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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煤矿全体职工向忠县政府的诉求

2017-11-16 闫文江 红色快讯

  忠县政府的不作为,有意提高三峡库区淹没水位线

  淹没忠县煤矿,达到其欺上瞒下,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

  你们以县经委名义,给忠县煤矿职工移民信访代表和职工解释之后,除感谢你们对我们提出边远山 区高寒补助和后期移民补助的关爱之外,另有以下几个问题感到难予接受,特提出如下诉求:

  一、答复中称“忠县煤矿纯属关淹没,不能纳入享受全淹没的各种待遇补助范畴”。我们认为这种规定缺乏政策 的连贯性和准确性。早在1992年国家工作小组,长江工委在对三峡库区进行调查就认定忠县煤矿为淹没企业。而且实际淹没东溪煤坪面积1451.9平方米,其中生产用房891平方米,生活用房(煤坪上班职工住房、食堂等为企业所有7560.4平方米,静态补偿额 为82.7万元,其中房屋含生产、生活用房)补偿额为35.95万元,设施补偿额为37.97万元,设备7.14万元,损失1.4万元,搬迁费0.24万元,动态资金总额 为100.27万元,其中95万元全部由原企业用于发放企业待岗人员生活费。你们原经委2009年7月16日以复函这一客观事实已经作了解释,我们不服。

  2001年8月1日重庆市三峡库区二期水位线淹没企业调整办公室以渝库调发[2001]11号文件,又把忠县煤矿纳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并列入“二期水位淹没企业计列名单”之中,并未提出所谓“指忠县煤矿属半淹没,更没有专门指全淹没,只限于东溪煤坪”而且用文件形式认可上述事实的存在,也没有提出所谓“失业职工不属移民“的先决条件。随后又转忠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批准,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漫长的决策过程未因半淹没的理论而改变将忠县煤矿纳入淹没企业的决策。企业没了,职工失业成了移民,这顺理成章。试问:“失业职工不是移民,又何来的移民企业?”

  事隔十一年的今天,忠县经委的解释却以“企业属半淹没”为由取消了忠县煤矿享受全淹没的权利,这是对从中央到地方都认定为符合条件而规划为移民企业这一决策的否定和篡改,也是对全淹没职工移民不公平公正的侵权行为。

  二、解释中把忠县煤矿失业职工移民迁在三峡大移民之外的做法缺乏文件依据。经查重庆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23号、重庆市移民局(2008)171号等文件是专门用于解决三峡库区移民遗留问题的纲领性文件,但上述文件均没有规定所谓“属半淹没”不享受移民待遇的规定。由此可见,解释中“属半淹没的理论是没有法律法规作为思想基础依据的,这是曲解了三峡移民政策还是找借口或者另有隐情?”公道自在人心。

  三、忠县煤矿说成是“半淹没”说法不是实事求是,众所周知,忠县煤矿属东溪煤坪至万潮运煤公路是企业产品集散、物质吞吐和连接长江航运的唯一黄金口岸,它是企业的咽喉和命脉。原来给忠县煤矿分析总金额损失不足20%?我认为是100%。其他企业有政府用移民资金搬迁厂房及复建职工住房,职工有工作,不失业,忠县煤矿以周康伟主任不按职代会精神和决议办事。注是经职代会研究采掘从组。他们把忠县煤矿遭贱价拍卖,待至无存。职工失业回家后变成了不工又不农,和其他企业相比,究竟谁的损失大,其理不言自明。

  四、忠县煤矿属三峡工程二期水位线以下淹没的矿企业民生在,是谁写的这份上报材料,写上去,已批下来,就要给大家享受这份待遇。我矿2565名职工是记忆留心,同时也引起社会关注。既然有的人早知企业破产之后,我们不该享受移民待遇,为什么早期不向职工讲清楚呢?非要暗箱操作,你们找上面要资金认可忠县煤矿是移民,后业兑现时成了非移民,而且将一个固定资产总值3900多万元煤矿仅以981万元贱价拍卖,一个价值600多万元坑口电厂仅以20万元拱手送人,大量资产流失,大批职工失业,把我们赤手空拳推向社会,一场痛苦的分娩情何以堪。

  五、忠县煤矿职工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 ,固定职工实行一次性安置,安置费用标准 按本地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 计提,但不得高于全市上年的社会平均工资3倍按市劳动局统计局渝劳办发[2000]168号关于公布重庆市1999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通知,1999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为6300元。各区县(市)不得高于6300元的标准 。提取的安置总费用再按工作年限计算到职工个人,共计算公式如下:

  1、安置费用合计=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破产立案之日的正式在册职工总人数。

  2、年工龄补偿标准额=安置费用合计÷破产立案之日的正式在册职工总工作年限。

  3、固定职工本人安置补偿金额=年工龄补偿标准额×本人工作年限。

  忠县煤破按三倍计算,1986年以前安置补偿费820元/年,1986年以后招收的合同制工安置补偿费453元/年,当时周康伟主任将我们忠县煤矿安置补偿费本应是地质矿,他按县属煤矿计算,经委来函解释说:开县煤矿都按县属标准 计算的,我们认为是依中央文件规定为依据,不是依某单位为依据,有错必纠才是合理双合洁,才叫有民表办事,才能有民心。

  六、职工住房移交房管部门管理的问题,企业实施破产后,职工住房安置不得纳入破产清算。应按渝办发[2000]75号文件第二条交当地房管部门进行管理。职工成套住宅和非成套住宅由房管部门按房改政策优惠出售职工。房屋出售时的成本价,按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的全市统一的标准执行。政策有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却被破产清算组的操控者所曲解,导致了恰恰相反的结果。我们要求县府的相关部门将有房的差价补贴以扣除的资金给无房的职工进行差额补贴。

  七、忠县煤矿提前退休未按重庆市经委办[2000]165号文件执行,从事有害气体作业职工累计8年从事特繁重和高空工作累计10年从事进下高温工作,累计9年,然而周康伟有文件不执行,严重违犯[2000]165号文件通通有一年计算一年执行,而且退休回家的搬家费都克扣不发给职工,我们要求给大家兑现,这是国家给职工应该享受待遇。

  八、忠县移民局大概2008年3月通知,原忠县煤矿三峡工程第二期水位线以下的移民职工,凡在全国各地外出打工的职工必须尽快接到通知返回本县分别在忠县白水泥厂或忠县煤矿驻城办事处金水门进行登记,登记的每人50元钱,未没有登记不予享受,一切后果自负。移民局在解释中,只能是农村的有,企业登记是摸底,我们认为这种答复不是真实性而中带有欺骗性,强烈要求给职工兑现。

  九、关于县经委、移民局叫我们忠县煤矿安排5个人到县经委及法院查移民资金账务问题。我们认为没有这个必要,因为做账的人和懂账的人早有思想准备的,我们回    ,我们要永将忠县煤矿破产资金,移民资金物质变现收支公示于众,给忠县煤矿全体职工有个明确的答复。

  十、忠县煤矿要求地方政府按相关政策 规定解决买房居住的困难,你们相关部门回复,凡是破产关闭企业都没有这个先例。我们所知,化肥厂、丝厂、造纸厂、航运公司、粮食局、水轮机厂等,他们这些单位分别哪时均属1-7居委,煤矿属8居委,由于他们在本县城内工作,分别都由单位建有家居院,只有我们忠县煤矿井区位于石柱土家族万朝乡境风这一特殊情况,在破产期间给周康伟主任我们都要求过,建议对我们忠县煤矿是属于重工业企业,在高山辛苦了一辈子,又加之忠县煤矿有一部分干部家属农转们,多数人无房居住,的有破产回家跟儿住,有的跟女住,还有少数6、7口人住在60多平方米小屋里过日子,而且还有百多人的户口挂在忠县一派出所。为此,我们恳请忠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联系我们忠县煤矿无房居住实际妥善安排解决,我们恳求你们在百忙之中,挤出点时间为我们排忧解难,我们忠且革矿全体职工万分的感谢!

  联系电话:15870526126  (闫文江)

  15523649466  (成世禄)

  忠县煤矿全体职工  闫文江

  2017年11月5日  上午8点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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