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法研究】第2期丨继承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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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针对民事审判中的热点难点法律适用问题,本栏目近期将从继承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房屋确权及买卖纠纷案件、公房居住权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等方面进行探讨。
本专题围绕继承案件中打印遗嘱、形式瑕疵遗嘱、恋爱期间购房的处理等问题,提出适法观点,促进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统一。
【民事审判中热点法律适用问题系列之一】
继承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观点
全文字数: 1575
阅读时间: 5分钟
打印遗嘱的性质认定
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因此,对打印遗嘱,有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并能举证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如遗嘱人有计算机操作能力、有其他证据材料与遗嘱内容相互印证等,则可以认定为是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认定
遗嘱属于要式行为,但法律规定遗嘱要式性的初衷即是为了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为保障遗嘱人的最终真实意思表示能够得以实现,对形式要件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果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能证明其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遗嘱形式上的不足的,可认定遗嘱有效。
祖父母立“公证遗嘱”将财产
给孙子女,其性质为遗嘱继
承还是遗嘱赠与?
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明确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其继承祖父母或外祖母遗产的方式是代位继承或转继承。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仍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同时,根据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的时效问题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已经实现。其后产生的纠纷应为物权共有纠纷。按照通说,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不论该物是动产或是不动产。
被继承人生前,法定继承人
签订的分家协议效力问题
协议是法定继承人对个人期待利益的合法处分,虽然签订协议时遗产继承尚未发生,但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继承存在期待利益,该种期待利益也属于财产性权利,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自主处分。且上述协议约定遗产继承与赡养义务相关联,也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若被继承人死亡时,其遗产范围无变化,且其生前亦未对遗产作出处分,承担赡养义务人也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则其要求按照协议分割遗产的主张可以予以支持。
恋爱期间购房的处理
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可以确认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恋爱双方有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的,宜认定为共同财产,并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
婚后购房涉父母出资钱款
的性质认定及处理原则
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确定。在处理结果上,若确系父母赠与出资购房,离婚纠纷中分割房屋时可考虑一方父母出资事实,在份额上可适当多分;若认定为借贷关系,且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在房屋份额分割时应考虑夫妻均等享有产权份额。
婚内购房,房屋产权登记份额
与嗣后约定份额不符,离婚诉
讼中如何分割产权?
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房屋产权登记后,夫妻双方就调整各自的份额进行约定,系婚内约定财产权利的调整,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基于约定主张产权分割的,可予支持。但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除外。
特约编辑 / 上海高院民一庭 余冬爱
责任编辑 / 高佳运
执行编辑 / 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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