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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5月22日
关于刑法的解释:
(1)根据解释效力的不同,刑法解释可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这里要注意一个细节:虽然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都是有权解释,但前者的法律位阶更高,应当优先适用。
(2)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刑法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前者又叫字面解释,后者是指在前者解释不通的时候才需要进行的解释。后者又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目的解释、比较解释、当然解释等等
关于刑法的时间效力范围问题:
(1)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2)该原则不但对新旧刑法适用,而且对新旧立法解释和新旧司法解释都适用。但是,在新的司法解释比旧的立法解释轻的情况下,则不能适用。换言之,只有在同一法律位阶的前提下,才存在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问题。
(3)如果新法和旧法规定的一模一样,发生溯及力时,应当适用旧法,而非新法。
(4)注意一点:“从旧兼从轻”原则只能适用于未决犯,不能适用于已决犯。
犯罪构成可以分为两大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2)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通常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和共同犯罪形态。派生的犯罪构成,通常包括减轻的犯罪构成和加重的犯罪构成。
关于犯罪对象:
(1)犯罪对象与组成犯罪之物不同。用于贿赂、赌博的财物,是组成贿赂罪、赌博罪之物,不是贿赂罪、赌博罪的犯罪对象。
(2)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生之物不同,伪造的公文对于伪造公文罪而言、制造的毒品对于制造毒品罪而言属于犯罪生成之物,不是犯罪对象。
(3)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用之物不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该伪造的信用卡属于用于犯罪之物,不是犯罪对象。
关于罪过:
1、罪过,即故意和过失,是所有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与之相反,无罪过事件有二,即:(1)不可抗力;(2)意外事件。
2、故意分为两类,即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3、过失也分为两类,即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4、就主观恶性而言,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
刑法以打击故意犯罪为原则,以打击过失犯罪为例外,所有的过失犯罪都存在着与之相对应的故意犯罪,但反之则未必。
这是因为:
故意犯罪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过失犯罪的,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具有如下共同特点:
(1)都是结果犯。换言之,无结果则无犯罪。
(2)其是否成立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具有法定性。这里的“法律”仅限于刑法。
(3)都不存在犯罪目的和动机。
(4)都没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不存在预备、未遂、中止形态,其要么成立犯罪要么无罪。
1、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
(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2、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分为三种情况:
(1)假想非罪;
(2)假想犯罪;
(3)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发生误解。总之,在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应当以法律的实际规定为准。
1、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包括:
(1)客体错误(相当于司法考试中的“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2)对象错误;(3)行为偏差(方法错误、打击错误);(4)因果关系的错误。
2、因果关系的错误又分为三种,即:
(1)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
(2)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3)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其中,第三种情形又可以细化为三个,即:
①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②事前故意(结果的推后实现);
③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1、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罪名,都是以既遂为标准形态的。
在既遂发展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即出现所谓的未完成形态,具体包括三种,即
(1)犯罪预备;
(2)犯罪未遂;
(3)犯罪中止。
2、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这四种形态之间,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彼此之间不能发生相互转化。
换言之,它们之间是一种终局性的关系。
1、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上述三种形态。
2、关于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存在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齐备说之争。
目前,我国刑法的通说是构成要件齐备说。
1、典型的危害犯包括如下罪名: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2、典型的危险犯包括如下罪名:
危险驾驶罪、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3、典型的行为犯包括如下罪名:
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伪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脱逃罪、叛逃罪等。
另请注意一点:
法硕中没有抽象的危险犯,司考中的很多抽象的危险犯,在法硕中都被当作行为犯来处理了,例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
关于犯罪预备
1、三个特征(构成要件):
(1)主观上具有为便利实行犯罪、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2)客观上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3)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如果已经着手,则为犯罪未遂。
2、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很明显,前者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行为,后者只是单纯的犯意流露。
3、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界限)是是否着手,即是否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据此,就客观危害性而言,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要轻。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犯罪未遂:
1、三个特征(构成要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未得逞;
(3)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是基于自身原因而主动放弃犯罪,则为犯罪中止。
2、犯罪未遂可以分为两大类: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3、无论是哪一种未遂,都是犯罪,而非绝对的不能犯,后者是无罪的。
4、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犯罪中止:
1、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相比,犯罪中止最根本的特征在于主动中止犯罪,主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2、犯罪中止具有三个特征,即
(1)时间性(时空性);
(2)主动性(自动性);
(3)有效性。
3、时间性,即在犯罪过程中,具体包括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犯罪实行终了三个阶段。换言之,在上述三个阶段中,都可以出现犯罪中止形态。
4、主动性,即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前者是指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由本人自主地决定放弃犯罪,后者是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要注意一点:
主动性的原因未必是出于高尚的动机,由于惧怕法律制裁、由于担心承担刑事责任而主动放弃犯罪的,依然是犯罪中止。但如果行为人仅仅是考虑犯罪的时机、条件不成熟而暂时停止犯罪,待时机、条件成熟后再实施犯罪的,不是犯罪中止。
关于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这里要强调的是,虽然采取了主动的措施、虽然为防止结果的发生做出了真挚的努力,但结果依然发生了的,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换言之,中止的有效性必须是客观真正有效。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没有造成既遂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
1、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
2、两个自然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这里的自然人,均必须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点与司考不同。例如,15周岁的甲与17周岁的乙共同盗窃,在司考中是共同犯罪,但在法硕中不是共同犯罪。要格外注意这一点。
3、两个单位,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4、一个自然人和一个单位,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是,单位与其自身的相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之间,是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的。补充一点:在单位犯罪时,相关自然人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故他们之间无须再区分主犯、从犯。
1、在行为方式方面,共同犯罪行为可以是三种模式,即
(1)作为+作为;
(2)作为+不作为;
(3)不作为+不作为。
2、在罪过形式方面,共同犯罪的罪过也可以是三种模式,即
(1)直接故意+直接故意;
(2)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3)间接故意+间接故意。
3、就行为种类而言,共同犯罪行为包括五种,即
(1)实行行为;
(2)帮助行为;
(3)组织行为;
(4)教唆行为;
(5)共谋行为。
其中,实行行为是最必不可少的,其他行为都是可有可无的。
4、要格外强调一点,在法硕考试中,片面的共犯不成立共犯。而在司考中,片面的共犯成立共犯。
共同犯罪可以分为四类:
(1)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4)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请注意犯罪集团的五个特征:
(1)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4)有预谋地实行犯罪活动;
(5)不论作案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关于共同犯罪人(共犯人):
1、按作用划分,共犯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按分工划分,共犯人可以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组犯。我国刑法对共犯人的分类,是以作用为主、以分工为辅的混合型分类标准。
2、在上述按作用划分的三种人之中,主犯是最必不可少的。在上述按分工划分的四种人之中,实行犯是最必不可少的。当然,主犯和实行犯可能是同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