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期 | 域外法治动态摘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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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拓展国际法治视野,智库与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合作,智库笔记推出域外法治动态系列栏目,供大家了解学习,此次刊载域外法治动态摘编(三)。
域外法治动态摘编
第
1
则
-THE FIRST-
01
德国制定《商标现代化法案》完善商标保护
联邦德国《商标现代化法案》已于2019年1月14日生效,该法案修订了《商标法》,并将欧盟《商标指令》的相关规定转化为国内法。新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改变注册商标保护期限。原《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保护期至包含商标申请日所在月的月末截止。新法规定,2019年1月14日起新注册的商标的十年保护期,将于十年届满的申请日当日截止。二是允许非常规商标注册。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新法取消了原法第8条对注册商标书面描述的要求,只要商标满足清晰、可以清楚辨别的要求即可申请注册。根据新法,声音商标、多媒体商标、激光防伪商标及其他任何能清晰描述的商标均可以申请注册。三是新增证明商标类型。新法增加了“证明商标”这一新的商标类型。符合法律规定资质的证明机构可以注册证明商标,用于证明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原材料、产品制造方法/服务提供方式、质量等。四是查处过境涉嫌商标侵权商品。新法增加了对过境涉嫌商标侵权商品的查处规定,如果过境商品使用了与商标权人相同或主要部分相同的商标,商标权人可请求海关扣押涉嫌侵权的商品。此外本次修订还增加了新的驳回注册的绝对理由,提高了商标异议的申请费,将注销程序更名为商标撤销或无效程序,设立了商标许可的自愿登记制度,修改了商标异议程序等。
(编译:刘海虹 信息来源:德国Beck-online法律数据库)
01
第
2
则
-THE SECOND-
02
俄罗斯拟立法整治醉酒驾驶行为
2019年4月16日,俄罗斯国家杜马一读通过《刑法典修正案》,拟加大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据统计,在俄罗斯国内,因醉酒驾驶导致的死亡人数占所有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30%。法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扩大认定范围。醉酒驾驶将不再局限于驾驶道路交通工具,还包括驾驶铁路、城市轨道、航空、水运等交通工具。如驾驶员醉酒驾驶小型航空器或小型船只,并造成100万卢布(约合10万人民币)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其将被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且三年内不得从事相关驾驶行为。二是加重刑事处罚。驾驶员醉酒驾驶过失致人重伤的,将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醉酒驾驶过失致人死亡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造成两人以上死亡的,将被判处八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三是严惩“二次酒驾”。如驾驶员曾因醉酒驾驶受到处罚,且再次醉酒驾驶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对其作出不同处罚,包括处以20-30万卢布(约合2-3万人民币)罚款,或义务劳动480小时,或两年以下强制劳动,或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处罚均同时在三年内剥夺驾驶员进行相关驾驶的权利。
(编译:张晨 信息来源:俄罗斯国家杜马网站)
02
第
3
则
-THE THIRD-
03
日本修法规范虚拟货币交易
近年来,日本国民持有的虚拟货币数量不断增加,相应地,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黑客攻击、偷税漏税等犯罪行为也不断增长。2018年,日本国民因虚拟货币犯罪所受损失高达677亿日元(约合40.5亿人民币)。2019年3月,日本通过了《资金结算法》和《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修正案,将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引入“加密资产”概念。《<资金结算法>修正案》将“虚拟货币”统一表述为“加密资产”。修正案还将加密资产的交易纳入监管范围,并提高了加密资产交易商的注册标准和变更要求。二是提高资产管理要求。交易商应采取更加可靠的方式管理加密资产,例如采取不接入互联网的“冷钱包”管理方式,避免网络黑客侵害资产。如交易商采取接入互联网的“热钱包”管理方式,则应持有与其管理资产价值相当的加密资产作为担保。三是提高资产交易透明度。已获得收益的加密资产也将成为金融监管的对象。法律将建立加密资产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规范推销标准,还将禁止交易商的虚假宣传和非法操纵价格的行为。
(编译:翟银银 信息来源:日本金融厅网站)
03
第
4
则
-THE FOURTH-
04
新加坡立法打击网络虚假信息
新加坡国会于2019年5月8日通过《防止网络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规定公民不得编造或传播网络虚假信息。法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定虚假信息范围。虚假信息是指,对事实的虚假性或误导性陈述,但不包括真实的反对和批评意见。政府有权认定某一信息为虚假信息,如当事人不服政府决定的,可向法院起诉,法院有最终裁判权。二是加重恶意传播处罚。如当事人恶意传播虚假信息,并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可被判处最高10年有期徒刑,并被处以最多10万新加坡元(约合50万元人民币)罚款。三是规范网络平台责任。如网络平台传播虚假信息的,新加坡政府有权要求平台撤除信息并发布更正声明。如网络平台在6个月内多次发布虚假信息的,政府有权将该平台列为“虚假信息源”,该平台将不得获取外界支付的广告收益或赞助金。如网络平台违反政府决定的,可被处以最高100万新加坡元(约合5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四是设置专门监管机构。新加坡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将设置办事处,监管虚假信息的传播情况,并监督网络平台对政府决定的落实情况。
(编译:薛钢 信息来源:新加坡律政部网站)
04
本文摘编自“上外区域国别法治动态”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编)
责任编辑 / 高佳运
执行编辑 / 胡逸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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