章对这本详尽揭露斯大林时代践踏法制人权的巨著情有独钟,用三年时间完成了翻译,后由群众出版社作为内部书发行。陈汉章翻译《古拉格群岛》只得到很少的报酬,也没有获得声名。但这本书对中国法学界震动深远,一部分崇拜苏联体制的人开始真正走出来。

  “他在清理自己身上苏联血缘的同时,可以说是替一代人在完成着救赎。”孙宪忠说。

  想要潜心研究法制史的吴建,却成了被当下法治进程卷入最深的人之一。根据韩延龙回忆,“四人帮”倒台之初,吴建即发表文章,大胆为被打成“右派言论”的“无罪推定”翻案,解开了其从留苏开始在这个问题上的心结。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审理开始后,吴建被指派参与两案审判的预备工作。他在审理中提出了对两个集团成员“不杀”的主张,理由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明确,一部分属于路线错误,杀了不利。这一关键意见实际上被采纳。

  三年之后,吴建又被指派参与香港问题谈判,此后相继参与了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后来进入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成为“五大护法”之一,一直工作到2003年。期间1997年5月香港回归前夕,他为包括江泽民在内的时任全体政治局常委作了“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的专题讲座。

  被法学所同事公认为“最有学问”的吴建,没有留下大部头的学术专著和众多门生弟子,却对当代中国法治有推手之功。

  与吴建同列香港基本法“五大护法”的王叔文,更主要的建树是在宪法上。上世纪80年代初,王叔文参与了新宪法的起草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观点,在诸人中显得特别突出。对胡乔木提出的人大“两院制”,王叔文则拿出了具体方案。此后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工作期间,王叔文推动成立宪法委员会,以便于人大进行宪法监督和提起违宪审查,但终究未果。

  江平于上世纪90年初离开了中国政法大学校长职位。长期从事民商法的他,在近年成为宪政的全力呼吁者,他自述是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期间受到同事李慎之的影响,明白搞法律的人回避不了政治,最后必然触及宪法和政治体制。此后,江平开始“出位”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离开了专门的法学研究领域,却成为中国法治最有力的呐喊和推动者之一。

  在江平、陈汉章、穆谟于2001年拍下留苏同学间最后一张合影之时,司马念媛和魏敏已病故多年,吴建和王叔文分别于数年后去世。十年之后,三个最亲密朋友中的陈汉章也走完了人生路。穆谟离开法院后,得以在家中绿萝和陈年日记的气息中颐养晚年。依旧在为中国法治奔走呐喊的,只剩下年过八旬半身废残的江平一人。

  在他不知疲倦的呐喊声里,是当年12名留苏法律学子的命运回声。


江平:依法治国与律师使命


合影(左起刘桂明、陈光中、江平、高铭暄、田文昌)


     在现代我们这社会里面,维稳和维权始终是发生社会剧烈冲突和矛盾的一个焦点。按照我们过去的理解,维稳就是你不要闹事,谁闹事谁就是破坏稳定,谁就是违反了维稳的最高原则。而维权呢?当然就是我们律师的作用。从今天看起来呢?维稳和维权,尤其在维稳这个问题上,在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方针指导下,对它应该有一个新的理解,我们不能够简单说,国家政法委员会,公、检、法,国安部门是维稳的主力,谁要去闹事?这就是破坏了稳定,这就需要制裁。

维稳的前提是有没有一个秩序

        我看,按照依法治国精神的理解下,维稳不能够这么简单去理解。维稳今天是首先看到有没有一个秩序?有没有一个有序的进行?如果这个国家是在有序的状态下,管理,进行,那么破坏了这个有序的状态,就是破坏了维稳。所以,要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一个国家能够依法治国,能够正常来运行,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要有序的来进行。这个有序?我理解在依法治国情况下,最重要的是两点:第一个就是要有规则来指导运行,才能叫有序的运行,如果你连个规则都没有,那怎么叫有序呢?所以有序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基础就是规则的指导。那么第二个很重要的就是权力的运行要有序,如果权力的运行不有序,那怎么能说它是有序的状态呢?如果连法院的司法权运行都无序,公安的运转做的程序都没有任何程序?那就没有有序可言。

        天则律师事务所的英文翻译名字,天则啊,叫rule of law,这个rule of law就是讲到这是个宇宙性的规则。天则吗?是不是!首先有这个规则,太阳系能够正常运行,就是按照固定的轨道在运行,谁也没有脱离它的运行的轨道,如果我们有任何一个行星脱离了轨道,我们可以说它进入无序的状态,是破坏了稳定。

        所以,稳定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要有规则的指导,有权力的正常的运作。如果我们按照这样一个状态来理解,我们的维稳应该说这是一个符合现在依法治国的要求的维稳。我想,在这样一个维稳的状态下,我们才能够有正常的秩序,人民的权利可以得到保障,律师的权利也可以得到保障。所以,我今天在这里面强调的一个重要的我们所谓维稳的原则,首先是应该是公权力运行的维稳,而不是现在我们有些公权力所说的,闹事啊!是你们破坏了稳定啊!并不是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来说,维稳是全社会的事情,维权也是一个全社会的事情,不是只有公权力来强调维稳,私权利来强调维权,这样的理解就很片面了。

法律规定必须明确

        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来检视一下,我们的律师的使命在这样的一个维稳和维权的理解的情况下,应该怎么样来加强我们的使命?我认为呢,律师的使命,从依法治国的情况来看,就是两个方面的使命。一个方面是维稳方面的使命,另外一方面是维权方面的使命。维稳方面的使命就是要我们的律师能够站起来,为我们社会的规则的制定能够拿出一些自己的贡献,也可以说,律师在这方面应该有自己的意见,参与立法。

        我们现在的立法有很多问题还不明确。比如说,现在大家都讲网上的规则。现在互联网,政府的一个行动计划就是互联网+,互联网+将要推广到整个社会,那么,互联网到底什么叫犯罪?什么叫不犯罪?从刑法上,我不太了解,高铭瑄教授是这方面的权威,但是据我所了解,现在互联网并没有一个正式的一个刑法上的规定,最多是两高,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光靠司法解释能够作为一个治罪的标准吗?这个问题就需要我们很好思考啊!互联网犯罪,现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涉及到造谣。造谣到底怎么来下定义呢?什么叫严重的造谣?扰乱社会秩序?造谣现在市场上也好,社会上也好,到处是谣言峰起,我们拿股票市场上的造谣,那就到处都是,怎么来区别哪个是有罪?哪个是无罪?这方面也缺少一个明确的规定。再比如说,我们现在说的,有的律师现在被控告是挑拨民族纠纷,民族仇恨。这个民族仇恨在哪个规则上讲的有挑拨民族仇恨?在网上的规定呢?,什么叫聚众闹事?聚众闹事有个什么标准?从作为一个互联网来说,这就面临一个很多新的问题,需要我们来加以探讨。

律师权益无保障百姓就无权益

        我想,作为我们律师对权力制约更要有自己的发言权,我们作为律师有责任对于我们司法程序里面的正常的运行进行监督,我们可以大胆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司法程序有哪些不符合程序的?哪些地方侵犯了老百姓的权利?应该加以制止的,应该大胆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当然,律师在维权作用更不用说,我几次都提到律师本身的职责就是维权,无论你是维权律师,或者你是保护一些弱势群体的权利,都是维权。从维权的角度来说,所有的律师都被赋予一个保护人民群众的权利的一个重要责任。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也要看到,现在有一些的律师在表达自己的意见方面比较尖锐,提出了一些不同的意见,人身安全就受到了威胁,受到了影响,这一点,不能不引起我们注意。

        今天在会上,京都律师事务所提出来了要维护律师权益的一个宣言,或者说一个共同的请求吧,应该给与我们的律师在维护人民的权益,在维护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这个前提下,我们的规则的制定和我们权力的运行方面,它的自由和责任应该有保障的措施。如果公权力机关动不动就把律师抓起来,这并不是一个国家律师健全的一个标志,它反而是一个律师它的保护在责任方面的一个倒退,因此,我们有义务在这里呼吁,我们全社会都为律师的安全和保障律师自身的权益来呼吁,来做出奋斗。只有律师自身的安全得到保障,律师才可能去尽到他维护他人的权利。所以,我认为我们的律师使命既有保护他人的自由这个成分在内,同时也有保护我们律师自身的地位这个要求,我希望在这方面能够得到认真的贯彻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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