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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注意!这么做后果很严重!

你我共建 廉洁湘潭 2023-03-30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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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王婵 美术设计 邢婷婷 文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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