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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司法保障
——牛某诉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
要点
劳动者的隐私受法律保护。对于与劳动合同不直接相关的劳动者基本情况,用人单位不享有知情权。不影响实际履行工作的残疾情况,劳动者可以不主动向用人单位披露。用人单位以劳动者隐瞒身体残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构成违法解除。
基本案情
牛某左手大姆指部分缺失残疾。其2019年10月10日到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叉车工。牛某入职时提交了在有效期内的叉车证,并参加了入职体检,体检合格。公司要求填写员工登记表,登记表上列明有无大病病史、家族病史、工伤史、传染病史,并列了“其他”栏。牛某均勾选了“无”。入职后牛某正常完成工作。2020年7月4日,物流公司以牛某隐瞒持有残疾证,且威胁领导恐吓上级,属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7月10日,牛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00元。审理中牛某表示,其可以正常工作,并不要求物流公司额外支付残疾人的福利待遇,所以没有告知物流公司其身有残疾。2020年10月13日,仲裁委员会按牛某工资2,930元为标准裁决物流公司支付牛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0元。
牛某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请求物流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
物流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入职时隐瞒公司残疾事实,有违《员工手册》第二章第六条身体有残疾却隐瞒和第二章第八条提供虚假信息的规定,并且牛某在工作中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辱骂恐吓领导。故被告依据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92996号民事判决:物流公司支付牛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0元。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沪01民终619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物流公司向牛某提出解除劳动理由为隐瞒持有残疾证及威胁领导恐吓上级。为此,物流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交视频证据,但牛某对证人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证人与物流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并表示视频内容并无牛某威胁领导恐吓上级的内容。鉴于物流公司未提供充足有效证据证明牛某存在威胁领导恐吓上级的行为,故物流公司该项解除理由不能成立。物流公司的另一项解除理由为牛某隐瞒残疾证。法院认为,虽然用人单位为了保障人尽其用、提高劳动效率、保障劳动成果,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需要了解劳动者的学历、履历、年龄、薪酬要求、职业规划等详细信息,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应有合理边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依照该规定,对于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不负有如实说明的义务。通常而言,“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应当是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信息,比如教育经历、工作经验、技术技能、研究成果等,而婚姻状况、生育情况与意愿、家庭条件、个人爱好等通常与岗位、工作能力不直接相关的信息,则不属于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范围。
本案中,物流公司招用牛某系从事叉车工作,而牛某亦提供了有效期内的叉车证,入职时体检合格。从牛某近9个月的工作情况来看,其都能顺利完成工作任务,这也印证本案中其拇指残疾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此外,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牛某作为一名残疾人,其享有的权利不应停留于基本的社会保障,还应包括平等就业机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体面地融入工作与生活,使得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中获得无差别、非歧视的对待,以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自立于社会,这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因此用人单位对残疾员工应有必要的包容而非歧视,应尊重、关爱、帮助他们,使他们拥有和正常人一样的平等就业机会。本案中,物流公司以牛某隐瞒残疾证为由解除,不仅是对残疾人的歧视,也违反了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系违法解除,应支付牛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8条、第26条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92996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独任法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罗彬彬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619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蔡建辉、徐焰、顾恩廉
编写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蔡建辉、王婧
责任编辑:牛晨光
执行编辑:吴涛 李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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