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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期丨干细胞买卖合同效力审查

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202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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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干细胞以较强的自我更新、无限增殖及多向分化潜能优势被生物科技公司、美容机构借以宣传具有美容抗衰、治愈疾病等功效,常在未经临床研究和审批的情况下买卖、回输干细胞。发生纠纷,买卖效力该如何认定?本期案例系全国首例干细胞买卖案,有效填补了当下制度操作漏洞,充分发挥司法裁判指引作用,及时维护国家医疗监管秩序,促进干细胞研究和应用监管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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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细胞买卖合同效力审查

——吴某诉上海聚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

要旨

一、以不违反公序良俗之方法脱离人体组织后的干细胞属于民法上的物,但干细胞来源于人体,基于独特的生物属性,从人体提取的干细胞在法律上不得直接作为交易标的之物。

二、干细胞具有特殊的管理属性与特定的市场属性,作为一种新型的生物治疗技术,干细胞的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面向医疗卫生需求,因此,与干细胞相关的管理规范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干细胞买卖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三、第一审人民法院未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5日,吴某与上海聚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进行沟通,约定吴某以3.5万元/份的价格向聚仁公司购买30份“干细胞”,由聚仁公司培养细胞并提供相关场所进行细胞回输。吴某当日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聚仁公司转账了半数价款52.5万元作为预付款。2018年4月20日至7月6日,聚仁公司共向吴某交付了8份“干细胞”。此后,吴某多次要求聚仁公司交付剩余“干细胞”,而聚仁公司未能履行,故吴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聚仁公司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71447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吴某与聚仁公司间的“干细胞”买卖合同;二、聚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吴某预付货款397,500元;三、驳回吴某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聚仁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沪01民终432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71447号民事判决;二、吴某与聚仁公司之间的“干细胞”买卖合同无效;三、聚仁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某剩余预付款397,500元;四、驳回吴某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双方存在何种形式的合同;二、涉案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三、如果涉案合同解除或被认定无效,法律后果应当如何处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微信作为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亦属于书面形式范畴,故聚仁公司与吴某之间存在书面形式的“干细胞”买卖合同。

关于争议焦点二,涉案干细胞以不违反公序良俗之方法脱离人体,经由相关人员进行体外操作,以有体物形式存在,并具有可能的医学价值,属于民法上的物。干细胞来源于人体,不管是异体来源的干细胞,还是经过复杂的体外培养和操作后的自体来源的干细胞,均含有供者的生物学性状信息。基于干细胞的生物属性,从人体提取的干细胞在法律上不得直接作为交易标的之物。

干细胞作为新兴的生物治疗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面向医疗卫生需求,具有特殊的管理属性及特定的市场属性。我国建立了以医疗机构为责任主体,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和项目双备案的管理机制。《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干细胞的临床转化需要注册申报和临床试验申请,干细胞的来源和获取过程应当符合伦理。聚仁公司未取得干细胞临床研究的立项与备案,不具备从事干细胞临床研究的条件与资质。同时,涉案“干细胞”未经药物临床试验或获得药品上市许可,亦非用于严重危及生命且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治疗或者重大医疗卫生需求。聚仁公司制备“干细胞”后销售给吴某并协助完成部分“干细胞”回输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管理规定。

虽然《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系部门规章,但是该管理办法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与上位法的立法目的一致。同时涉案干细胞买卖行为严重违背了伦理规范,破坏国家医疗监管制度,危及不特定个体生命健康安全,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明确国家和个人权利的行使边界,判断法律行为正当性与合法性的标准。具体到本案,医疗卫生技术的进步和有序发展、干细胞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药品市场的管理秩序、公众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等均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双方成立的干细胞买卖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关于争议焦点三,鉴于涉案合同无效是自始、确定、绝对、当然地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吴某在一审中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均不成立,对于其一审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根据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未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本案中,二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对于已经交付的“干细胞”和扣除的价款,不再向对方主张标的物返还或价款返还,亦不向对方主张因合同无效后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当事人确认尚有22份“干细胞”未制备,故聚仁公司理应将剩余预付款返还。


【相关法条】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8条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第10条、第11条、第52条第4项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71447号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4321号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何建、韩朝炜、娄永


编写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长  何建


责任编辑:牛晨光

执行编辑:吴涛  范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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