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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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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法释〔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7月8日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现决定废止103件司法解释(目录附后)。废止的司法解释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2019年7月8日





本文摘编自“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 蔡一博

执行编辑 / 胡逸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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