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印发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明确了医养结合机构(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旨在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内容。
《指南》要求,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
《指南》指出,各类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文化娱乐服务)、护理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可根据设立医疗机构的类型与资质有所侧重地提供《指南》所述的其他服务,如设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中西医诊疗、定期巡诊、危重症转诊、急诊救护等服务,设立安宁疗护中心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安宁疗护服务。医养结合机构具体服务流程包括服务接待、老年人入院体检、老年护理需求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中医评估(具备中医服务资质的机构)、制订服务计划、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服务档案、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等。
《指南》强调,医养结合机构的医护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对执业资质和条件的要求。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应当经相关培训合格后上岗。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建立医护人员、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管理人员及相关协助人员联动工作机制。同时,要明确提供“医”“养”服务的具体指征。厘清医养边界,其中“医”为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养”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及综合服务。根据老年人日常住养和住院医疗两种不同的需求,明确各自的管理路径,建立信息系统,确保“医”“养”互换时信息准确切换并及时更新。
关于印发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老龄发〔201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提高我国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规范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内容,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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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