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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案是全国首例涉“洋垃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洋垃圾”走私的打击力度,但仍有不法分子不顾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利益,实施违法走私行为。对于本案涉及的当事人,在已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再追究民事赔偿责任,通过多种责任的综合运用,以实际行动践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裁判鲜明体现了谁侵害谁担责的原则,让实际进口“洋垃圾”的经营者承担无害化处置费用,从源头上打击相关企业进口“洋垃圾”、非法牟利的冲动,坚决把“洋垃圾”拒之国门之外,有利于进一步守好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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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洋垃圾”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单位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黄某、薛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
要旨
1.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相互独立的责任形式,未在走私废物犯罪案件中被判处刑事责任,不代表其必然无需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符合相应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对于非法入境的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即使因被查扣尚未造成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但侵权行为人仍应负有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3.对非法入境而滞留境内的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是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相应的处置费用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而不是纳入执法成本由海关承担。
基本案情
被告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通过朋友联系被告黄某,欲购买进口含铜固体废物。黄某联系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泰公司)以及被告薛某。薛某在韩国组织了一票138.66吨的铜污泥,由米泰公司以铜矿砂品名制作了虚假报关单证,并将进口情况以《钱总货物清单222》传真等方式告知华远公司。华远公司确认后,之后由黄某在上海港报关进口。后该票固体废物被海关查获滞留港区,无法退运。经鉴定,涉案铜污泥中含有大量重金属,应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经评估,涉案铜污泥处置费用为1,053,700元。
在刑事处罚案件中,米泰公司、黄某、薛某均被判处刑事责任,华远公司未被判处刑事责任。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处华远公司、米泰公司、黄某、薛某四被告连带偿付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用1,053,700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四被告在明知铜污泥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分工合作,实施了非法进口、购买境外固体废物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1,053,7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华远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裁判理由
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相互独立的责任形式,行为人未在走私废物犯罪案件中被判处刑事责任,不代表其必然无需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需要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予以判断,若符合相应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可以充分认定华远公司与米泰公司、黄某、薛某之间存在商议,具有共同的侵权故意,实施了进口铜污泥行为,符合共同实施环境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对于非法入境的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即使因被查扣尚未造成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但侵权行为人仍应负有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相关行为人应当首先承担退运固体废物的法律责任,并由其自行负担退运成本,在无法退运的情形下,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和影响仍客观存在,行为人不应当因无法退运而免除排除污染风险的法律责任。故在本案中,四被告应当共同承担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针对非法入境而滞留境内的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是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相应的处置费用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行为人应当承担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案涉铜污泥无法退运,为消除环境污染危险,需要委托有关专业单位采取无害化处置,此系必要的、合理的预防处置措施。相关费用属于因消除污染危险而产生的费用,华远公司与其他各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2019)沪03民初11号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陈亚娟、姚建中、黄旻若、黄田花、吴惠丽、杨智勇、顾月琴
二审案号:(2019)沪民终450号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殷勇磊、张心全、陈振宇
编写人: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张逸、姚敏
责任编辑:牛晨光
执行编辑:吴涛 范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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