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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自家工厂被查封,湖南这家人刻意隐瞒,全家9人被感染!

你我共建 廉洁湘潭 2023-03-31

目前新冠肺炎新增人数虽然有所下降

但疫情防治形势仍相当严峻

仍然来不得半点侥幸和松懈


疫情当前

诚实是信心和安全感的重要来源

事实证明

在疫情中任何隐瞒行为

都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的漠视

不仅会使人与人之间丧失信任

还会加重疫情传播的巨大风险

造成国家紧缺卫生资源的严重损耗


然而就是有那么一些人

隐瞒不报

造成周边人员和医护人员

多人被感染、被隔离


株洲一家9口被感染 堂姐隐瞒去过武汉


近期,湖南株洲市49岁的李某,家族9口人,相继被确诊患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一开始,他们自述无湖北等重点地区旅游居住史,也均未有接触史。此后,李某家中,除开她自己,其丈夫、女儿、父母等8个近亲,陆续出现发病症状,后确诊。除开家庭成员以外的5名密切接触者中,没有感染者。这起家族聚集性疫情,9人被感染,9人都是家庭成员。


根据调查,1月13日,李某堂姐到过武汉,还住了一晚。她在武汉留宿的酒店,离疫情发源地——华南海鲜市场,仅2公里。“公安刚找到李某堂姐时,她不承认自己去过武汉,后来反复做工作,她才说了真话。”市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不光是李某堂姐,其实,事后,李某一家人也隐瞒了这一关键点,原因是怕自家服装厂被查封。随后,市疾控中心对李某堂姐进行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但因其没有发病症状,被判定为无症状感染者。李某堂姐的3名家属未感染。


醴陵男子隐瞒去过武汉,63人被隔离


2020年2月8日,醴陵市公安局对汤某朋(男,66岁现住醴陵市茶山镇长沙岭居委会)汤某构(男,62岁,现住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四塘社区)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2020年1月18日汤某构驾车从北京返醴,1月19日在武汉游玩留宿,1月20日到达醴陵,并将武汉旅居史告知胞兄汤某朋。此后,二人未向防疫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报告武汉旅居史密切接触史,未按防控要求进行居家隔离,多次未戴口罩外出,多次组织参与家庭聚会。2月4日,汤某朋因脚部受伤,先后到市兆和医院、湘东医院就诊,并隐瞒与武汉旅居人员密切接触史。2月5日,汤某朋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2月7日,汤某构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


因二人隐瞒武汉旅居史和密切接触史,导致另63人(含20名医护人员)隔离医学观察,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二人行为已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醴陵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当前,二人已被隔离治疗,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


临湘男子拒不配合疫情调查,6人感染


2020年1月19日,长期在武汉市务工余某付(男,49岁,临湘市人,已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现在指定医院隔离治疗)从武汉乘火车返回临湘市。1月25日,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排查发现余某付为从武汉返临湘人员,经体温检测,发现其已出现发热症状,防疫部门当即将其隔离治疗。1月27日,余某付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


由于余某付从疫区返回临湘后,出现发热症状,不进行自我隔离,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且在卫生防疫机构调查时,拒不提供其自疫区回乡后的去向、所接触的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住宿等信息,致使无法及时对其接触者进行查找和医学隔离,具有严重的传播危险(目前,与其接触者6人感染并确诊,多人被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月29日,临湘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余某付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河北一隐瞒病情者错过治疗机会去世


2月7日确诊的河北邢台市内丘县隐瞒事实病例由于病程长(1月18日发病),隐瞒病史,失去最佳治疗机会,终因新冠肺炎致多脏器衰竭,经抢救无效于昨晚8点左右死亡。


患者刘某某,女,64岁,邢台市内丘县人。1月17日与丈夫、女儿、女婿、外孙一行5人驾驶私家车从武汉市洪山区返回内丘县家中。1月18日,到桥东区天一城魏少东牙科诊所看牙。1月31日,因出现气喘到内丘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月4日,因病情加重由邢台市120接到邢台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


在邢台市、内丘县医院就诊期间,刘某某及其家人一直坚持否认其武汉市居住史,直到2月6日10时左右,经医护人员反复追问方才承认。经按法定程序对其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2月7日,刘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


7日,邢台市及内丘县已排查出包括医护人员在内的密切接触人员77人,并已全部采取集中隔离措施,核酸检测均呈阴性,进一步排查仍在紧张进行中。邢台市人民医院急诊室、内丘县中医院、桥东区魏少东牙科诊所,以及该患者所居住和到过的村居已全部封闭隔离并采取了消杀等措施。同时,内丘县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该患者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再次提醒!


缓报、漏报、瞒报、谎报、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不仅会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更可能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湘潭在线、人民日报、红网、株洲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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