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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89期丨 民商事管辖权异议案件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

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2023-05-14

专栏介绍

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制订了《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规划》,力争通过5年时间,形成一批实用性强、可操作的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实现常见类案问题全覆盖。在全市三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已完成31个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工作,逐一经高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汇编出版《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第一册、第二册、第三册、第四册和第五册。五册共围绕2000多个法律适用问题,逐项梳理、归纳类案审查要件和注意事项,附以相应的规范指引(含《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800多个

本丛书的编撰出版凝聚了上海法院数十载的审判智慧和经验结晶。为了更好地展现、分享、传承上海法院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系列成果,尽最大努力凝聚法律共同体共识,本栏目将持续节选《上海法院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部分内容,旨在全面提升法律共同体的司法认知和适法统一能力,选取类案指南中的要点内容,以供大家学习和交流。


编者按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该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和意见。为妥善审理该类案件,上海法院集结了一批审判业务专家撰写了《民商事管辖异议案件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本期刊发民商事管辖异议案件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节选之一:《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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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事管辖权异议案件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   



一、管辖权异议一审案件的审理

【审理要点】

1.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无论是否进行了答辩,法院都应对异议进行审查。

2.管辖权异议一审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形式。确有必要的,可采取询问、听证等方式进行。

3.管辖权异议一审案件应采取全面审查原则和形式审查原则。

4.案件法律关系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管辖规则的选择适用,管辖权异议一审案件应首先通过形式审查确定案件诉争的法律关系,以正确适用相关的管辖法律规定。

5.管辖权异议一审案件审理期限为15日,即应当在受理管辖权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6.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的结果,一般包括裁定移送管辖和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特殊情况下也包括裁定驳回起诉,如中国法院均无管辖权的情形。

【注意事项】

1.某些法律关系本身具有相似性,在特定情形下容易混淆,如股东出资纠纷与公司增资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名为担保实为借贷的纠纷等。若未能对相似法律关系作出正确识别,则易导致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法律适用错误。民事案件案由系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的,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登记立案时也可能存在当事人选择案由不准确或者为了规避地域管辖而虚构法律关系的情况,因此,管辖权异议审查应首先准确认定诉争法律关系。

2.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3.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如果有管辖权的法院存在两个以上的,法院不应径行裁定移送,而应主动询问并尊重异议人对于管辖法院的选择意愿,裁定移送异议人选择的法院处理。

4.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的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没有上诉权。因此,小额诉讼案件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尾部应写明:“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能赋予当事人上诉权。

5.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因此,普通共同诉讼中,在答辩期内未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驳回其他被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缺乏上诉利益,其对一审裁定不享有上诉权。

6.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书中关于上诉权的告知(最高法院2016年发布的样式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系针对裁定书中列明的所有当事人。因此,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可以只列明原告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不应列明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其他被告;一审裁定管辖异议成立,移送管辖的,裁定书应列明所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7.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为由分别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理解为一个管辖权异议下的两个不同理由,不是两个管辖权异议,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作为一个管辖权异议处理,以避免出现一个异议成立而另一个异议不成立时的裁判相互抵触的情况。实践中,由于各地级别管辖标准不同,应当先审查地域管辖异议理由是否成立。成立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此时无需审查级别管辖理由;不成立的,再审查级别管辖理由是否成立。

8.实践中,可能出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告提出撤诉的情形。此时,受诉人民法院可以考虑让被告先撤回管辖权异议,然后再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也可以直接作出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

9.在有多名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受诉法院应当先行审查确定所有被告的答辩期均已届满,再对各被告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一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以避免剥夺在后提起异议的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法定权利。

10.管辖权审查属程序问题,应根据当事人诉请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即审查确定管辖权阶段,还未开庭审理的情形下,不宜对案件证据真实性等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在实体审理阶段予以审查更为妥当。因此,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中,不宜以本院查明的形式对事实问题进行实体认定。而且最高法院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之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样式中,亦没有“本院查明”部分。

【典型案例】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428号]

裁判要旨:管辖权异议审查注重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诉讼请求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以认定涉及确定管辖的要素。

2.北京盛世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石康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康赛服饰实业有限公司、黄石康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诉案,《立案工作指导》2005年第1辑(总第10辑)[裁判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法院应当对纠纷的性质进行准确的把握以确定管辖,对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纠纷可能是票据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或者是一般的债务纠纷,对于不属于票据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的一般债务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北京市世源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诉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八卷》 2013年1月版

裁判要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应对据以确定案件管辖的相关事实进行审查,以准确确定案件管辖,避免审判资源浪费。如果原告依据起诉法律关系选择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时,法院应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对起诉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审查。当事人对纠纷法律关系性质的选择决定其程序上的权利义务。

4.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9)最高法民辖终108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标的额为诉讼标的额,被告主张应依“实际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实质系主张在管辖权异议阶段进行实体审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黄某涵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8)最高法民辖终372号]

裁判要旨: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故对普通共同诉讼来说,一个共同诉讼人提起管辖权异议,其效力不能及于他人。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应视为其已默认原告的管辖请求,就驳回其他被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具有相应的上诉利益,不享有上诉权。


二、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的审理

【审理要点】

1.上诉的主体既包括被告,也包括原告。如原告对移送管辖的裁定不服,认为不应当移送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采用书面方式进行。确有必要的,可采取询问、听证等方式。

3.二审法院应当对管辖权异议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4.审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5.二审裁定列明当事人,应当分别以下情形进行处理:维持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按一审裁定书所列当事人列明当事人;裁定移送管辖的,应当列明所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注意事项】

1.被告除对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外,如果被告认为法院裁定移送的法院不是自己请求移送的法院,对该裁定不服的,也有权提起上诉。

2.在审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过程中,原告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经准许的,可向管辖权异议上诉人释明,并要求其撤回上诉,上诉人坚持不撤回上诉的,可以裁定终结管辖权异议审查。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


三、规避级别管辖的审查处理

【审查要点】

1.主观上,原告有通过虚高诉讼标的额以抬高级别管辖的意图,即为规避级别管辖,提高案件审级而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

2.客观上,原告诉请的标的额明显缺乏依据,包括缺乏相应证据支撑、主要证据系伪造、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以及缺乏法律依据等,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即可确认原告诉请的标的额存在虚高情形,且足以抬高案件级别管辖。

【注意事项】

1.人民法院在立案和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对当事人是否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级别管辖问题进行审查,是保障当事人规范行使诉权、维护诉讼诚信和立案登记秩序的必然要求,并不损害当事人诉权。

2.依法交纳诉讼费,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但并非是当事人启动民事诉讼的对价。尽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败诉方负担,虚高诉讼标的额的当事人最终将承担未获法院裁判支持的诉讼标的额所对应的诉讼费,为其虚高诉讼标的额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承担诉讼费为代价,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提高案件级别管辖,将本应由下级法院管辖的民商事案件,抬高至上级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是否虚高诉讼标的额的审查是有限度、有条件的,不能代替实体审理工作。通常情形下,人民法院仅围绕原告起诉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关于“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进行审查,对原告诉请的标的额应否予以支持,留待案件实体审理阶段解决。但在被告提出原告虚高诉讼标的额的主张,并就此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对原告是否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进行审查。如经审查,原告确实存在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被告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4.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管辖权阶段,不对实体争议进行审理,诉讼标的额的确定以起诉人诉讼请求中提出的数额为准,至于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全部或部分支持,则应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依法裁判。但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种例外情况,即通过对起诉时提交的表面证据的初步审查,发现存在明显虚增诉讼标的故意时,不能仅根据诉讼请求中提出的数额确定诉讼标的额,而应当以其表面证据指向的数额确定诉讼标的额。

5.对当事人起诉是否属于故意虚增诉讼标的额应当从严把握,只有当事人请求的部分诉讼标的额毫无根据时,才能认定为是虚增。只要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无论这些证据是否真实,都应当按照当事人主张的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

6.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额可能无法得到人民法院裁判部分或者全额支持,但主观上并无规避级别管辖意图的,不属于规避级别管辖。

【典型案例】

1.潘某华诉浙江省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7)最高法民辖终120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提出民事级别管辖异议,认为对方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如当事人诉请的标的额明显缺乏依据,审查确定其诉请的标的额存在虚高情形,且足以抬高案件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级别管辖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上诉人深圳市信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1174号]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阶段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金额虽然一般仅作形式审查,并据以确定案件级别管辖,但是对于确有证据证明恶意虚构诉讼请求数额以规避级别管辖的行为,亦应结合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规制。


四、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的审查处理

【审查要点】

1.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是否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2.被告在异议申请中是否虚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

3.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是否又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4.其他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

【典型案例】

1.本地公司诉某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2019年度江苏法院买卖合同商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通过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等方式,故意拖延诉讼程序。实施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干扰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个人或单位,将面临罚款处罚。

2.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5司惩2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提出管辖权异议,企图拖延诉讼时间,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浪费了司法资源,客观上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开展,应予依法制裁。

3.袁连业诉郑敦健股权转让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14期[裁判法院: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0391司惩59号]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当事人在应诉答辩期内提起管辖权异议是其法定诉讼权利,行使该权利时必须以纠正人民法院错误的管辖分工以及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为目的,必须遵循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为实现拖延诉讼等非法目的而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权异议的上诉。当事人滥用该诉讼权利,损害相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进而导致诉讼程序拖延,浪费有限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正和权威的,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五、生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确有错误的救济

【审查要点】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不得申请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在原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管辖异议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发现原审法院确无地域管辖权,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该错误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3.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注意事项】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删除了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的再审事由。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并不包括管辖异议的裁定。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是,管辖权异议的救济已经通过一审程序及二审程序来保障,从诉讼程序的稳定性考虑,允许对该类裁定申请再审将严重拖延诉讼,且实体判决存在错误的,可以通过对判决申请再审予以救济。因此,对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今后不能再申请再审。也即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责任单位:上海高院立案庭  上海高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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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金妫  蔡一博

执行编辑:吴涛 赵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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