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综配改革案例第30期丨 市高院制定《关于推进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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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推进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是中央、市委、最高法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委、最高法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上海高院积极探索建立规范、高效、安全的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工作机制,努力提升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社会化水平,推动司法效能进一步提升。
市高院制定《关于推进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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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市委、最高法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探索建立规范、高效、安全的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工作机制,提升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社会化水平,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央、最高法院、市高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市高院研究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上海法院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工作分类一览表》,明确了外包事项的范围、工作机构、工作流程、牵头指导部门、日常管理部门等,全力推进审判辅助事务外包改革。《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一、明确原则要求,确保于法有据。一是确保各项审判辅助事务外包于法有据。《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外包事项均在中央、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上海市开展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框架意见》《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关于开展审判辅助事务外包的范围内,并且符合中央政法委的改革要求。二是明确工作原则和工作要求。明确了开展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工作应遵循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安全性原则,并明确要求各院应根据本院案件数量、干警数量、诉讼服务工作量等,合理确定需要外包的审判辅助事务工作量,并对审判辅助事务实行集中管理。建立健全公开竞标、运营监管、业务培训等制度,确保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合法合规,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三是明确禁止外包的范围。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应由法院依职权行使或涉及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的审判辅助事务不得外包。
二、加强组织领导,理顺职能分工。一是成立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高院成立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法院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工作的指导。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室、行装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审管办、监察室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各院成立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工作办公室,在高院的指导下负责审判辅助事务外包事项的决策、执行等工作。二是明确高院统筹管理与各院探索事项范围。明确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审判辅助事务由高院统筹管理;将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参与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委托调查等辅助事务交由各院结合本院实际需要探索开展外包工作;对于不在《指导意见》范围内的外包事项,各院可以积极探索,但应报高院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三是明确审判辅助事务外包的牵头指导部门和日常管理部门。对委托送达、委托调解、辅助核实证据和保全事项信息、参与庭审速录和档案管理、参与诉讼服务等外包事项,分别明确了高院对口指导部门。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工作的日常管理,由各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确保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工作落实到位。四是明确审判辅助事务的监督部门。各院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工作的全程监督,确保司法廉洁。
三、规范外包范围,科学划分种类。一是整合社会资源加强送达工作。积极推行集约化送达模式,通过委托公证机构、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辅助送达法律文书,委托专业化社会服务团队负责电子送达平台的日常运行、数据管理和维护,为审判活动减负增效。二是引入第三方组织开展委托调解。委托公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群众组织等参与诉前、诉中和执行阶段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经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受委托机构应将调解协议及相关材料移交法院,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出具民事调解书或作相应处理;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调解组织书面记载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移交法院。三是依托公证力量开展委托调查。探索委托公证机构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就当事人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户籍信息、未成年子女抚养情况等身份信息,以及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凭证等财产状况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对诉讼中被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信息和财产线索,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交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保证书,以及担保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进行核实,提高法院核实证据和保全事项信息的效率。四是聘请社会力量参与庭审速录、档案管理等辅助工作。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化社会服务团队参与庭审速录和记录整理,卷宗的装订、扫描、归档等工作。聘请专业化公司参与电子卷宗的制作、生成、排版、目录归类和上传等工作,推动实现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五是委托专业机构提高诉讼服务水平。委托公证机构、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专业化社会服务团队以及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等在诉讼服务中心参与诉讼咨询、矛盾化解、心理疏导、文书上网、司法公开以及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审判辅助性事务,提高诉讼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外包质效。《指导意见》规定了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工作的一般流程。一是提出外包申请。由有外包需求的部门向本院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工作办公室(高院为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二是作出审核批准。由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工作办公室或领导小组对外包服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外包的初步决议,报本院党组批准。属于报备或报批的,按规定执行。三是产生具体承包单位。经党组批准予以外包的,由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工作办公室或领导小组综合考虑外包事项的性质、金额、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定向竞价、公开招标或其他适当方式,决策产生具体承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按其规定执行)。四是签订相关协议。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工作由法院与外包机构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外包合同。外包事务可能接触到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的,应与承包机构或单位签署保密协议。高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牵头与市级公证机构、社会团体等签订合作协议,加强对本条线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工作的指导。五是验收考核评估。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对承包机构或单位提供的服务按约定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和考核,定期组织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责任编辑 / 俞小海 伍红梅
执行编辑 / 胡逸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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