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期丨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如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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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如何定?
上海嘉定法院审判监督庭 王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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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为避免纠纷,寻一份保障,大家往往会选择签订书面合同。但即使签订了合同,明确了双方义务,还是会碰上一系列的合同纠纷。碰上合同纠纷时,究竟该向哪家法院提起诉讼呢?本文将探讨有关合同纠纷案件的法院管辖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对于合同纠纷类案件,是不是都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呢?
并不尽然。以下情形,值得注意:
01
情形一:合同已协议管辖,怎么办?
案例介绍:
2017年7月18日,原告上海某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猎头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如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向乙方(上海某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被告违约,双方引发纠纷,原告遂向其所在地法院上海市J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都在北京市C区,故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北京市C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猎头服务协议》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如发生争议且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载明原告为乙方,原告据此向其所在地法院即上海市J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故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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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协议管辖需要关注:
1、只有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2、可以协议选择的法院应当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3、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4、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当事人协议管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
02
情形二 协议约定的管辖地与案件无关,怎么办?
案例介绍:
因工程周转需要,被告任某某、顾某某夫妇于2018年11月30日向原告沈某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约定于2018年12月29日前偿还,利息为年利率24%,并签署《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该案由上海市J区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到期后,原告沈某某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原告款项,原告向上海市J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经审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及其他债务人同意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均同意由上海市J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但上海市J区并非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上海市J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为原告沈某某,故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上海市B区人民法院管辖。
03
情形三 协议管辖约定不明,怎么办?
案例介绍:
2013年5月2日,原告上海某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订立《供货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电源产品,产品没有达到质量要求的,被告负责所有费用、赔偿原告损失等。协议同时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如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签约地人民法院进行仲裁……”后被告供货出现质量问题,但被告未予解决,亦未赔偿原告损失,故原告向其住所地上海市J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供货协议》约定“协商不成可由签约地人民法院进行仲裁”,该条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无效,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在深圳市N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N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经审查,原、被告《供货协议》第十一条的标题为“仲裁”,内容为“……协商不成可由签约地人民法院进行仲裁”,根据合同的文义和排序可以看出原、被告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本意约定的是“仲裁”而非“诉讼”,但在处理机关上又选择了“人民法院”,可见双方对选择仲裁解决纠纷还是选择诉讼解决纠纷并不明确,故该条款无效,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而司法解释中的“争议标的”应当指的是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现原告主张被告所供的产品质量问题,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标的”,应当以争议义务履行一方所在地来确定合同履行地,而被告交付的货物是否合格是本案的争议义务,属于被告之合同义务,故应以被告所在地来确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综上,鉴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J区,故上海市J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即深圳市N区人民法院。
04
情形四 被告住所地不明,怎么办?
案例介绍:
2015年7月,原告彭某与被告张某某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水果麦片,共计货款75.6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付款后,派人在香港收到被告从日本发出的部分货物,后被告向原告承诺将返还原告相关货款,但被告仅返还部分货款,至今尚有18万余元的货款未返还。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遂向其所认为的被告住所地法院上海市J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所欠货款。
法官说法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户籍地为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某处,此处现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向社区工作人员核实,原告提供的被告户籍地已无人实际居住,仅为公安机关挂靠户口所用地址,该户口属于南翔镇公共户口。经进一步核查,确认被告张某某持有加拿大护照,系加拿大国籍。因此,被告住所地并非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上海市J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关于本案所涉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货物由日本发出,原告派人在香港收货,而现在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可见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系接收货币方,故应当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江西省九江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05
情形五 “专属”管辖不“专属”,怎么办?
案例介绍:
2013年10月27日,被告王某以人民币158万余元的价格从案外人某房地产公司处认购了上海市J区一处房屋,被告王某支付了首付款48万余元后,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此后,被告将该房屋转卖给原告王某某,且与原告在上海市J区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房价款为185万元,但未对合同履行地、管辖权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原告以转账形式支付了首付款70万元,于2014年4月22日支付了被告房款7.8万元。现因上述房屋已不在被告名下,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房地产转让协议》,故原告向上海市J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房地产转让协议》,并判令被告返还房屋差价款21万余元以及原告另行支付的房款7.8万元。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中并未对履行地、管辖权进行明确约定,而本案纠纷不属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且原告现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协议》,而非交付系争房屋,故不动产所在地无法即认为系合同履行地。
至于原告认为合同签订地在上海市J区,对此,法院认为,若当事人要选择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时,应当以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但是本案原、被告对此亦无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江苏省T县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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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06
情形六 网购纠纷中出现“多个”合同履行地,怎么办?
案例介绍:
2018年8月6日,原告龚某在某网站旗舰店下单购买了一辆车价为人民币19.28万元的马自达CX4的全新汽车,付款方式为金融贷款方式。9月11日,原告根据某网站旗舰店通知至上海市M区的实体旗舰店提车,并支付了提车款。11月7日,原告在驾驶时发现车辆不能启动,后经马自达4S店检测,被告知该车辆的电瓶非原厂配置,是假冒伪劣的电瓶。为此事,原告与被告浙江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告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多次联系,两被告均未给予明确的答复,故原告向上海市J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浙江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退还原告已付的购车费用人民币50,190元并按原车价的三倍赔偿原告共计人民币628,590元;要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经审核,某网络订单上显示的提车门店“上海某万达广场店”为商家租赁的柜台,并无现车,而实际交付车辆的提车行为发生在上海市M区某实体旗舰店内,该地址为线下收货地,应视为本案合同的履行地,故本案应由上海市M区人民法院管辖。
07
以上问题,一图看清:
上海嘉定法院:商事审判庭 张晓莉、周红军;民事审判庭 纪学鹏、卢华艳;南翔法庭 刘昂、陶伟春;审判监督庭 韩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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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高佳运
执行编辑 / 胡逸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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