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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日专题 | 不能忘却的纪念:人权活动家张彭春

2016-12-10 化国宇 辩护师

摘要: 12月10日是世界人权日,这是为纪念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而设立的纪念日。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知道,中国代表张彭春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和通过做出了重要贡献。这是我们不应忘却的纪念。本文节选自《国际人权事业的中国贡献:张彭春与<世界人权宣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作者化国宇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与巴黎第一大学(先贤祠-索邦)联合培养法学博士。


作者 | 化国宇

来源 | 微信公众平台 雅理读书

《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小组第一次会议现场(UN Photo/MB)



不能忘却的纪念:人权活动家张彭春

化国宇



《国际人权事业的中国贡献:张彭春与<世界人权宣言>》

化国宇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一、谁是张彭春


2008年,正值《宣言》发表60周年之际,第61届世界非政府组织年会在法国举行,会场设在位于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厦。大会特意将《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起草人画像摆放在会场主席台两侧,其中包括罗斯福夫人、马立克、卡森、汉弗莱等人。张彭春的画像被摆放在主席台左侧第二个位置上,由此可见主办方对这位来自中国的学者在国际人权立法上的贡献给予高度肯定。



第61届世界非政府组织年会会场


而在联合国官方网站上关于《宣言》起草委员会的介绍中,张彭春的英文名字“Peng-chun Chang”被列在仅次于起草委员会主席罗斯福夫人埃莉诺·罗斯福的位置,是起草委员会唯一的副主席,并这样介绍他:


“张彭春,中国代表,人权委员会副主席,剧作家,哲学家,教育家和外交家,中国现代戏剧的著名导演。他能够向其他代表解释中国的人权概念,并且在谈判过程中运用儒家原理创造性地解决了的许多僵局,在各种相互冲突的意识形态达之间达成了妥协。他以宣言应具有普遍性为依据,坚决主张去掉《世界人权宣言》中所有关于‘自然’和‘上帝’的隐喻。”



联合国网站上的张彭春简介


张彭春1892年生于天津其父为张久庵(名云藻)。张久庵博学多才,趣味广泛,音律骑射样样精通,尤其擅长弹奏琵琶,被当地人誉为“琵琶张”。张家祖籍山东,曾在运河上经营粮油杂货的生意,后来家业逐渐殷实,于清朝初年举家迁往天津,在靠近运河口岸的河东置办了店铺“协兴号”。待产业传到张久庵手中,因经营不善店铺倒闭,生活也日渐穷困。但张久庵对于子女管教非常严格,也非常注重子女的教育,尽管家境并不宽裕,但仍极尽全力让张伯苓、张彭春兄弟二人继续求学。张彭春及其兄张伯苓就是在这样一个清贫而严格的环境中长大的。这对二人今后积极投身国民教育事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张彭春比张伯苓小十六岁,七岁左右进入私塾读书,十二岁时即成为兄长张伯苓与爱国教育家严范孙创办的“私立敬业中学堂”(南开中学的前身)的第一届学生。1908年张彭春考入保定高等学堂。两年后以第十名的成绩考取了清华学校前身的“游美学务处”第二届“庚子赔款”留美生,同赵元任、竺可桢、胡适等七十一人一同赴美留学



胡适于1950年誊写二期庚款考试名次


1910年,十八岁的张彭春进入美国克拉克大学攻读心理学和社会学,1913年获得克拉克大学文学学士学位,并进入哥伦比亚大学研究院攻读硕士学位。两年后,张彭春获得哥伦比亚大学文学硕士学位和教育学硕士学位,时年二十三岁。尽管张彭春在美国学习的专业是教育和哲学,而在课余,他也用了相当多的时间钻研欧美的戏剧理论和编导艺术。他极为推崇挪威剧作家易卜生(Henrik Johan Ibsen),他说,正是由于易卜生,才使他这个学哲学的年轻人爱戏剧胜于爱哲学。


1916年,他带着他在美国创作的写实剧与翻译的剧本,回到南开后便立即投身于南开的新剧活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张彭春在南开富有远见地、有计划地选择一批外国名著,并把它们搬上舞台,如易卜生的《娜拉》、《国民公敌》等。在南开新剧团张彭春的带领下,培养和影响了一批有才华的著名演员和著名戏剧家,我国杰出的戏剧家曹禺就是其中的一位。



1935年张彭春(左)指导曹禺(右)在天津出演《财狂》的剧照


1917年夏,兄长张伯苓赴美考察教育,张彭春任南开代理校长,主持学校工作。1919年6月,南开大学部即将成立,张彭春第二次赴美深造,进入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攻读哲学博士学位,成为美国著名实用主义代表人物约翰·杜威的学生。1922年,张彭春的博士论文《从教育入手使中国现代化》获得通过。


1923年,从美国回到国内的张彭春被聘为南开大学教授。同时,他作为南开大学部的主要创办人之一,受邀到清华学校出任教务长,协助清华学校改办清华大学,并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北京期间,张彭春与胡适、徐志摩、梁实秋、陈源(笔名西滢)等人筹备文学社,并以二女儿张新月的名字命名,于是便有了中国现代文学史上名噪一时的“新月社”和“新月派”。



1924年泰戈尔(中排右)留居清华时与辜鸿铭(中排左)等人合影,前排左起:王文显、张歆海、徐志摩、张彭春,后排右清华校长曹云祥


1925年秋,清华大学部正式成立,张彭春辞去清华大学的职务,回南开担任中学部主任和大学部教授,在大学部教授哲学和西洋戏剧,在中学部首创“社会调查”课。


1930年1月,张彭春再度赴美讲学,在华盛顿与梅兰芳会面,并协助梅剧团在美国演出,任剧团首届总导演,梅兰芳的演出大获成功。



梅兰芳(前右2)同张彭春(后右1)与苏联导演爱森斯坦、剧作家特列杰亚考夫合影


此后,张彭春赴美讲学,先后在芝加哥大学、夏威夷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任教,并在回国期间继续从事话剧改编和导演工作。“七七事变”后张彭春应政府聘任赴英、美等国宣传中国抗战,争取外部援助,并于1940年和1942年先后被任命为驻土耳其公使和驻智利大使。



1931年芝加哥大学为张彭春拍摄的教师照


抗战胜利后,五十四岁的张彭春被任命为联合国创设会议的中国代表,赴伦敦参加大会,并当选为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中国常任代表,兼任人权委员会副主席,参加起草《世界人权宣言》。后又任联合国新闻自由会议中国首席代表和安全理事会中国代表,直至1952年退休,于纽约定居。1957年7月19日,因心脏病猝发,在美国新泽西州纳特莱城(Nutley)逝世,时年六十五岁。



张彭春全家与亲友,右一张彭春、右三张彭春夫人、右四次女张新月,左三长女张明珉,1956年于纽约



二、救亡图存的人权活动家


张彭春的外交生涯,始终与争取国家独立、民族权利相联系。1921年9月,张彭春被推举为出席华盛顿会议的天津国民代表。当他在华盛顿得知此次会议又是一场帝国主义自导自演、瓜分中国的闹剧之后,愤然从美国发电报给天津26团体,要求天津各界群起抗议。电文写道:“中国此次太平洋会议我们不能有得利的希望。我们对于山东交涉,及二十一条万万不可让步,如代表团不能满足民意,应立迫我北京政府将代表撤回,速起,速起!”


同年12月,津26团体商议决定示威、游行、演说、商店挂白旗,要求归还青岛,取消二十一条,保持满蒙,并通电:一、张彭春,二、大总统、国务院及外交部、全国商会联合会。南开中学、南开大学全体教职员也为太平洋会议津埠国民代表张彭春募集赞助款项。尽管最终中国在华盛顿会议上失利,但由于张彭春的爱国行动,他回津时仍受到热烈的欢迎。


“九一八”事变之后,南开大学遭到日军的轰炸并被侵占,张彭春经威海卫奔赴南京,应国民政府聘任前往英美等国宣传中国抗战,以争取外援。并赴日内瓦与中国驻国际联盟代表洽谈。


在英国,张彭春于1937年9月参加伦敦自由教会主政者举行的会议并谴责日军轰炸天津的恶行,呼吁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士积极援助中国抗战,并促使大会通过决议案:“对日轰炸中国不设防城镇之震怒,并促请英政府与国联采取种种方法制止日军暴行。”同年10月,在英国阿尔伯特皇家大厅英国《新闻大事纪》组织举行全国抗议集会,张彭春现场做了《日本对平民的战争》(Japan’s War on Civilians)的演讲


1938年3月,他撰写的文章《中国(抗日)斗争的“第二阶段”》在英国皇家研究院出版的《国际事务》第18卷2期发表,扩大了中国抗战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张彭春在英国的演讲和宣传为中国抗战争取到了欧洲的舆论支持。



1936年,张彭春在英国出版的《中国在十字路口》(China at the Crossroads)一书


在北美,张彭春积极到美国及加拿大各大城市演讲及为抗战募捐,他成为中国对美“国民外交工作”的负责人,并在美国华盛顿发起组织“不参加日本侵略委员会”(American Committee For Non-participation Japanese Aggression),争取到曾任美国国务卿的史汀生出面担任会长。在张彭春的斡旋下,史汀生给予委员会大力支持,呼吁美国政府对日本施加压力。


在当时,美国国会已经把修改中立法案提上了议程,张彭春得知情况后,与“不参加日本侵略委员会”干事毕范宇组织专家起草了中立法案的草稿,于1939年4月11日登门拜访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皮特曼,并当面递交了草案。皮特曼亲自看过之后即承诺送交罗斯福总统。紧接着,在张彭春拜访皮特曼的两周后,即1939年4月27日,皮特曼提出了一项决议案,授权总统对破坏《九国公约》的成员国实行限制贸易,其中包括石油和钢铁


张彭春还争取到美国四十余和平团体中四分之三的团体的支持,游说美国国会。美国劳工联盟领袖发表对中国抗战的声援演说指出,美国继续向日本销售武器,就是在帮助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中国与美国之间唇亡齿寒,“我们再也不能让美国被日本用来作为进攻中国民众的根据地”。


在包括张彭春在内的广大爱国人士和中国官方交涉的努力下,美国的舆论也由同情中国转向赞扬中国抗击日本法西斯,当年美国的民意测验显示,反对继续《美日商约》并主张禁售军火原料给日本的超过八成,而支持延续商约的民众则不到两成。


终于,美国狠下心来对日本动刀,通过了《对日经济制裁案》,废除了《美日商约》,这对战争资源极度依赖美国的日本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这一结果的取得,张彭春功不可没。中国驻美总领事在对外交部的汇报中明确:


“此次美政府骤然取消《美日商约》,国际情势及内部党派原因虽多,而舆论方面督促政府采取积极步骤之力实大,抗战以来在美各方宣传救济工作,实促成舆论要素,不参加侵略委员会及张彭春博士奔走甚力……美国国会明天将讨论停止军用品赴日案……”


鉴于张彭春在外交上的卓越才能,1940年5月4日,国民政府任命其领中国驻土耳其特命全权公使衔,至1942年5月30日调任驻智利特命全权公使。他在任职外交官期间,签订了中国与伊拉克友好条约,并两次应邀赴巴格达演讲。他在对伊拉克皇室的报告中谴责日本的侵略暴行并呼吁:“与我们的同盟、也是你们的同盟并肩而战。我们满怀热情地参与这场战争——一场为捍卫人类自由和尊严的战争”,“中国为自由而战”。


三、《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委员会中的中国人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知道,中国代表张彭春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和通过做出了重要贡献。他被起草委员会中的同事们公认为“东方文明”的代言人将儒家关于人权的理论和学说介绍给人权委员会和其他联合国成员国。他的儒家理念和中国智慧,推动了《宣言》顺利起草和通过,还将儒家“仁”的理念融入到了《宣言》的内容之中,使之成为二战后国际人权新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丰富了现代“人权”的内涵。


他坚持人权主体和内容的普遍性原则,使得《宣言》作为一项普世的世俗性文本最终得以通过他重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为其在《宣言》中争取到与公民政治权利同等的地位;他对起草会议的协调和掌控,为《宣言》起草节省了大量时间,从而赶上了大会闭幕前的投票末班车;他对立法语言的精妙分析,修正了文本中的许多语言和逻辑问题,使得英语为母语的代表都叹为观止。


在具体条文的讨论中,张彭春领衔的中国代表团所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胜枚举。



1947年张彭春在联合国


在世界范围内,张彭春的这一贡献得到了许多《宣言》研究者的认可。人权学者,耶鲁大学教授萨尼·突维斯(Sumner B. Twiss)参考了联合国官方记录和汉弗莱的日记之后,在论文中指出“我可以确定中国代表张彭春在当年把儒家的一些思想、谋略和观点引入了《世界人权宣言》的审议过程,这一审议过程导致了《世界人权宣言》的最后形成……儒学的这一贡献的范围和影响力比以往所报道的范围和影响力要广泛得多、大得多。”


当时负责起草《宣言》草稿的联合国人权司司长汉弗莱的记忆里,“张先生被认为是第三委员会中出类拔萃的人才,他对此事比任何其他人所尽的责任都要大……”。乔治城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的Meghan Loftus博士对此给予了更高的评价,他认为张彭春通过运用渊博的儒家哲学,在关键时刻推动了起草工作,从而使《宣言》得以存活下来。


法兰西学院戴尔马斯·马蒂(Mireille Delmas-Marty)院士对张彭春评价道,“作为受一个伟大文化滋养的人(中国的文化复兴者),他的经历大约可以证明他精神上的开放:获得美国以清政府“庚子赔款”设立的奖学金赴美留学、在土耳其做过中国大使、在巴格达作关于中国和阿拉伯文化的讲座以致力于比较儒家思想和伊斯兰主义。他甚至还建议起草委员会成员花上几个月时间来研究儒家思想……”


哈佛大学的格林顿教授在她的《美丽新世界》一书中,赞赏张彭春“善于跨越文化鸿沟”,不仅贡献了他自己文化中的重要观点,而且拥有理解其他文化,并跨越源于不同知识体系中的概念的杰出能力。



附:《世界人权宣言》全文


题图:《世界人权宣言》早期修改草案


沈从文对张兆和说:“我行过许多地方的桥,看过许多次数的云,喝过许多种类的酒,却只爱过一个正当最好年龄的人。”2016年12月10日,又逢世界人权日,雅理君却想对《世界人权宣言》说,I'm sorry,我过过许多个世界人权日,也常把人权挂在嘴边,却从未认真读过你。


12月10日,又逢世界人权日。Heute,雅理君邀您一起品读《世界人权宣言》这份诞生于1948年12月10日的伟大文件。《世界人权宣言》存在多个中译本,此译本以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的译本为基础,后由刘轶圣律师略作修改而成。


《世界人权宣言》


序言


鉴于承认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不容剥夺的权利乃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污蔑酿成了惨绝人寰的野蛮暴行,人类的良心为之愤慨,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遭恐惧和匮乏的世界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人权必须受到法治保护,以使人们无需被迫揭竿而起,反抗暴政和压迫,


鉴于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实为必要,


鉴于各联合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于基本人权、人类尊严和价值男女权利平等的信念,并决心促进更大自由下的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与联合国同心协力,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共同理解对于充分实现上述誓愿至为重要,

因此现在,

大会

颁布

本《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个人和每个社会组织始终铭记本《宣言》,努力通过传授和教育促进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内和国际的进步措施,确保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及其所管辖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所有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相互之间应当亲如兄弟。

第二条

任何人都有权享有本《宣言》所列举的所有权利与自由,不因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和其他观点、民族和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有所区别。


任何人享有上述权利与自由也不因其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司法和国际地位,包括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其他主权受到限制的领土,而有所区别。

第三条

任何人都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第四条

不得对任何人施以奴役或劳役,禁止任何形式的奴役和奴隶贸易。

第五条

不得对任何人施加酷刑,或者残忍、非人道或者侮辱性的对待或处罚。

第六条

在任何地方,任何人的法律人格都应得到承认。



1950年12月10日,美国纽约,肤色各异的孩子们打开了“美丽新世界”的蓝图


第七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有权获得法律不受歧视的平等保护。对于任何违反本《宣言》的歧视或者任何形式煽动该等歧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

第八条

对于侵犯其宪法或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的行为,任何人都有获得相应国内法庭有效救济的权利。

第九条

任何人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任何人在面临权利义务裁决或者犯罪指控时,都有权完全平等地获得独立、中立法庭公正、公开的审讯。

第十一条

(一)任何被控有刑事罪名的人,在其经公开审判、充分辩护并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当推定其无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在其发生时依据国家法和国际法均不构成犯罪的,不得被判有罪。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不得重于实施行为时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不得任意干涉任何人的隐私、家庭、住宅和通信,也不得攻击其荣誉与声誉。对于该等干涉或攻击,任何人都有权获得法律保护。


图为1950年4月,罗斯福夫人(左二)、张彭春(右二)与马利克(右一)共同出席联合国举办的一项人权展览的开幕式。罗斯福夫人身后悬挂的便是《世界人权宣言》。



第十三条

(一)在各个国家境内,任何人享有迁徙与居住的自由。

(二)任何人都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他自己的国家。任何人也有权回到自己的国家。

第十四条

(一)任何人都有权为免于迫害而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有庇护。

(二)确实由于非政治性犯罪或者与联合国宗旨与原则背道而驰的行为被起诉的,不得援用该权利。

第十五条

(一)任何人都有获得国籍的权利。

(二)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国籍,不得剥夺任何人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享有结婚和组建家庭的权利,在婚姻中享有平等权利,不因种族、国籍或宗教而有所限制。男女双方在结婚、婚姻存续期间以及婚姻解除时享有平等的权利。

(二)婚姻的缔结,只应建立在意图缔结为配偶的双方自由并且完全同意的基础上。

(三)家庭是社会天然而基本的单元,有权获得社会与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一)任何人都有权独自拥有或与他人共有财产。

(二)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财产。

第十八条

任何人都有权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该权利包括改变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和以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私下说教、实践、礼拜和遵行的方式宣示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1946年1月,罗斯福夫人受杜鲁门总统任命,出使首届联大会议。在那次会议上,罗斯福夫人展现了自己的外交才华,受到了与会其他代表的高度评价,罗斯福夫人自此与联合国结缘。图为罗斯福夫人与其他国家的妇女代表在一起,其中居中戴礼帽者为罗斯福夫人,左一为印度代表梅塔夫人,左二为中国代表吴贻芳。


第十九条

任何人都有权享有观点与表达的自由。该权利包括持有观点而不受干涉的自由,以及不论媒介、不限边境地寻求、接收和传授信息和理念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任何人都享有和平集会与结社的自由。

(二)不得强迫任何人从属于任何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任何人都有权直接或通过其自由选择的代表参加其国家的政府。

(二)任何人都有在其国家担任公职的平等机会。

(三)人民意愿应为政府权威的基础,应通过定期、真正的选举体现,选举应当普遍而平等,并以秘密投票或与之相当的自由投票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作为社会的一员,任何人都有权享有社会保障,有权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依据各自国家的组织与资源,实现以下对于其尊严和自由发展个性不可或缺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一)任何人都有权工作,有权自由选择就业,有权获得公平体面的工作条件,有权获得免遭失业的保护。

(二)任何人都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应存在任何歧视。

(三)任何工作的人都有权利获得公平体面的报酬,有权在必要时获取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障作为补充,以确保其本人和家庭合乎人类尊严的生活。

(四)为保护其利益,任何人都有组建和加入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都有权获得休息与闲暇,其中包括对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以及定期带薪休假。



图为《世界人权宣言》主要制订者之一、中国代表张彭春


第二十五条

(一)任何人有权享有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庭健康安乐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遇失业、疾病、残疾、丧偶、年迈或者其他超出其控制的丧失谋生能力的情况时,其享有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

(二)母亲和儿童有权得到特别照顾与协助。所有儿童,无论婚生还是非婚生,享有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任何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初级与基本教育应当免费。初级教育应当具有义务性。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任何人都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机会,该等机会应根据成绩择优分配。

(二)教育应当促进人的个性充分发展,增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促进各个国家、种族和宗教群体之间的了解、宽容和友谊,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父母对其子女应受何种教育享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一)任何人都有权自由参与社区文化生活,有权享受艺术,有权分享科学进步及其益处。

(二)任何人就其创作的科学、文学或者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有权得到保护。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都有权享有能够充分实现本《宣言》所载权利和自由的社会秩序和国际秩序。

第二十九条

(一)任何人的个性只有在社区中才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他对社区也因此负有义务。

(二)在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时,任何人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法律限制应出于确保他人权利和自由得到应有承认的和尊重的目的,并且应当符合民主社会中道德、公共秩序和整体利益的正当要求。

(三)在任何情形下,任何人对权利和自由的行使都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内容都不得被视为默许承认任何国家、组织或个人从事或者实施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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