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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综法理知识点速记(八)
法的价值含义和特征★★★
1、含义:法的价值是指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它既有价值的基本属性,也同时具有法的价值的自身特性。
2、特征:
(1)法的价值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从主体看,法的价值是以人为主体的价值关系,具有阶级性与社会性。人的双重身份决定了人在实践中所认识和需要的法的价值的双重性。从客体看,法的价值的客体,即法律本身也具有双重性。法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也必须承担社会公共职能。
(2)法的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法的价值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源于法律主体的社会实践。就其主观性而言,法的价值是以主体的社会需要为基础的。就其客观性而言,法的价值的主体需要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以及主体的社会实践所决定的,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3)法的价值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法的价值基于主体的需求而产生,而主体的需要却是多种多样而且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法的价值的多样性与其统一性是并存的。
硕硕说:法价值的含义和特征是法价值理论的基础,是考生学习法价值的前提,记住其含义和特征有助于对学习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以及法的主要价值进行深入理解。
法的价值冲突和解决原则★★★
1、价值冲突的表现: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与他人利益的冲突;
(2)共同体之间发生的价值冲突,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的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典型的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常常会出现的矛盾情形。
2、解决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即指在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2)个案平衡原则。即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即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须侵害某一法益时,不得逾越达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4)人民根本利益原则。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根本价值原则,即以是否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来解决一些存在重大疑难的法律价值冲突问题。它也可以作为前述价值位阶原则的补充和保障。
硕硕说:法律的价值冲突的表现及其解决原则在2016年非法学真题中考过材料题,因此也是考生备考主观题的一个内容,虽然原题不会原封不动的考察,但是该知识点很有可能在其他主观题中间接考察。
后记
之前给大家分享了几期刑法知识点速记,为了换换脑,便于记忆,硕硕最近给大家分享几期民法知识点,有要看之前刑法知识点的请输入关键词:刑法速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