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参考】2018年第2期丨林立: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岗位风险防控模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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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审判和执行权力运行机制下,司法权力重心转移到法官身上,法官面临的岗位风险进一步加大。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在保障审判和执行权力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基础上,需要加快建立审判和执行权力运行监督制约配套机制,实现行使权力与责任担当相结合,信任放权与严格监管相结合,从而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本文针对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岗位风险集中度加强、岗位风险上升的实际状况,通过对不同法官岗位面临不同风险的深入分析,找出重点风险环节,并提出风险防控的具体路径,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建立完善相应的防范机制和制度,将法官岗位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从而实现司法改革后审判和执行权力“放”与“控”的有效结合,促进公正司法,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有力支撑。目前,上海高院已经基本研发完成“上海法院审判执行监督预警分析系统”。
全文将刊载于《上海司法智库:司法决策与参考》、《上海审判实践》。
作 者 简 介
林立 现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上海市纪委驻市高院纪检组组长,长期从事检务研究、法律实务研究,是国家检察官学院高级教官,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大学兼职教授,上海同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
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岗位
风险防控模型研究
——以刑事、执行、网拍岗位为视角
为网络发布方便之宜,已删除脚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其中完善司法责任制在司法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建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要建立科学的审判和执行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对法官授权放权的同时,针对司法体制改革后不同法官岗位的风险特点,加快岗位风险防控模型研究,推动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尽快形成对法官行使审判和执行权力的全方位、全过程规范监督制约体系。目前,上海高院已经基本研发完成“上海法院审判执行监督预警分析系统”。
一、传统法官岗位风险防控模型下
存在的问题
法官岗位风险,实际上是基于法官不当履职所带来的负面后果的可能性,是一种司法责任风险。一般而言,这种风险可分为廉洁风险、质量风险和舆情风险。所谓廉洁风险,是法官在行使审判和执行权力过程中徇私情私利,故意违反办案纪律,出现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可能性。所谓质量风险,是法官在行使审判和执行权力过程中,因能力水平限制或者过失履职,导致办案质量出现问题甚至严重后果的可能性。所谓舆情风险,是法官在行使审判和执行权力过程中,因履职行为引发社会舆论负面关注的可能性。引发舆情风险的法官履职行为既可能是正当的,也可能是不当的。上述三种风险既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在发生环节、表现形式、危害后果上相互交织、相互叠加、相互关联。
传统法官岗位风险防控模型建筑在司法改革前审判和执行权力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司法体制改革前,法官承办案件后,对案件的处理往往会先征求审判长的意见,在合议庭讨论案件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官习惯将案件上交部门内审判长联席会议或所在法院审委会讨论。在这种制度下,法官岗位风险防控的实质是由庭长、院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间对案件进行实体和程序上的审核把关。因此,传统法官岗位风险防控的特点主要体现为集体担责、事中监管。在这种风险防控模型中,由于法官实际的司法权力小,因此岗位风险相对较小,承担的司法责任也小。
司法体制改革后,已经实行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审判和执行权力运行机制改变了法官的司法责任承担模式。由于审判和执行权力重心下移,一线的承办法官被授予了更多、更大的权力,按照权责相一致原则,法官同时也要承担更多、更大的司法责任。与此相适应,由于传统法官岗位风险防控主要依赖于庭长、院长的审核把关,而在司法体制改革后,院庭长审核把关的权力已经大幅缩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明确指出,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院庭长审核把关事项的大幅缩小,给传统法官岗位风险防控带来了三个方面的挑战。
1.当前法官队伍状况还未完全适应改革后的要求。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建立一支具有较高职业素养的法官队伍,但是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当看到,当前法官队伍人员能力以及综合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将在较长的时间内客观存在。如果在向法官充分放权的同时,一方面减少了来自院庭长的审核把关,另一方面又未建立新的有效的法官岗位风险防控模型,加强法官岗位风险防控实际上主要依赖法官个人的职业操守、道德水平和廉洁自律。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就会产生腐败,在当前中国人情社会文化背景没有明显改变的情况下,传统法官岗位风险防控模型如果不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很容易导致部分职业信仰和综合能力不强、自律不严的法官发生问题。
2.监督机制未能与当下审判和执行权力运行相匹配。司法责任制改革通过依法合理放权,使一线法官成为有职有权、相对独立的办案主体。但是放权以后如果相应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能跟上,不能将审判和执行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司法责任制改革不仅不会产生预期效果,甚至还有可能在个案中造成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在新的审判和执行权力运行机制上,如果沿用传统法官岗位风险防控的模式,容易发生三个方面问题。(1)对案件的事中监管成为盲区。因为在传统法官岗位风险防控模型下,监督主要依靠院庭长以批代管,在新的审判和执行权力运行机制下,这种审核主要集中于案件的程序性事项,原有的案件实体性监管成为真空地带。(2)风险防控缺乏主动性。在新的审判和执行权力运行机制下,司法风险向下集中至一线办案法官,如不能对风险作出事先的预警和管理,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处置风险事故的成本都将大幅提高。(3)缺少与权力清单相对应的责任清单。在传统法官岗位风险防控模型下,集体担责是主要的责任形式。在新的审判和执行权力运行机制下,已经以权力清单的形式明确了法官的司法权力,因此,相应的定责、追责机制必须作出相应的完善。
3.目前对司法权力的监控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还有差距。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严格依法办好案件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和基础,但不是全部。如果没有与人民群众期盼相适应、与法官司法办案相适应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即使案件处理适当,有时也会受到社会质疑,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当前,传统法官岗位风险防控中行政色彩较浓、执法透明度较低、群众基本不参与、司法责任和惩戒制度未能完全落实等特点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迫切愿望。
二、新型法官岗位风险防控模型的
探索与实践
(一)建立新型法官岗位
风险防控模型的总体思路
针对传统法官岗位风险防控模型与新的审判和执行权力运行机制不适应带来的挑战,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在新的审判和执行权力运行机制下,上海法院建立法官岗位风险防控模型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审判和执行权力的运行规律出发,先从容易滋生违纪违法等审判执行关键岗位、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入手,排查法官岗位风险,探索运用“机制+科技”的方法,抓紧完善相关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抓紧建立审判监督与纪律监督相结合的信息化平台,对法官行使司法权力进行全程监督预警,降低法官岗位风险,努力做到“三个确保”:一是确保廉洁监督的利剑始终高悬,使干警心存敬畏,保障司法公正;二是防止权力被滥用,同时有效保护干警不受“围猎”;三是从源头上构建不能腐的科技笼子,促进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建立新型法官岗位
风险防控模型的具体路径
路径一:明确法官行使权力边界,充分发挥各审判组织在法官岗位风险管理上的作用。(1)对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其他独任审理的案件,独任法官依法作出裁判,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依法决定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事项,但是根据规定应当报请审核批准的除外。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承办法官依法就案件程序性事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提请合议庭评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合议庭其他法官都要参与庭审,就案件评议发表意见。合议庭审判长主持庭审以及合议庭评议工作,对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合议庭成员意见有较大分歧的案件,以及裁判后可能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的案件,可依照有关规定提请庭长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讨论或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2)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专业法官会议是为法官办案提供业务咨询意见的会议,主要讨论研究审判业务庭或审判专业领域内的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以及涉及法律适用统一等与审判业务有关的问题。如涉及跨专业领域的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跨专业领域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专业法官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审判领域的法官参加,从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效力以及法律适用方面提出参考性意见。(3)完善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按照法官等级由低到高确定表决顺序,院长最后表决。审判委员会评议应当录音、录像,作出会议记录,实行全程留痕。所有参加讨论和表决的委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
路径二:依托信息化平台加强对司法权力行使的全过程监督,完善法官岗位风险防控的监督、预警和分析。坚持“监督与司改同行,监督与管理并举,问题发现与及时处置同步” 的总体思路,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督的关系,通过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建设优势,应用法官岗位风险防控模型研究成果,在法官案件办理的重要节点,对承办法官提出时间、办案规范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预告和事前风险管理的要求,打造能对司法权力运行进行实时监督、实时预警、实时分析的信息化平台,克服传统人力监管存在的局限性。系统研发的主要原则是坚持顺应改革,聚焦重点;遵行规律,管用合理;分步推进、先易后难。系统研发的主要方法是依托现有六大信息系统以及信访管理、廉洁风险提示、审务督察、车辆管理、12368、干部人事管理等多个信息化平台,从上述各平台中采集、整合、优化、提取出最有价值的岗位风险数据,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对应比对、识别比对、智能比对,在判断上自动预警,及时处置,有效防止法官行使司法权力失范越轨。
路径三:充分发挥院庭长在法官岗位风险上的管理、监督职责。院庭长应当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审理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并根据在合议庭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审判职责。院庭长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对提请审核的审判过程中的相关程序事项作出决定。院庭长要认真履行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职责,对特定案件通过指定审判组织审理等方式开展事前监督;通过抽查独任法官、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接受来信来访等方式对法官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通过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办理检察建议、监察委建议、办理当事人申诉等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依照法律规定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发现错误的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院庭长在履行审判管理职责时不得有以下行为:违反规定变更已分配案件的独任法官、审判长或合议庭成员;违反规定变更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期限;违反规定对审判执行过程中的相关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违反规定对案件处理作出批示或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直接改变独任法官、合议庭对案件的裁判结论;违反规定对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签发;其他违反法律、纪律规定干扰、过问独任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的行为。
路径四:切实体现法官岗位风险管理的问责引导作用,完善司法办案监督、考核、流程管理机制。制定“两个规定”实施细则,防止来自内部和外部对案件的不当干扰。充分发挥刑事证据标准规范化建设工程(“206工程”)示范作用,明确对不同岗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或指引。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加大案件承办透明度,完善办案流程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和公开送达、告知、移送等具体流程。切实推进电子卷宗同步录入、同步生成、同步归档,并与办公办案平台深度融合,实现对已完成事项的记录跟踪、待完成事项的提示催办、即将到期事项的定时预警、禁止操作事项的及时冻结等自动化监管功能。建立科学的岗位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把是否按照规范执法办案、办案预警要求执行情况,留痕是否全面准确,是否按规定实行司法公开等指标纳入考核体系。严格执行“三同步”工作机制,不断强化网络舆情应对。继续完善案件廉洁回访规定,完善外部监督评价机制,自觉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监督。认真落实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自觉接受权力机关法律监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检察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不断提高公正裁判水平。
路径五:严格落实法官岗位风险管理责任,完善司法办案的责任追究机制。要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厘清司法责任。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成员对案件审判共同承担办案责任,合议必须有录音或文字记录资料存档,以备核查。合议庭成员根据其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发表的个人意见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责任。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时,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故意曲解法律发表意见的情况,合理确定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责任。要完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法院监察部门通过受理举报、投诉,发现违法审判线索的,由院长委托审判监督庭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经审查初步认定有关人员具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职能部门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路径六: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案件随机分配及合议庭成员不固定等风险防控工作机制探索。大力推进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指定分案为特例。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或者专业审判团队的,在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洁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由院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理由及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公示。明确指定分案为特例:(1)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有必要由院庭长承办的;(2)原告或者被告相同、案由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或者关联案件;(3)本院提审的案件;(4)院庭长根据个案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分案建议的;(5)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指定分案情况,应当在法院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试点合议庭原则上应当随机产生。因专业化审判需要组建的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和合议庭,人员应当定期交流调整,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两年。
三、具体审判部门法官岗位风险防控
模型分析
(一)刑事审判部门法官岗位
风险防控模型建议
建议一:一律实行随机分案、指定分案为特例的分案机制,防止选择性分案和办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各个法官办案能力及特点进行科学评估,兼顾考核公平性和各个法官的办案量,进行电脑随机分案。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敏感案件,根据入额法官的审判能力,可以进行指定分案,但必须作出说明,并实行网上审批。除法官离职等特殊原因,不得中途变更承办法官;法官非因回避事由、未经批准不得拒绝办理相关案件,更不得要求办理特定案件。
建议二:完善合议庭随机组成机制,强化合议庭评议工作。改变原有的固定合议庭模式,对需要组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一名法官与两名陪审员或两名法官与一名陪审员随机组成,陪审员应随机产生,防止合议庭固化,形成一团和气的合议庭。强化合议庭评议工作,合议庭成员必须对参与审理的案件按照合议庭评议规则发表详细意见,并记录在案,防止合议庭“形合实独”。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敏感案件,合议庭必须有两名以上法官组成,以强化合议庭的功能。
建议三:规范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及判后处理措施。立案时,应要求检察机关附涉案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清单,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财产的权属关系,并在指控意见中明确对涉案财产的处理意见;完善审判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涉案财产的信息化管控、预警和提示,提醒、督促法官及时续行涉案财产续批,防止涉案财产失控;判决时明确涉案财产的处理意见,制作涉案财产处理清单,明确处理方式、具体数额和联系方式,对赃证物实行全程录像监控。严格落实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强化刑事执行工作信息化管理,涉案财产及财产刑判决生效后应及时移送立案庭立案后执行。对于因找不到被害人、代管款长期无法发还的案件,或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执行终结,将相关代管款上缴国库,避免案件回流、案款长期不处理。
建议四:进一步细化裁量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防止权力异化。细化非监禁刑、财产刑等刑罚适用标准,针对常见案件,如危险驾驶案件,根据酒精含量、驾驶路程、行驶路线、有无酒驾记录、是否发生事故等,确定缓刑适用标准,避免滥用非监禁刑;针对盗窃案件、毒品案件、抢劫、信用卡诈骗案件、妨害公务案件,细化量刑规范化意见,引入“206”系统的审判偏离度,确保量刑大体均衡;针对财产类犯罪,明确财产刑适用幅度,避免财产刑适用差异过大。围绕裁判标准确定刑事和解的大致赔偿幅度,对于赔偿数额明显高于裁判标准案件,即便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在裁量刑罚时亦应严格掌握从宽幅度。
建议五:拓展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范围,强化审判管理功能,通过全程留痕和公开、透明方式,防止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的讨论,慎重把握罪与非罪问题,为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案件提供智力支持;将变更强制措施案件、改变指控事实及罪名案件以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决定收监案件和拟宣告缓刑的部分案件(如:危险驾驶案件中处于缓刑适用标准临界点、模糊地带的案件和职务犯罪、毒品、涉黑涉恶案件以及重大敏感案件)纳入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范围,发现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意见明显不当,分管院长可报请审委会讨论决定;对改变强制措施的案件,应严格执行报经分管院长审批同意的程序。
建议六:强化审限管理,对长期未结案加强监管和督促办理。强化对二次延期审理案件的管理,对于拟二次延期审理的案件,应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以明确案件办理思路和审理方向,并限期办结,防止案件审限过度延长。对需补充侦查的,应说明补侦方向及主要内容,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对于案件疑难、复杂,确需报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的,由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方能报请延长审限。
建议七:强化案件随机抽查和讲评制度,加强过程监管。定期对案件庭审、文书、归档卷宗进行抽查,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非监禁刑案件、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等予以重点检查,对审理程序、庭审规范、文书质量、定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审查并汇总分析,集中讲评庭审不规范、文书质量不高、量刑不平衡等问题,促进适法统一和裁判水平的提高。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审判运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进行提示、预警,及时发现问题。
建议八:强化二审改发案件讲评制度。中院、基层院每季度开展二审改发案件讲评工作,并定期学习二审法院案件质量讲评意见,准确把握二审裁判思路,减少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几率;针对改发案件中发现的异常问题,查究原因,根据审委会的决定追究案件差错责任,必要时由廉洁监察员进行排摸,以确定是否涉及司法廉洁问题。
建议九:落实“三同步”工作机制,强化网络舆情应对机制。针对重大、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矛盾激化案件,在案件受理后要及时与公安、检察机关取得联系,了解涉案信访矛盾、答复口径、舆情关注情况;要严格落实“三同步”工作机制,密切关注涉案信访情况和网络舆情,及时报送信息;提前制定预案,做好庭审应对方案,防止干扰正常庭审,依法、公正审理好案件;针对突发事件、重大差错,要关注网络舆情,予以科学评估,及时发布信息,必要时组织网络阅评,引导网络舆情。
建议十: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审判管理。进一步完善审判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监控、预警和提示,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审判工作进行过程性管理;拓宽信息化管理的维度,进一步将涉案财产、量刑情况纳入信息化管理范围,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裁判文书智能分析,对适法不统一、量刑不平衡等问题进行提示,为审判管理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审判管理的水平。
建议十一:强化学习培训,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充分发挥法官助理作用,强化法官助理文书制作、文书校对、争议焦点整理、裁判说理能力,以进一步提升裁判文书规范性和说理性。加强职业操守的培育,开展和组织专题培训,增强职业信仰的忠诚度,强化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培养,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升运用证据认定事实的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裁判说理能力、文书制作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刑事司法水平。
建议十二:严格落实司法廉洁制度。坚持发放廉洁监督卡,开展廉洁回访,接受廉洁监督;对涉及同学、师长代理的案件,法官应主动提出回避,严禁私下会见或在非办案场所会见案件代理律师、当事人及其亲属;严格保守审判秘密,不得过问和干预他人办理的案件,不得泄露审判秘密,对遇到过问或干预案件的情况,应做好记录和上报工作。
(二)执行部门法官岗位
风险防控模型建议
建议一: 分案环节实行随机分案,指定分案为特例。探索实施严格的随机分案制度,承办法官一经随机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情形(可以预先设定相关情形)确需变更的,可由专业法官会议启动是否变更的程序,然后报经院庭长审批,院庭长审批以及案件承办人变更过程应当在办案信息平台上公示并且全程留痕。
建议二:严格保全以及解除保全时限、标准。督促执行业务部门进一步规范保全操作标准,执行法官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在保全裁定作出后规定时限内开始执行;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执行法官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财产,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相关审判业务部门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的,执行法官应当尽早采取解除查封措施,保障被保全人利益。
建议三:明确执行准备环节程序要求。在收案审查上,执行法官应当及时审查新收执行案件,对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执行组,报送局(处)领导或者局务会讨论决定。在保全财产的查明上,执行法官应当及时核查新收执行案件是否采取过保全措施,已采取过保全措施的,应当调取和审查保全材料,查明被保全财产的权属、种类、保全期限届满日及保全手续齐全与否等情况,以确保能适时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
建议四:完善财产查控途径和手段。制定专门规范,督促执行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与财产线索,或者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票)等财产或财产性权益进行全面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控制措施。检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在查实后采取控制措施,应用“点对点”“总对总”财产查控系统,集约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保障案件当事人知情权,执行法官应当在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后,按照规定通知相关权利人,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财产控制情况告知书》,明确告知其控制期限及续封、续冻事宜。
建议五:加强执行财产处置规范化建设。关于委托评估,执行法官委托评估财产,应当提交合议庭讨论并制作合议庭笔录,合议庭同意委托评估的,执行法官应当按照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的要求,录入待评估财产的相关信息,并打印相关凭证,报执行长以及局(处)领导审批。执行法官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当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并允许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关于启动拍卖,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启动拍卖程序。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其他方式处置,或者不宜采取网络拍卖处置的除外。
建议六:加强代管款发放环节风险防控。执行到的财产应当按照“一人一案一账号”的要求,将钱款汇入相应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执行法官发放代管款,应当填报《代管款发放审批表》,并按用途、金额的不同,分别办理报批手续。代管款需发放给多个债权人,且不能足额清偿全部债务的,执行法官应当制定分配方案,并在执行组作出评议意见后,报请专业法官会议审核把关。
建议七:加大对案件结案的监管力度。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执行法官报结执行案件,除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外,均需提交合议庭评议决定。严格按照结案的标准和方式报结案件,要防止执行案件“体外循环”,一旦发现必须逐一进行登记,采取重新变更承办人的办法加强监督制约,纳入监管范围。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纳入信息库管理,定期筛查,发现财产的及时恢复。探索执行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执行恢复组,对恢复执行案件负责进行审查和办理。对应当恢复的案件不予恢复的,当事人可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必须受理,并制作谈话笔录。
建议八: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执行流程管理。充分借助网络查控系统、失信惩戒系统、协助执行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增强对被执行人人员和财产的查控力度,提升执行工作效率,减少因人为工作失误导致的执行信访风险。建立标准化的执行流程管理系统,减少权力滥用的空间。在法定的执行框架内,建立和完善执行工作行为规则。对执行工作从申请、立案、财产控制到变现各个阶段制定办理流程标准,明确各个环节的办理期限、质量标准、职责权限以及各环节之间相互衔接的具体要求,对执行程序进行细化,切实做到有章可循。
建议九:通过强化内外监督确保执行规范。完善执行队伍建设机制,加强廉洁教育和作风监督,加强执行条线业务培训,提高执行法官的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减少执行案件质量风险。对执行重点环节引入内外双重监管机制,在强化内部队伍管理同时,通过监督部门积极介入,对廉洁风险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主动介入,强化问责,确保执行工作规范。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检察机关监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建议十:积极推进执行公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最高法院执行公开工作要求,积极做好执行文书送达、执行信息发送、执行情况告知、执行线索核查等工作,确保相关当事人及时获取案件信息,减少信访风险点,促进执行公正。
建议十一:建立执行信访首问责任制。对于来信来访,由首次接待的执行法官全程负责处理,直至信访事宜处理完毕或者依法依规转入下一非信访处理环节。
(三)网拍部门法官岗位
风险防控模型建议
建议一:制定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网络司法拍卖中法院与辅助机构、与拍卖平台的关系,拍卖款、保证金的监管等急需作出相应的制度规定。在高院《网拍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要制定各法院网拍工作的操作规程,从制度上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的操作流程,尤其对于底价确定、委托事项流转等应予以明确,原则上要依书面的裁定、报告等操作。
建议二:坚持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监督。运用网络化手段向社会全程公开司法拍卖整个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司法拍卖活动的社会参与度和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司法拍卖,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建议三:强化执拍分离,确保工作可控。坚持和完善执拍分离工作机制,防止拍卖辅助机构对拍卖工作不适当、不合规的干预,确保网拍工作全程可控。监察室负责对网拍工作进行监督,采取定期汇报、专项督察、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及时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建议四:加强流程管理,做到全程留痕。从当事人选择平台、上报本院网拍办、本院上报高院、拍卖辅助机构准备工作、标的信息审核上报、最高院工作平台推送各平台拍卖、在线拍卖、拍卖暂缓与中止、拍卖结果反馈、确认成交、流拍的处理、拍后辅助工作、拍卖完成等均通过可视化、可检索的方式设置流程表,全程留痕。
建议五:畅通对接渠道,形成良性互动。形成网拍办与高院条线、本院内部、网络平台、委托辅助机构会商机制,以问题为导向,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进一步推动网拍工作。同时了解相关当事人关切事项,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建议六:加强舆情关注,及时作出应对。对网络舆情予以密切关注和跟踪,对于大标的、特殊拍品或案件本身具有高度关注性的网拍活动,要事前做好预案、事中做好跟踪、事后加强反馈,确保舆情风险可控、可防。
建议七:升级网拍信息系统,加强人员监督。对现有网拍系统进行升级,防止技术漏洞产生。对从事网拍工作过久的法官和其他人员,应及时开展岗位交流,防止在重点岗位上任职过久,引发廉洁问题。
责任编辑 / 顾全 高佳运
执行编辑 / 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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