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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新规来了!境外刷卡超1000上报、长途漫游费取消、件件和你有关

2017-08-31 行愿咨询

新的一月即将开始。九月起,一系列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新规开始实施,看看将对你我的生活有何影响?


9月新规:境外刷卡超1000将被上报




为完善银行卡境外交易统计,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新规,要求自今年9月1日起,境内发卡金融机构需向外汇局报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提现和单笔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信息,个人无需另行申报,不增加个人用卡成本。


很多人会好奇,这条新规对买买买有何影响?


由于近年来境外提现金额较大、乱象较多,比如澳门一些珠宝店、手表店,就允许大陆游客用银联卡进行虚假购买,然后兑以现金;或者是通过倒卖银行卡,进行境外取现,构成“蚂蚁搬家”式“转移资产”。


而通过数据采集,将银行卡境外消费、境外取现跟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匹配,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银行卡境外违法违规交易的管理。外管局将继续支持和保障个人持银行卡在境外经常项下合规用卡。


简单点就是一句话:为了防洗钱,防转移资产。像我们这种守法,根本无需担心。


但这个月正在实行的这项规定可能对一些代购人士,或是海外留学党以及想要在海外投资人士来说有些影响了,用卡不规范可能会被处罚。



TIPS:

有这些行为的人就要小心啦!

1. 严禁购买境外债券、保险型产品及海外地产等,若要购买需经严格审批,违规者将被进行“洗钱”调查。


2. “蚂蚁搬家”也要小心了。一旦进入黑名单,违规者将被剥夺两年合计10万美元的换汇额度。


3. 赌场刷卡购买筹码后,通过与他人交换或直接退筹进行套现;购买高档奢侈品、会籍、收藏品后,转手他人现金收购,一经发现会被卷入严肃调查。


不管怎么说,买买买一时爽,还款时就容易崩溃了,所以小优还是要暖心提示:要理性消费哦,或者查看小优的刷卡小窍门,助你少花冤枉钱。



手机国内长途费和漫游费取消

9月1日起,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取消国内电话长途及漫游通话费。这意味着,9月份开始,国内手机通话资费都将一样,不再区分本地和外地长途。


其中,中国电信表示,自9月1日起,中国电信取消国内电话长途漫游通话费,用户无须办理、申请、订购,所有移动业务长途、漫游语音通话全部按本地通话计费处理,不包含港澳台地区,也不包括固定电话、移动数据(如流量)、国际长途、港澳台长途、国际漫游、港澳台漫游。中国联通表示,中国联通自9月1日起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及漫游费。所有2G、3G、4G手机套餐都取消语音的国内长途、漫游资费。


工信部最新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中国移动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3.6亿户,这意味着,超13亿手机用户将从中受益。


外卖有“规范”


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的《外卖配送服务规范》,对消费者关注的送货速度慢、餐品不完整、卫生状况不好、外卖人员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都进行规范。


规范要求,外卖配送机构应具备企业法人资质,且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规模化的配送队伍;还要求商户应在消费者下单后10分钟内确认订单,外卖配送员应在外卖配送服务信息技术平台派单后5分钟内接单。


同时,规范对外卖配送中的一些细节也予以明确,如外卖配送员到达消费者家门口时,应轻声敲门,若无人响应,应电话或短信联系消费者;不应进入消费者家中;不能有收取小费或有其他不文明举止。



业内专家表示,外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即将实施的《外卖配送服务规范》,填补了外卖服务行业的一大空白,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配送服务质量,推动外卖市场有序发展。


“月子中心”将有统一标准


《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将自9月1日起施行。全国4000多家月子护理机构即将实施统一的国家标准。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的大幅提高,传统的居家坐月子已经不能满足消费者需求,专业的母婴保健服务、月子护理机构需求与日俱增。然而,由于缺乏行业准入规则和规范监管措施,在行业中浮现出诸多问题,部分机构行业素养欠缺、缺乏常态管理,不仅没有对母婴形成帮助,甚至还对母婴身心造成伤害。


据了解,这个“标准”针对“月子中心”等护理机构,主要从反馈投诉、意见处理等方面给出了相关规定。例如,规定月子机构及其经营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投诉电话、意见簿等记录投诉的方式,在24小时内受理投诉,并在5个工作日内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顾客投诉。


业内认为,随着该国家标准的出台,以往由于缺乏行业准入规则和规范监管措施等原因而出现的行业乱象将受到严格规范。


“该国家标准的出台,将实现母婴保健服务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及其经营场所能为消费者持续地提供规范化服务,推动行业达到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促进母婴保健服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刘玲说。


股东滥用权利,司法可适当干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将于9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直以来,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备受关注。所谓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属于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介入。

《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


但近年来,公司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和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公司自治。譬如,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或者隐瞒或者转移利润,等等。


为此,《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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