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被拘,立案侦查!(附:疫情防控30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3月20日,北京市第295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潘绪宏通报,近期有部分人员不落实个人防控责任,造成疫情传播扩散风险。
3月17日,相关部门在榆乐轩烤鸭店疫情流调中发现,刘某某(男,66岁)等6人曾于3月10日到该饭店就餐,与确诊病例王某某存在同时空密接情形。因刘某某等人到店就餐时未扫码登记,导致后续流调数据不准确。3月17日晚,社区工作人员向其询问是否到过榆乐轩烤鸭店就餐时,刘某某予以否认,致使其未被及时纳入密接管控。在社区工作人员告知刘某某需居家观察并进行核酸检测的情况下,其仍于3月18日上午擅自离家前往东城区某超市附近散步,造成疫情外溢传播风险。目前,刘某某核酸检测阳性,其密接亲属疑似阳性。刘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警方立案侦查,待治愈后依法处理。
故意隐瞒、还不报备
浙江杭州富阳区2人被行拘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极个别人员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风险隐患。
近日,外地务工人员包某某应浙江杭州富阳某工地包工头邹某某的要求,从中高风险区所在地区抵达富阳务工。期间,邹某某明知包某某从中高风险区到富阳应当如实申报,但为避免包某某被隔离,两人均隐瞒相关行程。
3月18日,浙江杭州富阳区获悉包某某为重点风险人员,掌握相关情况后,富阳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第一时间对包某某实施管控处置措施。3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包某某、邹某某二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温馨提醒广大市民: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广大群众要自觉增强法治意识,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主动报告行程轨迹相关信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控工作,齐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遭遇战阻击战歼灭战。对拒不配合、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广西百色首例确诊病例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记者从广西百色市德保县公安局获悉,3月19日,德保县公安局对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下一步,这起案件将移交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
今年2月4日,自外地返乡的许某某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许某某是百色本轮疫情首例确诊病例,其1月27日返桂后,多次参加聚集性活动导致疫情快速扩散。据百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百色本轮疫情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超过270例。
浙江海宁2人因违反防控工作
被立案调查
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卢某某被立案侦查
记者从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获悉,3月19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对卢某某(男,38岁,永州市双牌县人)立案侦查。
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对两确诊病例信息造谣者
行拘!
据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微博消息,近日,部分网民在微博、头条、微信群等平台传播宝鸡流调数据中的108号和109号确诊病例信息,并配有不雅图片。
宝鸡公安经调查核实,二人为孪生姐弟关系,部分人员恶意传播谣言,已对当事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宝鸡警方将严厉打击污蔑造谣,扰乱抗疫秩序的行为,提醒广大网民不信谣、不传谣,共同营造良好的抗击疫情氛围。
图丨宝鸡网警巡查执法微博截图
3月16日,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通报,造谣污蔑宝鸡14岁孪生姐弟关系的网民张某某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江苏苏州一阳性人员故意隐瞒行程
被立案侦查
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3月16日发布警方通报称:一阳性人员故意隐瞒行程被立案侦查。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侦查。
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 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如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警方提醒!!
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安全。
疫情防护形势严峻,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要提高疫情防控意识,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警方将依法追究责任,推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潭纪君根据长沙晚报、湖南公安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