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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期 |中国法学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金融司法与金融改革开放”学术研讨会综述

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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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交流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整理类案裁判思路,推送相关执法意见,解读法律精神和司法理念。


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

专业委员会




“金融司法与金融改革开放”

学术研讨会综述




/语音版请点击播放/




2019年8月20日,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以“金融司法与金融改革开放”为主题,在上海召开2019年学术研讨会。本次学术会设置“科创板及注册制相关法律问题”“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的司法应对”两项分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晓云,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董事长胡政在开幕式上致辞。刘贵祥专委与刘晓云院长共同为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上海市高院设立的“中国法院金融审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揭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茆荣华作了研讨会总结。上海金融法院院长赵红主持开幕式并致欢迎辞。外省市兄弟法院的法官、金融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专家学者以及获奖论文作者代表约13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产生了新一届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及委员,并宣读了获奖论文名单。 


一、开幕式致辞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对进一步做好金融审判理论研究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紧紧围绕司法如何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开展研究,把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审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解决金融资本“脱实向虚”,确保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环节;二是要紧紧围绕司法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开展研究,在司法审判中建立起科学防范、早期识别、依法处置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做好金融风险预警预防和化解工作;三是要紧紧围绕司法服务保障金融体制改革开展研究,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加大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继续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促进金融风险行政处置与司法审判的有效衔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晓云对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一年来取得的工作成绩给予充分肯定。他指出,近年来,上海法院紧紧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和上海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主动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积极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极发挥金融审判延伸职能作用,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上海法院将认真吸纳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促进金融审判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努力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共同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

上海金融法院院长赵红指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已进入冲刺阶段,随着金融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以及新的重大改革任务的逐项落实,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对金融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针对科创板相关法律问题以及防范金融风险司法应对机制建设的深入研究,将切实推动人民法院提升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为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推动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董事长胡政指出,期货市场作为风险管理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中金所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产品运行稳健,为服务多层次资本市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期货市场是一个规则导向的市场,法治是期货市场运行的基石,下一步需要积极推进期货法立法,建议法院在期货纠纷案件审判中充分考虑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效力、保障交易所自律监管履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主旨演讲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关丽介绍了当前金融商事审判中争议较大的几个法律问题以及应对建议:一是关于金融纠纷案件的审判方法问题,妥善审理金融商事纠纷需要在准确认定交易模式基础上探究当事人真实的交易目的,根据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交易的性质与效力;二是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泛化适用问题,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根据切实降低实际融资成本要求,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适用不同的规则和利率标准;三是关于场外配资的问题,目前,最高院正在征求意见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采用的是按照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定处理的观点,但对这种裁决结果是否符合无效合同的损失按照双方的过错分担处理原则仍有待进一步研讨;四是关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以市场化、法制化为原则;五是关于金融投资者与消费者保护的问题,优先保护中小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金融审判的价值目标,但同时也要培育理性的金融消费者,引导金融消费者买者自负理念,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认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给司法带来“五个进一步”的挑战,包括:涉科创板纠纷法律供给需要进一步补足、证券交易所监管行为的性质需要进一步界定、中介机构权责边界需要进一步明晰、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审判与行政监管的联动需要进一步加强;并从提升涉科创板相关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支持证券交易所履行自律监管职能、明晰中介机构责任的司法审查标准、探索与注册制相适应的民事赔偿制度、加强与证券监管等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大涉科创板案件的执行力度等六个方面分享了司法应对上述挑战的一些思考。

华东政法大学吴弘教授认为,当前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入冲刺阶段,在金融方面有很多新的要求,特别是对资金自由流动和人民币自由兑换提出了很多具体的要求。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探索地方的金融立法,加快形成成熟定型的制度体系。要深化金融司法保障的实践:一是发挥上海金融法院更大作用,将刑事案件纳入管辖范围,建议设立上海金融检察院;二是建立审前的中立评估机制,探索金融司法面向国际的问题,统一长三角地区的裁判标准,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

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席律师卢文道认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就是要在资本市场发行上市领域中推进市场化改革,关键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为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基本要求,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目前建立了五项配套制度:一是精简优化部分发行上市条件;二是调整充实发行上市当中信息披露的内容;三是与信息披露为核心相适应的审核责任配置;四是明确区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中有关主体的责任配置;五是推进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发行定价约束机制。

三、关于科创板及注册制相关法律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宋向今认为,正确处理好涉及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纠纷案件应当遵循以下三点司法理念和司法原则:一是司法裁判和金融监管要相衔接的理念和原则,法院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某一监管规则是否构成金融领域的公共秩序;二是尊重市场的司法理念和原则,尊重市场规律、交易规律,尊重自律监管是相关司法审判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三是衡平保护各方市场主体的理念,维护公开、公平、公正这一资本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薛峰庭长介绍了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交易所审核的法律属性、证监会和交易所之间在科创板注册制下的关系,并就如何平衡上交所和被监管主体等内容做了探讨。提出要实现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精细化,准确界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为民事赔偿提供坚实基础;明确操纵行为量化标准,为打击操纵行为提供规范依据;进一步明确违法行为证明标准,完善行政监管和民事赔偿、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张文瑾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科创板试行规则的角度出发,认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正在提升,差异化是科创板的重要特征。注册制下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是当前改善已有信息披露问题的有效途径,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需要更加突出信息披露的灵活性、适应性、主动性、匹配性和有效性。建议从信息披露语言表述的可理解性、明确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构建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双层责任架构等方面进一步推动信息披露的制度创新。

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谭婧副总经理介绍了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法律属性与法律效力。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主要来源于证券交易所和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契约文件,特殊情况下来源于法律法规的直接授权或者是证监会的行政委托,关于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效力认定,司法主要限于合规性审查,应秉持有限谨慎介入的理念,如果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程序是合法合规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张志红认为,一是要明确保荐机构的法律责任机构,确保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二是要严守投资者权益保护权限,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建议最高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对证券公司适当性管理义务的举证履行要求等事项进行适当调整,要平衡处理好卖者有责与买者自负之间的关系;三是要建立和推广示范判决机制,提高司法效率,防止滥用司法资源;四是要充分发挥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提高证券纠纷解决效率。

同济大学教授倪受彬认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本身的推出就是向社会预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需要和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相结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需要中介机构介入,加重中介机构责任,提高专业性。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边界需要考虑公募和私募的特殊性,区别于公募,私募制度有合格投资人的屏障,合格投资人可以依赖获得的信息披露判断。证券交易所实际上是一种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治理机制,参与市场愿意接受规则治理并一揽子认可交易所规则的。监管和司法要保持一定距离,法院可以通过个案以及类案的裁决获得对市场的间接稳定负责任,不应当对长远市场负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朱奕奕律师建议探索建立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完善与科创板注册制相适应的诉讼制度。集团诉讼制度有着贴合市场自治、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违法成本以及良好的指引功能等优势,在我国现行情况下引进或者发展相关集团诉讼制度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机制,一是要进一步加强法院的审判职能;二是要进一步发挥律师的作用;三是要强化多元化证券纠纷解决机制。

四、关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的司法应对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指出,科创板是在推行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注册制改革,目的在于对资本市场进行结构性重塑。从投资者的角度而言,投资者是否在意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根据目前数据呈现的特征,相较于问询,投资者更加关注政府的信用背书。促进信息披露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不仅需要上交所的推进落实和主动作为,更需要发行人主动承担主体责任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加强职业伦理和职业操守。再次,监管部门要引入最佳的治理技术,将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问询和答复及时披露在网上,不要等事后其他部门提各种要求。上海金融法院出台的司法保障意见提出对科创板的企业在不同阶段确立合理的审查标准,希望能在司法裁判中加以实施。

上海期货交易所党委副书记、监事长陆文山认为,对金融的理解要回归金融的初心,不忘市场的本源,一切要围绕金融的功用、金融市场的功能、金融立法的宗旨、金融司法的未来等方面进行分析,处理好市场的效率、运行的成本与系统的安全三方面的关系。司法对金融的支撑,要坚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过程中,要特别发挥金融司法立竿见影的特点,营造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

深圳金融法庭庭长袁银平对法院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中的角色定位进行了分析,认为要进一步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需要完善金融风险识别预警机制、畅通金融执法司法机构之间协调联动、提高金融司法专业化水平:一是树立正确的金融司法理念,二是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三是在谋求共识的基础上强化合作,四是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五是强化金融司法的专业水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黄德清分析了当前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金融风险的特点,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资本运行的全流程监管、处理好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重点解决融资难等四点建议,既要防止资本在逐利性的驱使下跑偏,又要避免压抑金融行业的正常发展。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吴爽介绍了成都法院全面推进金融审判专业化、国际化、智能化改革和服务保障成都国家西部金融中心建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工作经验:一是对上争取引导,建立金融风险防控司法保障机制,建立重大金融案件和事项的报告机制;二是对下整合力量,建立金融审判改革统筹协调机制;三是夯实根基,建立以专业化为基础的金融审判分流机制;四是对外聚集合力,建立金融审判溯源治理与多元解纷机制。体现了如下理念和思路:强化服务保障实体经济,打造金融案件绿色生命通道;强化金融风险信息共享,常态化运行金融风险信息共享;强化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强化金融创新的司法保护,加强金融创新的司法甄别,依法支持金融创新行为。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赵磊研究员认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不能简单依赖法院,需要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在内的许多部门协同应对。一是金融司法与金融审判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宏观与微观、整体与部分、多元与单一的关系;二是稳定压倒一切的价值追求;三是金融审判中法官的思维,要有简单化思维而不是复杂化思维、个案思维而非整体性思维、法律思维而非政策思维,做到专业化。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季立刚认为,金融是跨界的,在金融审判过程中要有多元化的思维,要有民法的思维、商法的思维,可能还有其他别的思维。在金融活动中金融机构所承担的义务是最高的,金融的危机是基于经济运行、金融运行本身所带来的风险,要竭尽所能进行防范,金融司法在个案当中要规范市场从而达到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的最终目的。

宁波银行南京分行法律合规部、资产保全部总经理王培斌表示,金融审判的核心元素是金融风险,应更多的运用公序良俗标准进行相应的判断,金融风险具有易附着性、传染性和聚合性等三个特点,在金融审判中考量金融风险应该进一步拓宽思路,更加全面客观,从视角、思维、方法等方面不断进行法律和金融的融合,以法律概念、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为基础,对金融风险进行较为准确的考量。应该将金融个案审判过程与结果公开,让社会公众包括金融市场主体知道相应金融行为的后果,从而可以防止个案所体现金融行为的复制和传染,避免风险的聚合,最终达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效果。

五、闭幕致辞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茆荣华指出,研讨会围绕“科创板及注册制相关法律问题”及“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的司法应对”开展的两场专题研讨,充分体现了服务国家战略的大局意识,前沿意识。人民法院要树立金融审判服务保障金融改革开放的工作定位,加强金融审判理论研究,围绕案件审判与审判效果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公正审理好金融案件,积极延伸审判效果,坚守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底线,探索形成相应的金融审判体制机制。研讨会嘉宾的发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金融与司法相结合,成就与展望相结合,产生了很多的“思想火花”,是一场理论界和实务界、金融领域与法律领域的思想交流的学术盛会,对于促进金融审判及金融改革开放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特约编辑 / 许晓骁

执行编辑 / 胡逸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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