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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县长,有人举报你!"纪委干部泄露举报信息,后果很严重!

2017-07-25 你我共建 廉洁湘潭


作为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不仅要对信访人的个人信息严加保密,

对举报案情也不能泄露半分,

否则,就要受到党纪处分——



案例

李某,党员,某市纪委信访室来信来访接待人员。2016年3月,群众信件举报该市所辖A县副县长张某存在受贿、滥用职权等违纪问题。因李某与张某素有交情,于是,李某打电话给张某,告知其被人举报。之后,在市纪委对张某进行纪律审查时,其交代曾被李某电话告知被人举报。


处理建议

李某泄露党组织关于纪律审查工作中应当保密的内容,构成泄露、扩散、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应当保密的内容违纪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李某的党纪责任。


评析意见


对于从事组织、人事工作和纪律审查工作的党员干部及其他党员干部不得泄露、扩散、窃取与相关工作应当保密的内容,多项党内法规都有明确规定。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九条规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办案人员应遵守纪律,不准泄露案情。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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