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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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学生干部管理规定
(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
第二条 学生干部的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义务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权利
第三章 聘用
第八条 班干部聘用的形式
第九条 学生组织干事聘用的形式
第十条 名额分配限度
第十一条 联合招新的要求
第十二条 联合招新的聘用条件
第十三条 批准
第四章 职务任免
第十四条 制度
第十五条 时效
第十六条 学生组织副部及以上职务的任免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七条 统一培训
第十八条 聘用任免的培训
第十九条 考勤
第二十条 出勤规定
第二十一条 考勤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取消推优、评优资格
第二十三条 聘书
第二十四条 不予颁发聘书与结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无聘书与结业证书的后果
第六章 申请离职与辞退
第二十六条 申请离职程序
第二十七条 正当理由
第二十八条 自动离职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免职或撤职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工作顺利的开展,规范学生组织及班级内部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学生干部队伍,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职能作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学生干部,是指法学院全体班干部以及学生组织干部。班干部为班长、副班长、团支书、宣传委员、组织委员、学习委员、生活委员、体育委员、文艺委员、心理委员等职务。学生组织干部为党建办公室、团委、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会、法律援助中心、博雅书会、法学会、心理学会内所有成员。
第三条 法学院学生干部的义务、权利与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任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程序公正、公开。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五条 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认真学习党的先进思想,有一定的理论水平;
(二)作风严谨,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学习成绩良好,全部课程不得有挂科的情况;
(四)善于结合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
(二)自觉遵守学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四)热爱岗位,勤勉尽责,服从并执行上级下发的任务;
(五)崇礼明德,举止有度,自觉维护学生干部形象;
(六)保守工作秘密,按时参加会议;
(七)相关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正规事由、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参加培训;
(四)申请离职。
第三章 聘用
第八条 聘用班干部采取推荐、自荐、委任的形式择优任用。在特殊情况下,班主任享有直接任免权。
第九条 学生组织干事的聘用,由法学院团委负责统一组织,采取联合招新的办法。
第十条 聘用学生干部,必须在规定的名额分配限度内。
第十一条 根据第九条规定,联合招新的要求如下:
(一)学生自主选择组织与部门,填写申请书参加面试;
(二)每人至多申报一个组织与一个学会;
(三)各学生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复试。
第十二条 联合招新的干事聘用条件如下:
(一)自觉遵守学校与学院的规章制度,无违纪或被处分记录;
(二)学习态度认真端正,成绩优良,能兼顾好工作与学习;
(三)有较强的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谦虚有礼;
(四)有一定的政治觉悟,行为作风正派;
(五)在上一学期考试成绩中无挂科或缓考记录;
(六)上一学期学风学纪考查中,出勤率达90﹪以上;
(七)在大学时期获院级、校级及以上荣誉者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各学生组织根据面试成绩及基本情况,拟定聘用人员名单,报送指导教师批准。
第四章 职务任免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职务实行选任制与委任制。
第十五条 选任学生干部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在工作期间离职、被辞退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十六条 学生组织副部及以上职务的任免以委任制为主,选任制为辅。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组织根据学生干部工作职责的要求与提高学生干部素质需要,对学生干部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十八条 学生组织对新聘用人员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学生干部应当在任职前培训交接。
第十九条 所有学生干部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开展的各项培训活动,认真执行法学院考勤制度,遵守培训纪律。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应当按时到达培训地点,进行考勤签到,不允许代签、补签,如有迟到、早退现象需特殊注明。
学生干部培训期间一般不得请假,请假须有正当理由,不得虚报病、事假。若确有要事不能准时参加,须于活动开始前将请假条交至现场工作人员以备存档,对未请假缺席者一律作缺勤处理。
请假条应当使用《法学院学生活动请假条》模板,并载明以下事项:
(一)请假人姓名、班级、学号、职务;
(二)活动名称、请假事由、请假时间;
(三)申请人签字,活动主办方指导教师审批签字。
培训活动进行期间学生干部不得离场,若临时有急事,须向现场工作人员请假获批准后方可离场,未经批准离场者一律作早退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第二十条规定,各项活动考勤工作由活动主办方主持,主办方可视情况调整考勤事项。
活动结束后主办方应当汇总考勤结果并报至团委组织部以供备案,同时上报至指导老师审阅,确认无误后予以公示。
每学期末由团委组织部汇总各项活动考勤结果并上报至指导老师审阅,报请批准后予以公示并按照管理规定施以惩戒。
公示内容包括培训活动期间请假、迟到、早退、缺勤、代签、补签、虚报等事项的人员名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消下学期“评优”资格和所在学生组织的个人“推优”资格:
(一)缺勤率达10%以上者;
(二)请假率达30%以上者;
(三)迟到率或早退率达30%以上者;
(四)请人代签、替人代签或事后补签满1次者;
(五)虚报病、事假满1次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组织副部及以上职务,在班级中担任班长、团支书职务的学生干部每学期均予以颁发聘书。
第二十四条 聘书与结业证书通过知行团校活动颁发,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聘书与结业证书:
(一)缺勤1次及以上者;
(二)请假2次及以上者;
(三)迟到或早退3次及以上者;
(四)请人代签、替人代签或事后补签满1次者;
(五)虚报病、事假满1次者。
第二十五条 知行团校活动中无结业证书或聘书的学生干部不得晋升职务,且予以取消下一学期“推优”与“评优”资格。
第六章 申请离职与辞退
第二十六条 学生干部申请离职程序如下:
(一)学生干部提出书面离职申请,交由班主任或组织负责人或指导教师审核;
(二)班主任、组织负责人、指导教师接收学生干部离职申请并审核批准后,学生干部方可离职。离职申请须交由团委存档。
第二十七条 学生干部申请离职须有正当理由。
第二十八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担任干部职务,应当自动离职:
(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学校学院保持一致者;
(二)自入学以来,任一学科有挂科情况并在补考后仍未通过者;
(三)法学院各项活动缺勤率大于10%者;
(四)不团结同学,未能充分发挥学生干部模范带头作用者;
(五)不配合学院组织工作,不遵守活动秩序,态度不端正者;
(六)个人素养及道德水平低下,助长不良风气,造成不良影响者;
(七)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及声誉者。
第二十九条 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学生干部应当离职未离职的,班主任、组织负责人、指导教师有权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所指“评优”,是指由法学院团委组织的针对法学院各团支部、各支部团干部及共青团员开展的评选校级优秀团干部标兵、校级优秀团员标兵、校级优秀团支部、校级优秀团干部、校级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的活动。
本规定中所指“推优”,是指由法学院团委组织的推荐优秀团员成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活动,是学生入党的先决条件。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团委另行制订实施细则或授权各学生组织制定相关细则。各组织拟定的相关细则需报团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的补充与修改须由10人以上学生干部提起,经团委修改并报送团委书记审议批准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团委所有。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文字来源:法学院团委
责任小编:姜钰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