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绍兴法院 披露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的审理经过。浙江诸暨市周女士被同村邻居家的藏獒吓得骑电动车撞墙致高位截瘫,她向犬主人邻居丁某诉赔获法院支持,丁某须为自己的疏忽管理行为赔偿100多万元。
思政课 | “我的狗不咬人” ,因为吓人,结果赔了100万!
【案例分析】
你有没有因为路边的狗
太吓人而恐惧感倍增
在司法实践中
因为“狗咬人”“狗撞人”等情况
发生的诉讼不在少数
今天要说的案件却是
因为狗长得太吓人
浙江诸暨的周女士因为经过邻居家门口,被邻居家的藏獒吓倒而出了车祸,最终因伤势严重起诉到法院,要求邻居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邻居却说:“我的狗不咬人,是她自己胆儿小,怪不得别人。”
那究竟,这责任要不要担?!
基本案情:
你家的狗不咬人?但是却吓坏了人!
2015年8月22日下午16时许,周女士从自己家骑一辆电动车去菜园摘菜,经过同村丁某家门口时,遇见丁某和他家养的藏獒在不远处的路上游荡。因为藏獒长得实在是高大凶猛,周女士见到顿生恐惧之意,于是便跟丁某要求,希望其能看管住狗,或者将狗带回家中。
但丁某却轻描淡写地拒绝了周女士的请求,并自信地回答“你自己骑上去好了,我的狗不会咬人的”。无奈的周女士只能壮着胆往前继续骑行,刚要经过藏獒附近之时,藏獒突然转身向周女士方向走去。周女士见藏獒离自己越来越近,更加害怕,在慌乱之中试图躲避前行,却太过紧张导致身体失去了平衡,驾驶着电动车撞向一旁的墙上,整个人从车上跌落并受伤,在送医院救治后,经诊断为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头皮裂伤等疾病,伤势鉴定为一级伤残。
事后,周女士因就赔偿问题与丁某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周女士的事故与藏獒的危险性具有因果关系
藏獒属于体型较大且长相较为凶猛的犬类,一般而言关在笼子里都会让人心生畏惧,何况放养在外。
本案中藏獒损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能仅仅局限在扑、抓、咬等攻击行为或者吠叫、呲牙等恐吓声形,而是藏獒本身所存在的危险性,结合当时无约束措施的情状,已足以令人生畏,才使得周女士驾驶失误后从车上跌落,故被告丁某放任藏獒在道路上无约束游荡的行为与原告周女士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但因周女士本次事故发生前,已经意识到藏獒的危险性,却还要从藏獒旁边骑行通过,且就骑行本身而言也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诸暨法院判决:被告丁某需赔偿原告周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0余万元。
二审绍兴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狗主人,请牵好您的狗绳!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碰到在公共场所,犬只未束犬链,未由饲养人或管理人牵领,突然窜出来撞上行人或车辆致伤的情况发生,在审判实践中,针对该类情况,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法官在此提醒,若是明知道动物的危害性,或已经看到了警示标识,还去窃取、挑逗、投打动物等,那即便是受伤了,也要为自己的“冒险”行为负责。
法官最后提醒:无论是意外还是故意,都请饲养者务必管好自己的宠物,让伤害变得更少一些。
【相关热点案例分析】
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八旬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一事引发广泛关注。8月18日晚,杏坛镇政府官方微信号通报称,此事件被初步判断为意外事件。通报称,经调查,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径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法律意义上的意外事件,是有特定涵义的。按照刑法规定,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此从刑事层面看,将此事判定为意外事件,排除当事人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从目前披露的信息分析,应无问题。
但是在民事层面,问题显然没这么简单——当事人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就可能被判定有过错,因此造成损害结果的,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将体重达百十来斤的大型犬往自家门前树上简单一拴,12岁女童都可以轻易解开绳索将其带走,能说狗主人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吗?无视《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的明确规定,自不量力牵领大型犬招摇过市,能说没有过错?
官方通报没有区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过错,以一句“意外事件”简单定性,确实容易引发公众误解。
刑事意义上的意外事件,免除不了民事赔偿责任,对此公众无需焦虑。而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在归责原则上与一般的民事侵权存在本质不同:对于一般民事侵权,我国法律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但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则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要担责,没过错同样也要担责。
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据此,这一事件的责任承担十分明确:狗主人的责任是逃不掉的,他的过错程度,只关乎赔偿的多寡而非责任的有无;受害人亲属可以选择向狗主人和直接责任人小女孩中的任何一方索赔。
相对于责任承担,这起悲剧更值得关注的是它的警示意义。赔偿再多,也已无法挽回无辜老人的生命,也弥补不了给她家人带来的伤害。饲养宠物,貌似非常私人的事,但屡屡发生的宠物致人伤亡事件,时刻警醒我们:你眼中温顺乖巧的宠物,对他人而言,可能就是致命的危险。
法律之所以对饲养宠物致人损害规定如此严格的责任,正是考虑到这种潜在的、难以完全控制的危险。希望所有爱宠物的人,都能体谅法律的良苦用心,依法、文明饲养宠物,不要害人害己;也希望规范宠物饲养的法规细些再细些,执法严些再严些,不要让类似的悲剧一再上演,不要让无辜老人洒在闹市街头的鲜血白流。
附:其他国家规范养犬行为的做法
就养犬管理问题,多个国家已专门立法,制定了严格法律条款。
在英国,1991年颁布施行了《危险犬类法案》,并于2014年重新修订。法案强调狗主人对狗的看护责任。恶犬伤人,狗主人将面临最高刑罚5年的有期徒刑;恶犬伤人致死,狗主人可能面临最高14年的牢狱之灾。
在美国,基本所有的州都通过了各自的《恶犬法案》,明确提出对伤人的恶犬及其主人要严厉处罚,狗主人不仅要承担罚金,甚至可入狱。
在法国,1999年颁布了关于规范家庭养犬行为的法律,随后多次进行修订。法国将芯片识别作为一项强制措施。每只犬都必须进行身份登记和建档,到了6个月时就要强制植入芯片,以便宠物走失后可以追踪位置。外出时,每只犬都要挂上写有主人姓名、住址和犬名的身份牌,如果没有挂牌,将会被视作无主的流浪犬。同时,犬只自两个月开始就必须免疫,如果不打疫苗,犬主将受到重罚。对于未打疫苗且没有牵绳的犬只,一经发现,都会对其进行安乐死。
在德国,不但有《动物保护法》,还专门制定了《养犬法》,因为德国是全欧洲养犬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故对养犬有着完善甚至严苛的规定。此外,各个联邦州还有各自关于养犬的条款。在德国,申请收养者必须满足一定的收养条件。收容所工作人员会上门了解收养者的情况,包括收养动机、是否有经验、家居空间和经济状况等。申请者通过审核后还需要签署合约同意接受动物保护组织的追踪回访。在柏林、下萨克森州等地,犬只被要求植入电子芯片,记录身份信息,如出生日期、防疫情况、主人姓名和住址等,以便管理和追踪。
在俄罗斯,规定禁止犬类出入幼儿园和医院等特殊场所。此外,将狗的危险程度分为红、黄、绿三个等级,红色表示具有攻击性,陌生人请勿接近;黄色表示较为温和,需要保持距离;绿色表示危险性小,可以接近。为方便路人辨识,狗外出时必须佩戴相应颜色的挂牌。
在日本,1950年制定了《狂犬病预防法》后,狂犬病病例急剧减少,1958年之后开始零发病。《狂犬病预防法》规定,家养宠物犬猫必须注册登记,并且每年都需要接种一次狂犬疫苗,否则将被处以20万日元以下罚款。任何人在大街上发现没有系戴登记证和狂犬病疫苗注射证的野犬,都可以给当地政府卫生部门打电话,当地政府会派专人对野犬进行扑杀。
来源综合:人民网,共青团中央,法律热点课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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