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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期丨《民法典》视域下业主未实际投票行为的法效果认定

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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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案是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启动后,上海市首例依职权决定提级管辖案件。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持续推进,使业主大会愈加成为居民实现小区业主自治的重要路径,围绕业主大会的典型纠纷备受关注。本案裁判确立了“业主参与表决”的形式可由业主自行约定的规则,认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表决票送达即视为参与”“未投票即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意见”条款的效力。但业主委员会应告知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的议题、提示特别约定条款、有效送达表决票,充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本案首次正面回应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参与表决”的理解分歧,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以提级管辖的形式平衡业主参与权与小区运转秩序,比较典型地展现提级管辖“审理一件,指导一片”的示范价值。


《民法典》视域下业主未实际投票行为的法效果认定

——中海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黄浦区海悦花园业主大会等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裁判

要点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业主参与表决”,其表现形式不局限于业主实际投出业主大会表决票。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约定参与表决的形式以及表决票的计票规则。若业主约定“表决票送达即视为参与”“未投票即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意见”,人民法院应尊重业主自治,认可该约定内容的效力。但采用前述约定方式召开业主大会的,应有效送达表决票,并采取有效措施告知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的议题,提示未投票的法律后果,以充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对满足前述程序且遵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形成的决议,业主要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中海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诉称:2021年1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海悦花园业主大会(以下简称“海悦业主大会”)、上海市黄浦区海悦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悦业委会”)公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授权业委会聘请律师通过诉讼解决: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及其他公共用房的配置、交付、使用、权属问题”(以下简称“议题3”)和“授权业委会暂时取消2021年的小区公共收益资金转入维修基金计划,以备诉讼相关费用的支出”(以下简称“议题4”)等议题。但因业委会将表决票交给包括承租人以内的非业主的第三人,是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约定以外的送达方式,故业主大会表决票未全部送达业主。且《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参与表决”旨在鼓励业主参与社区事务,对共同决定的事项应作出自己的意思表示,故“参与表决”应指业主实际投票表决。但本案有超过半数的业主没有参与表决,案涉议题也未满足《民法典》规定的通过比例,表决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遂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议题3、议题4。

被告海悦业主大会、海悦业委会共同辩称:一、案涉小区总户数为1083户,表决票已按照《议事规则》约定的三种方式全部有效送达。二、《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降低业主大会表决的门槛,如果认为《民法典》施行后,《议事规则》中的“视为同意多数”等条款不再有效,将使业主大会更难通过表决事项,使大多数小区的业主大会陷入瘫痪,而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相违背,故应尊重业主的自治权,海悦业主大会依照《议事规则》约定所作出的表决程序合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修订的海悦花园小区《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约定,业主同意采用下列方式之一的,均作为表决票已送达:(一)业主本人当面领取,或专人送达,交由业主签收;(二)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房屋内,并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第十二条约定,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按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意见。第十三条约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人数确定。

中海公司是海悦花园小区业主,也是该小区的建设单位。2021年1月6日,业委会在小区各楼大厅公告栏公告将在2021年1月22日上午9:00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议题3、议题4等13项议题进行表决,同时提示《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并指出发起议题的原因是海悦花园未办理物业管理用房登记,业委会与小区建设单位(即中海公司)多次沟通未果。上述公告附有《表决票(样张)》,并提示《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同日,海悦业委会在其开设的微信公众号“海悦花园业委会”亦发布上述内容。

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10日,业委会组织人员向业主送达表决票并按照楼栋分属制作表决票签发表。依照签发表,大部分为业主现场签收,还有部分为塞入门缝、租客代收、放入信箱。每楼栋的签发表有两个以上业主或居委会工作人员签字。随后,业委会在各楼大厅公告栏张贴《表决票非当面送达公告》,并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通知,载明经工作人员上门但无法当面送达表决票的,均根据《议事规则》约定,由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委会证明,投入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房屋内,并以字体加粗的方式,提醒对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意见。

2021年1月22日,海悦业委会对业主大会会议开箱计票,居委会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指导与见证。经统计,本次业主大会有居委会等单位参会人员3人,业主总人数1083户,参会业主人数1083户,其中,未发表意见计入已表决多数共611票。

2021年1月25日,小区业主大会、业委会发布《表决结果公告》,载明:投票权共1083票,总计送达表决票1083张,根据《议事规则》约定,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不同意、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意见,案涉两项议题均获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2022年1月1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为由,依职权决定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级管辖本案。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2022)沪02民初16号民事判决:对原告中海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业主大会表决票是否有效送达;二、案涉业主大会表决程序是否违法。

关于争议焦点一。《议事规则》约定,投入业主信报箱或者房屋内,应由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公告送达情况。虽然《议事规则》并未明确送入房内非业主签收的情形,但按照《议事规则》约定的第三种表决票送达方式,将表决票直接投入房内且符合特定程序的,无需业主直接签收,属于有效送达,故此种送入房内交由非业主第三人,并亦进行见证、公告等程序的送达方式,应认为符合《议事规则》的约定。且业委会对表决票的送达已经依照《议事规则》的约定,穷尽送达手段,更为保障业主知情权、参与权,细化至在楼宇公告栏、业委会公众号等多种便利渠道公告,故应认为业委会已有效送达业主大会表决票。

关于争议焦点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事项作出的约定,在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应尊重业主自治权。小区业主大会按照约定程序形成的决议,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具体原因如下:

一方面,《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并未排除业主在参与表决方式的选择上行使自治权利,本条并未对参与表决的形式作出限定,且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通过比例较《物权法》,修改为以参与表决的人数为计算基础,实质降低业主表决同意及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的要求,以促成业主大会相关议题的通过。为避免业主大会陷入停滞,参与表决的形式并不仅限于业主实际投出表决票,业主可通过《议事规则》约定参与表决的形式。本案中,小区业主大会按照《议事规则》第十三条确定参与表决人数并无违法之处。

另一方面,《民法典》并未就业主如何表决同意作出规定,且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虽然在本次业主大会的决议过程中,部分业主因未提交表决票,而未能明确表达其意见,但在《议事规则》已对此情形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视为该部分业主以其约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本案中,业委会所送达的表决票,大部分由业主直接签收,且在相关的通知、表决票、公告中,多次用加粗等特殊字体的方式对《议事规则》第十二条的约定进行提示,已穷尽送达、告知手段,并有居民委员会到场进行监督,已充分保障业主知情权、参与权,故案涉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结果,难以认定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法院依法对中海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二百七十八条


【案件索引】

一审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王国新、卢薇薇、王晓梅


编写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王晓梅、顾嘉旻


责任编辑:牛晨光

执行编辑:吴涛 赵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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