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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标识不清被判十倍赔偿,将转基因告上法庭赚大了

2017-10-13 吕永岩 红色快讯

吕永岩按语:一不留神误买了转基因食用品怎么办?看看标识清楚不清楚,绝大多数转基因食用品都标识不清。这下好了,赶紧效仿国内已经有的两个判例,将转基因生产者和出售商家告上法庭,一次性获得十倍赔偿,赚大了。好事,何乐而不为!(注意购买时开票留为证据)

商家未显著标示转基因食品 竟被判十倍赔偿

  围绕转基因标识所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多。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个案子,北京物美超市因一款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上未注明"转基因食品",被判十倍赔偿。

  事件起因是消费者吴先生(编者注:很有可能是职业打假人)在物美超市购买了24盒通用磨坊的五谷物麦圈,单价42.8元,共计1027.2元。该商品外包装上有英文标注:"Partially Produced with Genetic Engineering",即"部分生产用转基因食品"。但在中文标签中,该内容并未标注。吴先生认为,该产品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应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上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十倍赔偿。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涉案产品原外包装用英文明确标示含转基因食品,物美公司作为销售者在明知的情况下未对此做中文标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支持了吴先生"退一赔十"的请求。

  物美公司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上诉中认为,物美公司的中文标签是跟销售方确认过的,并经海关审核的,如果不合格是不能通过的;其次,吴先生认为涉案产品有问题,但是没有提供涉案产品的原料就是转基因产品的证据,对此也没有事实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涉案产品未显著标示"转基因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标识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那么,物美公司是否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北京一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未进行转基因食品的显著标示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因此,驳回上诉,支持了一审"十倍赔偿"的判决。

  我们还发现,在今年1月份,湖北省荆州市张女士团购了600瓶食用调和油,发现产品标签侧面配料表下有一行字"大豆油加工原料为转基因",但该行字与其他配料的字体一样大。张女士认为该字体没有体现"显著标识",为此上诉至法庭,要求退一赔十。后来在法庭的调解下,张女士退货,厂家一次性补偿了张女士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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