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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期丨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边界探析

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202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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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自主权,既要有刚性,也要有同理心。劳动者有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而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尊重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本案中劳动者为父奔丧被用人单位以无故旷工为由辞退,法院判决支持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请求,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以公认的情理展示了司法的温度,对构建和谐社会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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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边界探析

——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

要点

劳动者因父母去世治丧等特殊情形请假且未超过合理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予尊重和理解。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未予准假,并以劳动者擅自离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下称“安盛公司”) 诉称,王某依法受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约束,根据公司规定,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辞退。王某在2020年1月6日至14日期间,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共缺勤6个工作日,即使给足3天丧假,累计旷工也达到3个工作日,符合辞退条件。王某无视规章制度擅自离岗,以私事为重不愿及时返岗,对公司用工管理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其因私请假虽事出有因,但必须遵守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人情不能大于法,一味偏袒员工,对用人单位显失公平。王某在明知单位考勤审批制度,明知此次请事假在事先和事后均未按规定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仍故意旷工,情节已达辞退标准,由此被辞退并不值得同情。故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现请求:不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币种下同)75,269.04元。

王某辩称,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查明事实:王某系安盛公司保安,做二休一。安盛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员工请事假一天由主管领导审批,……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公司总裁(总经理)审批;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王某签收并学习了上述文件。

2020年1月6日,王某因父亲生病向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安徽老家,请假时间为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因公司告知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父亲去世,王某向主管汇报,主管让其安心回家料理后事,王某便再次回家。后,公司未再联系王某,其于1月14日返回上海,次日开始上班。2020年1月31日,安盛公司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旷工累计达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1月6日至14日期间,王某应出勤日期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
  2020年3月27日,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安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决安盛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安盛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14509号民事判决:安盛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沪02民终1069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

王某工作做二休一,2020年1月6日至14日期间,其请假日期为1月6日至13日,其应出勤日期分别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

王某于 1月6日早上提交请假手续,其上级主管签字同意,然,其领导迟至下午才报公司审批,次日才告知未获批准,故一审认定王某1月6日缺勤系因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所致,不应认定为旷工,并无不当。1月7日王某因公司未准假,返回上海途中得知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办理丧事,至此,事假性质发生改变,转化为丧假事假并存,扣除三天丧假,王某实际事假天数为2天,至于此2天事假是否应获批准,纵观本案,王某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安盛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

至于安盛公司对其父去世及火化下葬时间存有异议一节,法院认为,相关村委会证明显示其父从去世到火化下葬所耗时间在合理范围内,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故对安盛公司之主张不予采纳。

至于2020年1月14日,该日不在请假期间范围内,安盛公司认定该日为旷工并无不当。

综上,王某并未达到安盛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安盛公司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编写人:上海市二中院法官助理 张曦)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民初14509号

一审独任法官: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刘峰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10692号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黄皓、陈樱、姜婷


责任编辑:牛晨光

执行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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