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推荐为副厅级人选却被暂缓并处分,现又被“重用”,为何?
黄武身上的“刺”是怎么回事?纪检组是怎样拔“刺”的?处分干部如何体现治病救人?一连串疑问在纪检组同志的讲述中得到了解答。
2016年下半年,考虑到省水利厅某副厅级直属单位(A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任用,厅党委按照省委组织部要求,打算向组织推荐一名干部作为副厅级干部人选。省水利厅党委经过充分酝酿,决定向省委组织部推荐不久前到该单位任副职的黄武(正处级)作为副厅级干部人选。
1.业务能力强,是专家型人才、三级教授,曾被评为“赣鄱英才”。
2.开拓精神强,到哪儿都能把工作干得风生水起,A单位恰恰需要开拓型的领导干部。
3.工作业绩突出,省水利厅和黄武工作单位的干部职工有目共睹。
2013年初,群众举报时任B单位主要负责人黄武有违反财经纪律违规发放补贴的问题。当时的厅纪委(尚未统一派驻纪检组)对信访举报件进行调查后做出处理,责令该单位干部职工退回违规领取的补贴。
省水利厅党委认为,该问题已经及时做了处理、了结,况且过去3年多了,应该不会影响黄武的提拔任用,所以向省委组织部推荐了黄武。
省委组织部就黄武作为副厅级干部人选征求省纪委意见。这时,省纪委接到群众信访反映,本着慎重原则,把举报信转驻水利厅纪检组调查处理。
纪检组收到举报信后,发现举报内容仍然是“B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违规发放补贴”,但是认为处理偏轻,没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3年处理“B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违规发放补贴”信访问题时,中央八项规定已经出台,还采取以前“责令退回多发补贴”的处理方式,确实不够到位。
纪检组反复斟酌,本着对组织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经过与厅党委多次沟通,双方形成了“暂缓推荐、理清问题、处理到位、视情再议”的共识。
纪检组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不久,B单位对福利的发放还沿用过去的一些老办法。“虽然,这段时间属于政策逐步明晰的过渡期,执纪标准也不如现在严格。但是,既然有反映,我们就要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出发,体现出‘严’来,因此建议厅党委对黄武进行追责。”吴信根说。水利厅党委采纳了纪检组的建议,并决定对其追责。
鉴于黄武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坚决,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不严格,对本单位违规发放补贴负有领导责任,厅党委经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不久,A单位负责人调任离开。考虑到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干部个人的一贯表现,水利厅党委研究决定,由黄武主持A单位工作。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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