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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香莲、潘金莲与李雪莲

2016-11-19 徐梦堃 青苗法鸣

莲花,水中芙蓉也。出淤泥不染,濯清涟不妖,往往是清纯唯美的象征。

看完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之后,我下意识地会将秦香莲、潘金莲与李雪莲这三个女人联系在一起,其实他们身上有着这样一个共性的特点,因为男人使得自己一生的命运发生了一个很大的旋转。当然这里面也有不同点,不同的是秦香莲和潘金莲是历史人物,李雪莲是小说中虚构出来的人物,当然你说它是虚构的,其实她可能更多地以其他角色隐藏在我们的身边。秦香莲与潘金莲两个同作为历史人物的著名女性,他们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所代表的形象也是不同的,秦香莲代表的是中国传统女性的坚贞与质朴,然而潘金莲所代表的则是传统文化所不能相容的淫乱与恶毒。但是他们的命运都有一种极大的相似性,这种相似性应当说,他们都是一种悲剧式的人物。而电影主人公李雪莲恰好同时承接了这两种角色,在前夫秦玉河或者说其他人看来她可能就是潘金莲,然而从她内心来看她始终坚持,她是秦香莲,而前夫是陈世美,进城之后抛妻弃子。但是她和秦香莲不同的是,秦香莲在不幸中遇到了青天大老爷包拯,包拯为她伸张了冤屈。而李雪莲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她试图去寻找“包大人”,但结果是十几年来都没有寻找到。同时她们虽相隔千年,但两位受冤屈的女性都采取了同样的诉求方式,即跪路拦人,只不过当年秦香莲拦得是轿子,而李雪莲拦得是领导的车子。当然电影最后似乎有了一点积极的内容,雪莲终究算是有了一个不坏的处境,我无意去揣测这是编者亦或是导演为了电影公映所需要添加的内容,只不过根据我的观察、了解以及多年多地的实地调查,很多“李雪莲”最终都没有好的境地或下场。

一部小说也好电影也罢,能与读者观众产生共鸣的关键在于调动人内心与传统的那份传承以及与现实的那份贴近。李雪莲告状的根源在于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假离婚的原因是为了规避政策约束分得房子和生得孩子。房子和孩子实际上都是家,这一中国人最深刻的精神依托载体。由此在李雪莲看来,虽然其假离婚的“意思表达”在当时是真实的,她也意识到这是欺骗他人欺骗政府,但是她认为这种“欺骗”是具有正当性和巨大的可理解性,这就来源于中国人最低的物质保障和精神追求,即对“家”的追求,这种自我理解成了她多年告状的动力,因为她无法理解她的正当诉求为什么得不到关注、信任与帮助。其实近些年来这种故事经常发生,在每一个类似故事的主人公看来,家庭、伦理、亲属与法律之间像打上了一个当局者与旁观者都无法打开的死结一样,这就是故事的现实贴近,而且相似的处理方式会与读者产生深刻共鸣。而李雪莲虽然身处现代社会,但其采取了一千年以前和她有类似遭遇的秦香莲相同的救济手段,那就是拦轿伸冤和告御状。同时李雪莲与秦香莲所不同的是,她一开始也并没有直接去北京,而是希望通过一斤香油、一串腊肉还有和王公道法官那“八竿子打不着的亲戚”关系来解决这件事,因此她的行事做法又体现了乡村社会的人情逻辑和宗族逻辑,即它认为送礼物以及“拉关系”有助于拉近她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在这种熟人情面原则衍生出的假设便是:王法官会将她纳入自己的熟人或亲人谱系,在这个谱系里她会自然受到权利义务配置的倾斜,因为胳膊肘是绝对不允许对外拐的,同时漠视陌生人的利益、偏袒熟人和本地人都是普遍的和具有正当性的做法。剧中的一干人等,都是互不理解的,尤其是在雪莲看来,没有人可以理解她相信她和帮助她,从她决定开始采取私力救济时,她先后找到自己的弟弟和心里一直有着她的屠夫老胡,最终都不敢帮助她,当然在她看来他们可能是不愿意。老胡一开始是愿意帮她去杀了那些仇人的,但有个前提条件,必须和她发生一次性关系。但当老胡知道她要杀的是五个人之后,便打起了小算盘,自认为“弄一次”女人就要背上五条性命的包袱是不值当得,因此私力救济的打算从此罢休。当她遇到一次次帮助她并标明从初中开始就暗恋她的赵大头时,读者似乎觉得可以安心了,雪莲终于找到了一个归宿,放下仇恨的怨念重新生活,谁知作者笔锋一转,虽然赵大头是真心爱着雪莲的,但同时其在劝阻雪莲继续上访时夹杂着自己的私心,即帮着法院、政府摆平这个无休止上访的女人时,自己可以借着公权力的关系来使自己的儿子谋求正式的工作。纯粹的雪莲在突然发现赵大头不是那么纯粹时又继续了她的上访之路,最终以前夫秦玉河的意外死亡告终。当第一次有幸拦到中央领导车辆,反映诉求之后,其痛恨的法院院长、县长和市长一干人都被撤职了,这时候的雪莲看到了希望,于是她去庙里面拜了菩萨,这一拜有两个目的,一是感谢菩萨帮她“惩奸除恶”,二是希望菩萨能继续帮助她“赶尽杀绝”,毕竟负心汉秦玉河还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前文并非以故事发生的时间为视角进行了相对杂乱的故事梳理,当然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从我的角度看,我认为故事中有这样几组语词值得提炼,当然这种提炼也许与个人的专业背景有关,这四组词分别是党中央与菩萨、乡村社会与权力、政策与对策、制度供给与领导逻辑。

第一,党中央与菩萨。其实“贪官恶吏”被撤职是她向中央领导反映诉求之后,中央指示省委做出的决定,为何李雪莲要感谢菩萨?因为李雪莲是一个没有文化的农村妇女?我觉得并不是如此,李雪莲在和县长就不再上访保证书一事“谈判”的过程中就显示出她清晰的思维逻辑和做事的底线原则。为何从秦香莲到李雪莲,普通民众对于最高权力总是有一种天然自信的崇拜和追求,“清官都在中南海”的理念牢牢地烙刻在老百姓的心里,同时清官、领导乃至领袖又可以当作是菩萨的象征,因为他们能秉公处事,能明辨是非,能让善恶终有报,所以又不知何时开始,在农村社会,厅堂上正挂着的有国家领导画像、先人遗像以及神灵尊位,这三者的和谐相处确实耐人寻味。实际上,传统中国人认为宗族、国家与神灵是一个人能栖身存活、得到保障的三种力量,因为这三种力量往往是同构互补的。根据科斯第二定理也称为规范的科斯定理我们可知,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TC>0),去京城上访除了精神理念层面的价值判断之外,其实还有成本-收益的经济学考量,每个人在生活中都是自身利益判断的经济学家,不在乎其是否学过经济学。因为这种方式虽成本较大,但能确保一次性解决问题,因为站在权力的顶端能保证自身权利的彻底恢复和损害的完全填补,同时还能将曾经阻挠、迫害自身权利恢复的各级“贪官污吏、土豪劣绅”一撸到底,保证事态的结果不会出现波动与反复。

第二,乡村社会与权力。王法官有判决离婚无效的权力、各级领导有“拨乱反正”和处理下级不作为的权力、县法院的法官有帮助赵大头儿子解决正式工作的权力、茶厂厂长有决定谁做车间主任的权力、县长有能解决贾聪明法官升任副院长的权力也有“罢免”法院院长与公安局长的权力......这一系列权力在乡村社会场域上进行着较量和角逐,在不同的权力权威面前,其他权力所表现的样态是不一样的。我在《纠纷类型变化和乡土社会权威变迁的乡村人民调解主体》一文中就曾经写到乡村社会权威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新中国成立以后,用红色政治权威吞噬自治型权威,通过辅助树立“经纪人权威”到单一地依靠村、镇两级机构进行乡村治理,实际上一直是处于一种混乱的无序当中。随着改革开放之后,红色政治权威的落没,国家权力爪牙在基层社会的褪去,基层治理一直成为执政党最为关心的事情之一。国家不再直接管理乡村,而是委托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的村委会、村党支部来代行某些政府职能,大部分村民对村委会的认识并不是村民自治性群众组织,而是乡镇人民政府的政权延伸。农民产生此种认识的原因是现行村民委员会的组建、运行、管理与监督都没有切实进行民主参与,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组织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功能异化成为公权力对农村的掌控。同时基层治理的悖论在于国家一方面并不承认村委会工作人员是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也不为这些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但另一方面又要求他们完成一些十分艰巨的任务,比如催缴公粮提留、执行严格的扒房堕胎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威逼利诱下的征地拆迁,于是,对于一些村干部的横征暴敛和为非作歹就只能“不告不理”了。甚至为了完成这些艰巨的任务,基层政府不得不支持、扶持乃至依赖这些人,因为这些人就是“支离破碎”的乡村社会的新权力代表,他们有助于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的延伸与作用发挥。当然更上级的政权机构所拥有的权力会时常对乡村社会权力谱系内的角逐进行适度矫正,而这种矫正具有明显的时间效果和地域效果,“药效”一过,“旧病”必然再犯。

第三,政策与对策。从根本上说,李雪莲和秦玉河假离婚的目的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政策与城镇职工分房政策,实现多生个孩子和在城里多有套房子的愿望。如果要说这一场十几年的“折腾”错的根源还在李雪莲自己,怪不得别人,谁让她那么“人心不足蛇吞相”呢。但是反过来看,规避政策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就是错误的根源呢?首先需要明确这种规避确实是一种“恶”,然而这种行为的“恶”是否值得与政策本身能代表多大程度的“善”进行比较呢?实际上,任何人对政策实施中不利己的内容都会想出一些对策,这就是一种博弈,实际上,博弈无时无刻无所不在。我们知道,国家法律也好政策也罢,是在一个有着相当高信任风险的较大范围内、较生疏群体当中发挥作用,为了使个体能够在法的作用下有效行为,法本身需要通过高昂的制定成本支出,用详尽的内容设置来尽可能降低法运作中的各种费用。同时国家政策法律的制定是建立在宏观的角度之上的,因此宏观的“扫帚”再精美也难免扫不到角落里的灰尘,甚至会出现二次污染。为了避免这种侵害,于是政策与对策之间的博弈就开始了,对策的内容与形式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一般是无关紧要的。然而雪莲所不幸的是运用了利用公权力所保障的婚姻制度的瓦解来“对抗”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博弈成功后所带来的负外部性是不为公权力所矫正的,因为博弈的形式扭曲了公权力的话语本身。所以为了避免这种博弈悲剧的再次发生,我们应当制定更多的“良法”,良法的实现可以是宏观与微观相结合,也可以是区域区别相结合,当然亦可能是行业差异相结合,总之,能兼顾不同角色群体的利益以及利益实现的思维逻辑和行动机制。对于伦理性很强的亲属、家庭和熟人谱系下的乡村社会,国家法根本不应介入民间规则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应尊重当事人基于成本和收益的衡量而作出的自主选择,否则可能造成对资源配置的扭曲。当然根据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国家政策可以在两种意义上介入产权安排过程:其一是构建法律以消除私人协商的障碍;其二,构建法律使私人之间的协调失败所导致的损害最小,前者被称为“规范的科斯定理”,后者被称为“规范的霍布斯定理”。用法学的语言来阐释,即其一,国家法应该尽可能促成民间规则形成;其二,国家法应该尽可能弥补民间规则构建失败所导致的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失。

第四,制度供给与领导逻辑。再回头看开篇就提到的秦香莲与李雪莲的最大区别,那就是秦香莲遇到了包青天,而李雪莲似乎没有遇到这样一个清官廉吏,彻底为之伸冤解屈。青天大老爷是可遇不可求的,得之你幸也,因此包拯才会成为千古传颂的名人,这种名声来源于稀缺性,资源稀缺必然会带来声誉加强。那么如果遇不到包青天,而我们潜在的每一个都可能成为李雪莲的人应当如何寻求救济呢?去北京上访还是自己去“了断”这些恩怨情仇?李雪莲上访的过程是曲折的,她也遇到了中央领导帮她“出气”,但是地方领导换了一拨,好像还是不买她的账,不理解她的冤屈。所以我们在同情她不够幸运的时候,需要反思的是制度供给的匮乏和领导逻辑的易变。小平同志早就说过:法律不应当以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应当以领导人意志的改变而改变。所以加强制度供给是解决李雪莲之冤的根本出路,而不能依赖于个别领导的“大公无私、清正廉洁、刚正不阿”。我可以很负责地告诉大家,领导的大公无私绝对比法律的公正更有效,因为人是行为的根本性因素,但现实是我们无法奢求所有的人都具有这样的品性,所以惟有加强制度供给,强化制度的“供给侧改革”才能打破领导逻辑易变的“藩篱”,为每一个“李雪莲”伸冤,同时还要快一点,不是每一个“李雪莲”都能等十几年,更不是每一个“李雪莲”在经历漫长的救济过程之后都有好的处境,毕竟正义还有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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