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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法官遇刺:伤的是人,更是法治(沭阳法院通报胡小干案件情况)

2017-02-20 邓学平 辩护师
编者按:

如果法官行使职权还要掂量可能的人身风险,如果裁判和执行不能免于暴力的威胁,那么个人安全将取代公平正义成为法官履职的首要考虑,社会最后一道防线也面临被“暴力即公理”法则攻陷的危险。


2月17日下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周龙法官步行上班至法院大门附近时,一名男子开车将其撞倒,随后下车持刀对其连续刺戳,致其当场失血性休克。据初步查明,行凶男子胡某曾因对法院关于其债务纠纷的判决及执行心存不满,长期上访并被当地公安机关两次行政拘留。目前,周龙法官已脱离生命危险,正在接受治疗。犯罪嫌疑人胡某已被当地公安当场抓获,此案正在依法侦查中。



这是近年来此起彼伏的法官遇刺案中的最新一例。中国法官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和江苏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均发表声明,谴责暴力、呼吁保护法官的尊严和安全。这份呼吁并非多余:在广西退休法官傅明生遇害给社会带来的锥心之痛尚未平复时,这起恶性事件又在伤口上撒了把盐。作案者手段之凶残、心智之猖獗,无异于对法治底线的直接践踏。而要慰籍正义,必须对其依法从严惩治。


法官特别是基层业务部门的法官处于社会矛盾冲突的一线,面临的职业风险和人身危险远比一般公职人员要高。新旧秩序观念的摩擦碰撞、不同利益诉求的缠斗博弈,往往都一股脑的涌向法院,依靠法院的一纸裁判去定纷止争。而几乎每份裁判中都存在不被支持的一方,如果这一方对裁判结果无法认同、对裁判权威无法信服,那么都会埋下怨恨和危险的种子。任由这样的种子四处播撒,整个社会都将被未知的暴力阴影所笼罩,法官的人身风险也将变成可怕的防无可防。


每次承受暴力伤害的都只是某一位法官,但这绝对不止是某一个人的不幸。周法官的鲜血某种程度上是在为整个国家的法官群体和整个社会的法治理想献祭。


如果法官行使职权还要掂量可能的人身风险,如果裁判和执行不能免于暴力的威胁,那么个人安全将取代公平正义成为法官履职的首要考虑,社会最后一道防线也面临被“暴力即公理”法则攻陷的危险。


近年来,国家层面在制度法规层面给予法官的保护,也在强化。不论是“两办”2016年7月出台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还是最高法出台的《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等,都在强调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权利。但这些文件主要侧重于对工作时间、工作区域的安全保护,而下班之后才是法官安全风险最大的时段。近期多名法官遇袭,也都发生在下班之后或者上下班的途中。由于危险在绝大多数时候处于潜伏和不确定状态,派人对法官进行全天候贴身保护,很难做到。治本难,治标相对容易。当前必须要重拳治标、遏制暴力伤害法官的势头蔓延。目前对下班时间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法官的行为,只能进行行政处罚,力度显然不够。可以考虑设置罪名,惩处一切因为履职而报复法官的行为,发现一起惩处一起。


司法行为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不该让法官个体作为风险的末梢承受者。


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从根本上看,需要国家法治文明的进步和司法公正的提升。如果悲剧发生后只有呼吁,其他一切照旧,那么呼吁就会变成例行公事。正如不能仅靠呼吁去建设法治,也不能仅用呼吁去对抗暴力。另一方面,事后严惩虽有遏制作用,但长期看并非治本之策,且有进一步升级社会紧张的危险。每次暴力行凶都被重判,但每次又总有下一次,以暴制暴并非走向良法善治的钥匙。包括周法官在内的悲剧其实一直都在提醒一个简单的事实:


如果再不出台强力的改革措施,实施铁腕的司法改革,法官安全恐将成为压垮国家法治未来的最后一根稻草。


附:

沭阳县人民法院关于胡小干涉诉案件的情况通报


2月17日下午,我院周龙法官上班途中遭到袭击,犯罪嫌疑人胡小干被当场抓获。据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胡小干因对我院关于其相关债务纠纷的判决及执行心存不满,长期闹访、缠访,此次袭击属于蓄意行凶。为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事实,现将我院受理的关于胡小干涉诉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一、涉诉案件整体情况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涉胡小干诉讼和执行案件总计34件。其中,诉讼案件24件,执行案件10件。诉讼案件中,胡小干作为原告的案件11件,作为被告的案件13件。


二、胡小干所涉闹访、缠访案件情况


上述34件案件中,胡小干对原告刘某某、尹某某分别诉被告吴增文、胡小干、胡义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满,并长期闹访、缠访。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审理情况


2009年至2010年,胡小干与其父亲胡道美、母亲吴增文、妹妹胡义笑共同经营板材厂,因经营所需,以胡道美名义分别向刘某某、尹某某借款。2011年6月,胡道美病故。2011年8月,刘某某、尹某某以吴增文、胡小干、胡义笑为共同被告,分别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清偿借款本息。在审理过程中,应刘某某申请,我院依法保全了胡小干位于沭阳县东方名都小区26幢房产证号为沭城字第0077934号的房屋一套(该房屋一楼1间,二楼2间)。


经公开审理,我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吴增文、胡小干、胡义笑共同偿还原告刘某某、尹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吴增文、胡义笑服从判决,胡小干对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一审判决。胡小干向宿迁中院申请再审,其申请也被依法驳回。


2、执行情况


因吴增文、胡小干、胡义笑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2年9月、2013年7月刘某某、尹某某分别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徐某提起诉讼,我院判决确认胡小干被保全的上述房屋已出售给徐某,遂提取徐某剩余购房款23.21万元,用于支付胡小干所欠刘某某、尹某某等债权人的债务。


就在执行过程中,胡小干因对一、二审法院判决其承担债务不满而开始闹访、缠访。为此,沭阳县委政法委专门召开听证会,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镇村干部、律师代表、网民代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共12人参加。听证小组经讨论后形成一致结论: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正确,胡小干的信访理由不能成立。


三、胡小干闹访、缠访行为


胡小干在申请再审后,以电话、网络发帖等形式反复骚扰、威胁、谩骂二审主审法官,并多次持刀跟踪、尾随、扬言炸死主审法官全家。

在执行及信访过程中,胡小干多次在网络上发帖辱骂我院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拒不申报财产,采用暴力攻击执行人员,并驾车在周龙法官所住小区门口冲撞周龙法官(周龙法官分管执行工作),因而多次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


我院承办法官在该案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案,不存在犯罪嫌疑人胡小干在网帖中指控的违法行为。


沭阳县人民法院       

2017年2月19日       


本文来源法眼观察。辩护师(ID:bianhushi)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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