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注 | 浙江艾滋感染事件:为什么医院管不住一根管子?医方会担什么责任?

2017-02-10 法小二 善水 辩护师
编者按:

每一起骇人听闻的公共事故发生后,责任人都应该受到良知的谴责和法律的严惩,然而法律的作用除了惩罚,还包括教化和示范,如果这一作用逐渐弱化甚至失灵,悲剧反倒接踵而至,那我们要反思的就是法律本身了。 



为什么医院管不住一根管子?

文:善水(医生) 来源:新京报


到医院就诊却感染艾滋病,今天,这样的荒唐悲剧在浙江一家医院群体爆发了。


据当地卫计委的官网通报,1月26日下午,接到浙江省中医院报告,因该院一位技术人员在某次技术操作中严重违反规程,导致部分治疗者感染艾滋病病毒,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经疾控机构检测,确诊5例。


实际上,对于艾滋病感染问题,几十年来,医院机构已经出台完善了许多制度和措施,层层防护,包括“一人一管一抛弃”的规程。在此严格的制度保护下,艾滋病这样的传染病,已很难在医疗过程中找到扩散的机会。


但是,制度作为一种规范,如果没有人去监督落实,就可能成为一张废纸。许多医疗规范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都很依赖于医务人员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习惯来予以保障。


事事监管的难度大是一种客观事实,管理方面制度的粗放,也是一个原因。


比如在此次艾滋事件中,“一人一管一抛弃”的规定,从道理上讲,每天的抛弃物和操作例数应该高度统一。但目前很少有医院,能从物品的使用例数上进行流程上的倒追。一个引发5人感染的违规操作,说明其重复使用管子的次数不止一次,如果没有引发不良后果,恐怕早就掩埋入一次次的重复操作之中了。


之所以违规的行为常常被忽视,就是因为在院感(医院感染)方面的投入,常常看不到即时的反馈,在这方面的违规,也不是总能得到应有的报应。对于院感的严格规定,很多医院领导也存在这样的侥幸心理,特别是每一项投入背后都存在不菲的经济成本。因此在不发生问题的情况下,适当松一松也是管理者并不排斥的问题。


虽然按照我国的医院感染的管理要求,医院感染爆发的第一责任人为单位法人。可是严重的院感爆发毕竟是一种少数事件,这个规定对医院管理者并不一定造成显著的心理冲击,常常抵不过医院现实的成本。故而,在现实的工作中,院感并不是很多医院领导眼中非常主流的工作。


在浙江爆发的这起事件中,据说操作者就是存在一种侥幸。既然病人都经过了前期筛查,结果都正常,混用一下管子没有问题。这暴露了在院感防护中,当事人没有理解把每一个工作都做到最严谨的理念,从而,规则在其手中睡觉也就不足为奇了。


因为一个看似不起眼的管子,招致无辜的人感染了艾滋病。这是一次带血的教训,而教训的本质却是,医院的错误再一次让患者用自己的健康或者生命埋单。如果这样的教训还不能刻入每个医务人员心中,不能让规则显示出应有的尊严,对于这个事件的反思与惩处也就失去了意义。



医方会担什么责任?

文:法小二 来源:思法者

昨天上午,笔者看到一则新闻,至今回想起来仍毛骨悚然。据浙江省卫计委官网通报,2017年1月26日,浙江中医院一名技术人员违反“一人一管一抛弃”的操作规程,在操作中重复使用吸管造成交叉污染,导致部分治疗者感染艾滋病病毒,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经疾控机构检测,确诊5例。

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开始,然而,对于这些无辜的艾滋病毒感染者和乙肝感染者来说,却是噩梦的开始。这次事故不仅毁灭了这些感染者,也毁灭了他们的家庭,他们面临的将是身体和精神上的各种折磨和痛苦。并且,同批次治疗的还不止已经确诊感染的5人,而艾滋病毒的复制对不同人群存在不同规律,检测也存在窗口期,后续的确诊患者有可能还会增加。论严重程度,可能还要远超魏则西事件。

对于我们来说,除了同情,可能更多的是感到庆幸和害怕。我们庆幸自己当时没有去这两家医院看病,也庆幸自己曾经去看过病的医院没有曝出相应的问题。令人害怕的是,这两起院感事件并不是发生在非正规医疗机构,而是发生在权威的、正规的三甲医院,试想下,难道这是第一次吗?之前有没有人因此感染?没查出来的还有多少人?除了艾滋有没有别的病毒?该省和全国其他医院呢?如果不是因为这次事故特别严重,也许还没被曝光,那么医院就可能继续无视基本规则......当然,我们更害怕自己去看过病的医院哪天也曝出相应的问题,更害怕有些医院继续置大家的身体健康和公众的卫生安全于不顾,唯利是图。

对于艾滋病这样的传染病,其实我们国家早就有了严格的制度防控,“一人一管一抛弃”是最基本的常识,如果医务人员能够严格执行,艾滋病毒很难找到扩散的机会。可是,偏偏悲剧在大家欢度春节的时候发生了。

作为法律人,我们自然会关心责任人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但就这些责任人目前所受到的处罚以及所涉的犯罪来看,不得不感慨其违法成本过低。就处罚来说看,目前是该医院院长、主管副院长、医务部主任等受到撤职和严重警告处分;就所涉嫌的罪名而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是重大医疗事故犯罪,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犯罪对应的刑罚仅仅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样的惩罚,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庭来说,又能弥补什么呢?即使获得足够多的赔偿,对其生命健康,对其未来生活,对其精神痛苦,又有什么意义呢?

相比这些无辜受害者及其家庭所遭受的根本性的、不可逆的灭顶之灾,相比这些人自身所获得的巨额利益,其可能受到的刑罚亦实在太轻,违法成本实在太低。更何况,结果的造成和问题的暴露还存在一定的概率,会导致其有一定侥幸心理。

行文至此,我不禁要问,这样的惩罚,真的是与其行为和后果相对应的处罚吗?真的能发挥法律制度的威慑作用,避免更多的悲剧发生吗?

本文行将完成之时,笔者又看到了青岛一医院因违规操作致9人感染乙肝的新闻,更加震惊不已。这一次次带血的教训,如果都不能彰显法律应有的作用,那么,我们就应该反思法律规定本身了!

本文来源诗性法意 法眼观察。辩护师(ID:bianhushi)整理发布。

若需引用或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关注“辩护师”律师团队微信


◥▼◤在如洪流的时代


精致阅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