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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纪委将在全市开展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2018-04-03 你我共建 廉洁湘潭



4月3日,湘潭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游志华主持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全市开展党纪政务(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周裕阳宣读工作方案。

会议指出


当前在党纪政务(政纪)处分决定执行过程中,个别单位党委和少数党员干部纪法意识不强、好人主义思想严重、不按纪律规矩办事,有的甚至视纪法为儿戏,严重践踏了纪法尊严。

会议强调

要提高政治站位

全市各级各部门党委要树牢“四个意识”,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全覆盖、零容忍、无禁区,认真履行党纪政务(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职责,认真清查不留死角,把处分决定执行落实到位。


要强化监督检查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纪检组和组织部、机关工委、人社、财政、公安、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坚决纠正党纪政务(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权威性。


要严格责任追究

对明知单位存在问题而工作消极的,对手中掌握问题线索而隐瞒不报的,对部门之间不配合不支持的,对查出的问题故意拖延不处理的,对优亲厚友、互相了难、以权谋私的,要严肃查处,决不手软。




关于在全市开展

党纪政务(政纪)处分决定

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

(摘要)

01

检查范围


1.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党员、公职人员受司法处理、行政处罚、党纪政务(政纪)处分的情况。


2.全市党员、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务(政纪)处分后的执行情况其中,重点检查下列人员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1)受到党纪政务(政纪)处分的乡科级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2)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人员(含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受到刑事处罚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人员;

(4)党纪政务(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群众举报反映的人员。


02

检查内容

1.清理本单位(部门)党员、公职人员受到司法处理(刑事处罚、有罪免刑、不起诉)行政处罚(涉黄赌毒、酒驾、寻衅滋事等处罚)情况,发现未处理的线索,按干部(公职人员)管理权限移交(处理);


2.党纪政务(政纪)处分决定送达、宣布及归档情况; 


3.对受处分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的办理和执行情况; 


4.对受处分人在处分期内上岗考勤、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发放考核奖金、任用晋升、奖励(评先评优)等情况; 



5.对受留党察看的,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受政务(政纪)处分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的办理情况; 


6.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停发工资待遇、计发生活费情况; 


7.公职人员受刑事处罚后给予开除处分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处理情况;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刑满释放后的工作安置、重新录用、上岗考勤、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处置情况; 


8. 其他有关党纪政务(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情况。


03

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分为3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4-5月)

各级各部门按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自查清理,排查本地区、本单位党纪政务(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及时纠正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并逐月上报工作情况。

(二)重点检查(6月)


市纪委会同本级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县市(园)区和有关单位党纪政务(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或抽查

(三)限期整改和责任追究(7月)

联合检查组对执行不到位的单位或组织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纠正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拒不执行的,依纪依规追究党组织或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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