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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综法理知识点速记(九)

2017-10-28 厚大法硕


考研倒计时56天



法的主要价值★★★★★


一、秩序

1、含义法律秩序就是通过法律调整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对稳定、和谐有序的状态。

2、特点一方面,法律有助于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减少冲突和混乱,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另一方面,秩序是消解、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一个基本参照标准。秩序不只从消极角度来调整和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而且还从积极角度鼓励社会合作,促进社会和谐。

3、作用法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与维护

(1)在建立秩序方面,法律制度通常依照人们所向往的理想社会秩序来设计;法律不仅通过赋予社会主体一定的权利和自由来引导社会主体的各种行为,还通过给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义务与责任的方式,使之对自身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克制与约束,以建立相应的社会秩序。

(2)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法律既有助于维护合理的政治统治秩序和权力运行秩序;也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自由

1、含义自由是指从受到束缚的状态之中摆脱出来,或不受约束的状态。法学上的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

2、特点

(1)自由意味着主体可以自主选择和从事的行为。

(2)自由也表现为主体自主选择的行为必须与既有的法律规定相一致。

(3)自由是人的本性,正如马克思所说“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不自由对人说来就是一种真正的致命的危险”。

3、作用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

(1)法律确认自由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以权利和义务规定来设定主体享有自由的范围。二是以权利和义务来设定主体自由的实现方式。

(2)法律保障自由的方式也是多样的:首先,法律通过划定国家权力本身的合理权限范围,明确规定公权力正当行使的程序,排除各种非法妨碍;其次,法律对每个主体享有的自由进行界定和限制,防止主体之间对各自自由的相互侵害;再次,法律禁止主体任意放弃自由;最后,法律为各种对主体自由的非法侵害确立救济手段与程序。

 

三、平等

1、含义平等主要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包括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2、特点

(1)平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其所表达的内涵随着社会历史环境和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2)平等并不等于平均。任何社会内绝对的平均都是做不到的,同时,绝对平均从社会效果来看,也是有害于社会发展的。

(3)平等要求排除特权和消除歧视。特权是指基于特殊身份或关系而对社会中的一部分人所给予的特殊对待。歧视则以认可人们天生存在身份与地位的高低贵贱为前提和基础,并把一部分人视为低于其他人。特权与歧视都是对平等的否定,与人类文明格格不入。

(4)平等与差别对待是有条件共存的。从人的共性与特殊性角度看,一方面,人与人之间在人格和主体资格上的普遍平等是绝对的,这是形式平等的表现;另一方面,由于人与人之间确实存在着自然和社会的各种差异,因而对具有各种差别的人们给予权利、义务方面的差别对待也是合理的,这有助于实质平等的实现。

3、作用法律能确认和保障平等价值的实现。

(1)法律将平等确立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平等贯穿于一个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如宪法层面、民法和程序法领域确认的平等原则等。

(2)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是法律形式平等的最重要的体现,也是实质平等的前提。

(3)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法律将前述内容转化为相应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并保障其实现。

(4)法律公平地分配法律责任。责任自负、责任相称、过错责任为主而无过错责任为辅等,都是责任公平原则的体现。

法律一般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活动来确认和保障平等实现。

 

四、人权

1、含义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人权表达了所有人在人格上的普遍平等观念和人格上的绝对尊严观念。

2、特点

(1)人权是普遍性的权利。也就是说,人权是普遍地为所有的人平等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

(2)人权是本源性的权利。即人权是其他权利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和理由,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属于最基础性的权利。

(3)人权是综合性的权利。即人权是包含多项权利内容的复杂的综合性权利体系。人权作为一个开放性的权利体系,其具体权利内容也随着人对自身的认识和理解而不断深化,新的权利类型也将不断地出现。

(4)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马克思曾引用黑格尔的论断:“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人权的历史发展特点从其主体、内容到保障措施等方面均可反映出来。

3、作用人权作为法律价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人权作为法律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作为主体的人的肯定,即对人的独立且平等的人的尊严的尊重。

(2)人权作为法律价值,表明法律的来源、法律运作的各个环节以及法律的根本目的都基于人本身,并以人的现实生活为关注焦点,以人的理想生活为直接目标。

(3)人权作为法律价值,既是对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的直接检验和方向引导,也是对法律的内在品质进行批判的标准和完善的依据。

 

五、正义

1、含义正义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一般认为,社会体制的正义,是最为根本和具有决定意义的正义,是社会的首要正义。

2、分类正义可以依不同的标准来分类,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抽象正义与具体正义等。从法学角度来看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更为重要。实体正义是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利益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程序正义是指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实体权利与义务而公正地设定一系列必要程序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3、特点

(1)正义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其普遍性是指正义所反映的是人类文明的基本共识与人类生活的根本理想;正义的特殊性是指这种反映根本理想的普遍正义,始终只能是在具体的和特殊的人类生活境况之中存在并得到体现。

(2)正义既具有超时代性又具有时代性。正义是与人的存在和发展相一致的,也反映了人作为同一“类”所共同的情感、理想和需求,这就是正义的超时代性;正义的时代性表现为具体的不同时代的人们对正义的认识、理解和态度又是彼此有所区别的。

(3)正义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正义的客观性是指它是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所具有的共性,这些共性不以具体的人的各种自然和社会差异因素的存在而发生改变;正义的主观性是指现实生活中正义观念的某些具体内容始终与人们的具体生活状况及其感受直接相关,因而体现出其强烈的主观性。

4、作用

(1)正义是法律的存在根据和评价标准。法律的好坏需要评价标准,正义就是检验现实中法律好坏的根本标准和依据。

(2)正义是法律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因。正义始终引导着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基本制度革故鼎新,使法律等社会制度最大程度地符合正义的时代要求。

(3)正义适用于具体的法律实践。作为法的价值的正义往往在法律适用与法律推理中成为解释法律的重要根据,成为解决疑难案件、填补法律空白或漏洞的依据。

5、表现

(1)法律通过将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及其重要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之内,使正义融入法律规范与制度之中,实行法治化治理,严格依法办事,从而全面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2)通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机制,公正地分配社会的利益和负担,并设定公正的程序来保障,使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得以通过立法来落实;

(3)通过法律效果上的认可与惩罚机制,在执法与司法上保障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实现。

 

六、效率

1、含义效率,也称效益,是指社会或个人通过一定的投入而获得收益最大化的比率。法的效率价值,即法所具有或应当具有的促进社会财富增长和活动便利并满足人们对物质的需求和便利条件的价值。

2、实现方式

(1)确认并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主体增进物质利益;

(2)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着效益的目的而占有、使用或转让财产;

(3)确认、保护、创造最具有效率的经济运作模式,使之容纳更多的生产力;

(4)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使人类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最大化的发展;

(5)通过设立法律责任、赔偿与惩罚等机制,使社会上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从而使人们的人身安全与社会财富总量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从而使社会效率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法律是通过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权利义务分配来实现这一价值的。

 

硕硕说:法的主要价值是法理中又一必须而且不得不背诵的主观题知识点,该知识点可能会总体考因此考生必须将每个价值铭记于心,六大价值一个不能遗漏。但也可能每个价值分开考查,因此每个价值的具体内容也必须熟练掌握,绝不可偷懒,在2014年法综真题中就单独考查过自由的价值,2015年的法综真题中还单独考查过正义的价值可见该知识点的重要性。



后记

之前给大家分享了几期刑法知识点速记,为了换换脑,便于记忆,硕硕最近给大家分享几期民法知识点,有要看之前刑法知识点的请输入关键词:刑法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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