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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复》自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
《批复》针对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对于未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释明,告知人民检察院公告后再行提起诉讼。”
据悉,诉前公告是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联合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诉前公告程序不仅有利于实现民事公益诉讼应有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功能,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也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真执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积极探索、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充分彰显了公益诉讼的制度作用。与此同时,作为一项新类型诉讼制度,检察公益诉讼程序规则还有待进一步健全。由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刑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两类案件的合并审理,而《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公告程序,实践中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进行诉前公告,存在不同认识。为正确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批复》解决了上述争议。与此同时,为保证刑事诉讼程序依法顺利进行、避免超期羁押,便于民事公益诉讼查清案件事实、确定民事责任,《批复》同时规定,“因人民检察院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可能影响相关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批复》,亦表明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遵循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则。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诉前公告程序以外,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人民陪审员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组成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可以释明其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修复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诉讼请求。(记者:孙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2019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6次会议、2019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5日
法释〔2019〕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
(2019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6次会议、2019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对于未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释明,告知人民检察院公告后再行提起诉讼。 因人民检察院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可能影响相关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此复。
本文摘编自“法信”
责任编辑 / 蔡一博
执行编辑 / 胡逸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