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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100个热点军转政策问题权威解读

2017-07-28 闲云 风戈

1、微友“老丁”:“请问未就业随军配偶可享受哪些基本生活及保险待遇?”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2003〕102号)文件规定,未就业随军配偶可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

提示:未就业随军配偶包括:

(一)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二)随军前已就业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三)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队的。


2、微友“苏儿”:“请问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金在军地之间怎么转接?”

答: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介绍信》(见附件一),按照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范围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

(一)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有关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到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

(二)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本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补足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到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

(三)已经参加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到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

(四)凡涉及未就业随军随队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确定,由地方过去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本人档案和相关原始材料负责审核认定。

(五)未就业随军配偶人事档案可以参照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减半收费或免费存放在其户籍所在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或街镇劳动保障所。

(六)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依据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及时续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妥善保管转入的养老保险转移凭证和个人账户档案等资料。

文件参考:《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军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后联字第1号)


3、微友“金朝”:“请问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后暂未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金在军地之间怎么转移?”

答: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安置后暂未就业的,人事档案转移到安置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或街镇劳动保障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文件参考:《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军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后联字第1号)


4、微友“名仁”:“请问退役军人参加失业保险的,什么情况下其服役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答: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按实际服役时间计算到月。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失业保险的,服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累计计算。



文件参考:《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




5、微友“有凤来仪”:“请问退役军人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明确规定: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提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6、微友“大都”:“请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失业保险有何规定?”



答:《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服现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累计计算。




7、微友“笑江湖”:“请问哪些军队人员退出现役后可享受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答: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发放范围包括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和复员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包括退休干部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文件参考:《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




8、微友“精彩回眸”:“请问国家对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的标准是怎样的?”

答:国家对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补贴的标准为:本人退出现役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军队服役年限×0.3%×120个月。

文件参考:《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2〕后联字第3号)






9、微友“不忘初心”:“我去年计划分配到企业未离队报到。如果今年还是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请问我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计发截止到什么时间?”

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02〕财保字第0755号)文件规定,对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未离队,需要继续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属组织原因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党委集体讨论,并报大单位政治部批准后,按其实际离队时间计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属个人原因的,按首次批准转业的时间计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

提示: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自主择业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不享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




10、微友“将进酒”:“请问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还能继续享受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待遇吗?”

答: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可以继续享受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待遇。

文件参考:《关于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后财〔2006〕647号)文件规定,批准转业、复员暂未离队仍在军队领取工资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继续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




11、微友“小刘”:“请问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中个人缴纳标准和国家退役医疗补助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1999〕100号)文件规定,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组成。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工资收入1%的数额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补助。

提示:军官、文职干部晋升为军职或者享受军职待遇的,不再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连同利息一并退还本人。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后致残的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退还个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及利息。






12、微友“心海”:“军人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收入项目包括哪些?”

答:《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后财字第537号文件)规定,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个人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收入项目包括: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护、教龄津贴,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地区生活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和福利补助。




13、微友“阿宁”:“请问军队干部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病退?”

答:原总政(政干发〔2008〕23号)文件规定,军队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至六级残疾的;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病退安置。




14、微友“小草”:“请问军队干部病退审批需要填报哪些材料?”

答:原总政(政干发〔2008〕23号)文件规定,军队伤病残干部符合退休条件的,由管理单位填报《军队干部退休审批报告表》,并附《军队残疾等级评定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按照军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15、微友“贴心人”:“请问军队退休干部享受生活补助费吗?”

答:原总政、总后(〔1987〕政联字12号)文件规定,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3〕39号文件)办理退休并纳入国家安置计划的军队退休干部,发给4个月本人原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此后批准退休的干部,其生活补助费在改发退休生活费时发给(一次性发给4个月本人原工资)。

提示:上述文件中所提的原工资即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工资)。


16、微友“江帆”:“因地方政府分配工作较晚原因,我今年3月份才离队报到,请问单位从今年1月份开始对我停止增资有何依据?”

答:原总政、总后(〔1994〕政干发字第663号)文件规定,经组织批准转业、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翌年1月不予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军衔(级别)工资。


17、微友“欣欣”:“请问军队干部的军龄工资发到何时为止?”

答:原四总部后联〔2006〕1号文件规定,军官、文职干部军龄工资,随军龄增长,每服役1年增加10元,每年1月定期增长,计算至本人离休、退休、转业、复员的当年止。

提示:军龄工资现已调整为随军龄增长,每服役1年增加20元。


18、微友“我本凡人”:“我是一名副连职干部,现上级已正式下达代理连长职务,请问我的职务工资是否应按正连职干部发放?”

答:应按正连职发放。原总政、总后〔1988〕政干字第76号通知规定,正式任命代理职务的干部,在代职期间,其代理职务高于原职务的,按新代理的职务工资标准发给工资。


19、微友“行云”:“请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军龄是否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军龄应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文件参考:《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国转办函〔2004〕6号)


20、微友“叶子”:“请问双轨制干部计划分配转业到地方后工资套改是怎样规定的?”

答:双轨制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转业地方,根据本人志愿,移交方式可以选择按行政移交,也可以选择按技术移交,确定这些军转干部到地方后的工资套改,应与转业时的移交方式相一致。

文件参考:《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山东省军转办关于今年接收转业干部档案中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国转办函〔2004〕9号)


21、微友“晚来风”:“我的部队驻地自2006年起调整为艰苦边远地区,请问我在此之前的服役时间也可以计算为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年限吗?”

答:2006年之前在部队驻地的服役时间不计算为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年限。

提示:新调整为艰苦边远地区的,自调整之日后在该地区服役的年限,可以计算为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年限。对不再列入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地区,自调整之日起在该地区服役的年限,不再计算为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年限。

文件参考:《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年限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国转办复〔2008〕1号)


22、微友“醋溜白菜”:“请问转业干部离队搬家的行李托运费能报销吗?”

答:转业干部离队搬家的行李托运费应能报销。具体请咨询本单位财务部门。

文件参考:《军队差旅费管理规定》(后发〔2007〕1号)规定,现役军官、文职干部退役离队行李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内凭据按实报销。


23、微友“小明”:“请问转业干部在月底前离队的,能否提前发放下月的工资?”

答:依据有关规定,转业干部凡在月底前离队的,除发给当月应领的工资外,均不得提前发下月的工资。


24、微友“江上渔者”:“请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到地方报到后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国发〔2008〕8号文件规定:

(1)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在军队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工资标准)。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如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上述办法,不涉及职务确定等问题。

(2)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被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被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如基本工资低于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基本工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绩效工资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上述办法,不涉及岗位(职务)确定等问题。

(3)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

(4)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参考:《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


25、微友“问斜阳”:“请问军队住房公积金有何用途?”

答:《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2003〕后字第6号)规定,军队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军队人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26、微友“春风”:“请问转业复员干部领取军队住房公积金有何规定?”

答:《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2003〕后字第6号)规定,2003年12月31日前转业、复员人员,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其本人原所在单位按照批准转业、复员时的职级和享受标准一次算清。其中,2000—2003年批准转业、复员的,记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200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复员的人员,在腾退军产住房后,其个人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由本人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27、微友“开心果”:“请问关于军转干部离队前培训经费保障有何规定?”

答:《关于进一步做好转业复员干部离队前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干〔2014〕145号)规定,各级应重视对转业复员干部离队前教育培训的支持保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物资和师资等方面的支持,为开展教育培训创造条件。要加强转业干部离队前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专项经费不足部分,从政工经费、人才专项经费中给予补贴。


28、微友“追风者”:“请问接收入伍的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何时开始归集住房公积金?”

答:《关于贯彻落实<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财房字第0448号)规定,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和接收入伍的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下达任职命令的当月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按相应的职务等级逐月归集住房公积金。任职前有见习期的,其见习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任职命令明确的职务等级和见习时间一次算清记入个人帐户。


29、微友“行者无疆”:“请问教龄、护龄津贴是否计入干部转业、复员的工资基数?”

答:《关于教龄、护龄津贴作为计算干部转业、复员费基数的通知》(〔1987〕财标字第005号)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军队干部转业、复员时,其教龄、护龄津贴作为计算转业、复员费用的基数,并纳入干部基本工资范围。


30、微友“在路上”:“我原籍和入伍地不属于艰苦边远地区,但我转业被分配到了艰苦边远地区,请问我的安家补助费增发吗?”

答:《关于调整转业干部安家补助费增发标准对应地区类别的通知》(财薪〔2010〕771号)规定,转业被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三至六类地区工作的干部,凡原籍和入伍地不属于这类地区的,增发安家补助费,其中:到三、四类地区工作的,增发8个月本人工资;到五、六类地区和西藏地区工作的,增发10个月本人工资。


31、微友“小雷”:“请问军改期间中央对改进和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中发〔2016〕13号)文件规定,军改期间在改进和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上,要坚持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其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和贡献挂钩,对功臣模范、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以及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要给予倾斜照顾。在坚持考核选调、双向选择、指令性分配等安置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健全统一规范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合理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的内容和方式方法,形成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安置”工作机制。


32、微友“大志”:“请问军改期间连、排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房租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国转联〔2016〕5号)规定,连、排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计发办法和津贴补贴标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房租补贴标准为70元/月,按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计发。


33、微友“平平”:“我是一名2016年9月离队报到的伤残转业干部,请问去年军队工资调整后我的军人残疾保险金是否应增加?”

答:应予增加。

文件参考:《关于做好军队基本工资标准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财薪〔2016〕391号)规定,2016年7月至10月发生伤病残且已领取军人残疾保险金的残疾军人(包括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由原发放单位财务部门按照调整后的本人伤残当月工资收入数额,计算补发军人残疾保险金,按程序报批后随工资津贴补发给个人。


34、微友“鱼儿”:“请问对于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地方军转部门是否可以直接把他们往企业分配?”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接收军转干部,由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转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

提示:军转干部本人志愿是指必须有书面申请,任何地方军转部门都不得在没有军转干部本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把军转干部直接分配到企业。否则严重违反军转安置政策。


35、微友“大志”:“请问犯过失罪刑满释放的军官,选择自主择业时,其服刑期间算军龄吗?”

答:凡军人犯法已经判处徒刑者,其服刑期间不计算为军龄时间。


36、微友“老康”:“请问军转干部因病留队治疗的手续如何办理?”

答:军转干部离队报到前因身体突发疾病、伤残,本人提出留队治疗的,由所在单位干部部门逐级将医疗诊断证明、病历材料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上报至大区级单位干部部门,由大区级单位干部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伤病残程度,并依据鉴定结果提出是否符合留队治疗条件。


37、微友“小河”:“请问转业复员干部因公致残,在离队报到前可以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吗?”

答:转业复员干部因公致残,在离队报到前可以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文件参考:《关于军人伤亡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00〕财保字第0716号)规定,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批准转业、复员、退伍,在到地方报到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38、微友“一世开心”:“请问转业复员干部领取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审批依据是什么?”

答:《关于军人伤亡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00〕财保字第0716号)规定,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及义务兵因病致残,审批伤亡保险金的依据为:《革命伤残军人残情鉴定表》和《革命伤残军人批准表》原件。


39、微友“督都”:“请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哪级机关办理?”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后发〔2009〕38号)规定,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军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按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提示:军人因战、因公可以参加评残,初级士官、义务兵因病可以参加评残。


40、微友“冷暖自知”:“请问身体有残疾的军转干部在离队时可以领取残疾保险金吗?”

答:身体有残疾的军转干部在离队时可以领取一次性残疾保险金。

文件参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后发〔2009〕38号)规定,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和初级士官、义务兵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享受军人残疾保险待遇,并领取一次性残疾保险金。


41、微友“大路”:“请问军人残疾保险金如何申请办理?”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后发〔2009〕38号)规定,符合享受军人残疾保险待遇的军人,由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初步审核后,以后勤机关的名义公示,公示时间从公示当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表》,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原件,以及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和相关检查结果等复印件,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上报至军兵种、军区后勤部的财务部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审批。


42、微友“险峰”:请问军人因公致残的,八级、九级、十级残疾给付的伤亡保险金分别是多少?”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后发〔2009〕38号)规定,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因公致残的,八级残疾2.5万元,九级残疾2万元,十级残疾1.5万元。


43、微友“永远”:“请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随军未就业配偶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补助计发的截止时间?”

答:依据有关文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随军未就业配偶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补助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停发军人工资时间一致。

提示:按照军转安置工作有关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军转干部没有按统一的报到时间离队,属于个人原因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补助计发至首次批准其退役的当月。


44、微友“驿路花开”:“请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计发的截止时间?”

答: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计发截止时间,与军队停发工资的时间一致。

提示:按照军转安置工作有关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没有按统一的报到时间离队,属于个人原因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计发至首次批准其转业的当月。复员干部同上。


45、微友“如心”:“请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离队时发放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吗?”

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出现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退出现役时不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文件参考:《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


46、微友“璐雅”:“请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干部,入伍前在校学习时间是否计算为参加工作时间?”

答:依据有关文件,在职人员(工农兵大学生等)入校学习时间和博士读博期间的时间计算为工龄;青年学生入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计算为工龄。


47、微友“雄鹰”:“请问国防生本科毕业直接考取军队院校或科研单位研究生,其入伍时间如何规定?答:依据有关规定,2007年(含)后应届本科毕业国防生考取军队院校或科研单位研究生的,应具有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印发的入伍批准书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办理的有关入伍手续,入伍时间从毕业当年的6月30日算起。
48、微友“寻梦人”:“我从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后工作两年,1999年9月又考取全日制研究生,2002年毕业后直接入伍。请问到明年3月份我符合自主择业条件吗?”答:到明年3月份符合军改期间自主择业条件。提示:《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规定,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比照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干部相应确定自主择业条件。“地方普通高等院校”包含全日制大专、本科、研究生。该微友本科毕业后参加过工作,因而本科时间不能比照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干部相应确定自主择业条件;但读研毕业后直接入伍,那么读研这3年可比照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干部相应确定自主择业条件。


49、微友“小吉”:“请问今年计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年限截止到什么时间?”答:截止时间为3月31日。提示:据了解,尽管今年干部退役工作部署较晚,但为保持政策连续性,JW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今年转业复员干部的年龄、军龄、衔龄、任职年限、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年限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仍为3月31日。
50、微友“一路向前”:“我是一名驻地在艰苦边远地区的今年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曾外出学习过。请问干部外出学习时间是否也计算为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年限?”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外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在1年之内的,计算为其原部队驻地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计算为其原学习(进修)或者代职部队驻地工作时间。文件参考:《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
51、微友“刚子”:“我曾在多个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工作过,今年选择自主择业。请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吗?”答:《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可以累加计算。提示:《关于2006年转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办法和建立生活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06〕7号)规定,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所增发退役金的条件和标准,仍按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52、微友“仁者”:“请问排长的家属可以办理随军吗?”答:排长的家属办理随军,必须符合以下两种情况:(1)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2)在导弹、卫星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干部,在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上服役的干部和空勤干部(包括飞行人员和空中战勤人员)。文件参考:《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6号)。
53、微友“双双”:“请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报到落户后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外地吗?”答:《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常住户口拟从安置地迁往其他地区的,应根据拟迁入地落户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未就业期间,其退役金发放、医疗和住房保障仍由原安置地负责;就业后,其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提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如想办理户口迁移,请务必在办理之前咨询当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以免影响有关待遇保障。
54、微友“江川”:“请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具体由哪个地方部门管理?其主要职责有哪些?”答:地方军转安置部门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二)协调办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三)指导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四)指导和协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五)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转与存放。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六)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文件参考:《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
55、微友“阿欣”:“我是一名双军人单转的干部,爱人部队刚刚移防到新的驻地,请问我现在还可以更改安置去向到其部队新驻地安置吗?”答:应该不可以更改了,因为各部队正式转业安置计划已于5月25日前上报JW主管部门,不能再作调整。提示:如果转业干部爱人部队移防的新驻地与转业干部原来上报的安置地在同一省份,可由转业干部所在部队向相关省军区转业办反映,由相关省军区转业办协调当地军转办予以照顾调整。
56、微友“云龙”:“请问我所在部队今年移防到新的驻地,我明年转业可以选择到原单位驻地安置吗?”答:按有关规定,军改期间移防单位转业干部可以选择在原单位驻地或新单位驻地安置可区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原单位驻地安置;转业当年3月31日前下达新单位任职命令的,也可到下达新单位任职命令一方的驻地安置。(2)未婚或者离异的转业干部,选择计划分配的,可到原单位驻地安置;转业当年3月31日前下达新单位任职命令的,也可到移防后新单位驻地安置。(3)未婚或者离异的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到原单位驻地安置;转业当年3月31日前下达新单位任职命令的,也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到移防后新单位驻地安置。
57、微友“小陈”:“我是一名移防部队负责转业工作的干事,请问移防单位的转业干部都必须向上级上报享受‘撤并降改移’特殊政策的专门名单吗?”答:不需要都上报。只有确需享受“撤并降改移”特殊政策照顾才能确定安置去向的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才需要向上级部门上报专门名单。提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以及无需享受“撤并降改移”特殊政策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均不需要上报专门名单。
58、微友“小龙”:“我今年自主择业,孩子随迁,需在9月1日前办理好转学手续。请问我可以提前办理离队报到手续吗?”答: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办理离队报到手续。文件参考:《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离队报到手续,与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同时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可提前办理。
59、微友“向前冲”:“请问评为几级残疾的军队干部可以作退休安置?”答: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军队干部可以作退休安置。文件参考:《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明确,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60、微友“老兵心”:“请问军转干部离队时,结算生活补助费的军龄时间如何计算?”

答:《关于干部转业生活补助费的规定》(〔1985〕政干字第488号)规定,计发生活补助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生活补助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生活补助费。提示:《关于干部转业复员命令执行时间及有关费用发放问题的通知》(军政干〔2017〕7号)规定,2016年及以后年度,干部的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于当年7月31日前批准下达,执行时间统一为当年7月31日,并按此发放或计提有关待遇费用。


61、微友“云峰”:“请问哪些级别的转业干部档案中应有自传材料?”

答:按有关规定,干部被任命为副团职、副处级职务,或调整为专业技术等级九级后,半年内应写出自传材料归档。干部被任命为正师职、正局级或调整为专业技术等级六级后,半年内应续写出自传材料归档。提示:副团职、副处级或专业技术等级九级以上的转业干部,档案中缺少自传材料的,应抓紧完善归档。


62、微友“理想”:“请问军转干部自传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军转干部自传主要内容包括:1、干部的姓名(曾用名)、籍贯、部职别、出生时间、地点,当时家庭生活状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主要成员的姓名、职业、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以及现在对干部本人的关系及影响。2、干部经历过哪些学习阶段,学习哪些基础知识和专业,成绩如何,曾参加过什么群众组织、团体及社会活动,担任何职务,对干部的思想意识、性格特点、兴趣爱好的形成、变化有何影响。3、干部入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地点,当时动机和主要情况如何,入伍后院校学习和培训情况,有哪些提高,学习成绩和在校期间的表现,入伍后经历过哪些艰苦条件、繁重任务的锻炼,在各个工作岗位和参加战斗中执行上级指示、命令怎样,有何突出成绩和贡献,受过何种奖惩,主要事迹是什么,出现过什么失误,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什么处分,原因是什么,当时的思想情况如何,现在的认识怎样。4、干部入党、团组织的时间、地点、介绍人及当时动机,入党、入团后受党的教育和思想进步情况,在党、团组织内担任过什么职务,执行党的决议、决定、党性观念、组织纪律、模范作用怎样,在处理个人利益和党的利益的关系时表现如何。5、干部对历次政治运动的认识,历史上有何问题,犯过何政治错误,结论怎样,对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识及执行情况。6、干部的兴趣和特长。7、干部自我认识和鉴定,存在的缺点和不足以及今后努力的方向。8、各阶段的证明人,现在何处做何工作。提示:军转干部自传字数应不少于2500字,自传中出生、入伍、入党(团)时间以及学历、经历等个人基本情况要与本人档案中一致,并且自传需要注意保密。


63、微友“追风者”:“请问军转干部自传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答:军转干部自传的主要作用有:1、自传是组织上历史、全面地考察和了解干部的重要渠道,通过干部自传,可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干部情况。2、自传是干部自我认识、自我教育、自我总结和自我提高的好形式,通过撰写自传,可使干部对自己的历史和以往学习、工作、思想等情况进行全面回顾,总结经验教训,正确认识自己,明确努力方向。3、自传可以为编纂史料、人物传记、落实干部政策等工作提供历史依据。4在干部退役后,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考察了解干部的重要依据。


64、微友“二别子”:“请问2016年底符合正常调整专业技术等级但因‘军改’暂停调整的干部,现在可以恢复办理调级了吗?”

答:据了解,现在可以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恢复调整专业技术干部的专业技术等级了。提示:关于恢复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有关要求与办理,详情请咨询本单位干部部门。转业复员干部因暂停调级而涉及需要更换相关档案材料的,各单位请抓紧将相关材料送交有关省军区转业办(超过6月30日,转业干部所在大单位应向有关省军区转业办出具证明材料)。


65、微友“团团”:“请问特招地方专业技术人员入伍的干部,身份如何认定?”

答:1995年9月以前特招入伍的,依据干部地方工作材料和首次任职定级表认定。1995年10月至2013年2月期间特招入伍的,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特招专业技术人员入伍登记表》认定。2013年3月以后入伍的,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特招地方专业技术人员入伍批准书》和《军队特招地方专业技术人员入伍登记表》认定。


66、微友“老良”:“因原单位‘撤并降改移’,转业干部档案中原件无法补办,请问如何处理?”

答:一种方法是由新的隶属单位或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档案管理机构出具证明或相关复印件,由有任免权的干部部门认定并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归档。另一种方法是由干部所在单位干部部门依据有关批件或历史材料,直接作出说明或备考登记后归档。


67、微友“明月”:“我部一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爱人2014年转业时以‘双军人单转可以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为由,安置在艰苦边远地区(至今落户不满5年),请问今年这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去向可以到该艰苦边远地区吗?”

答:可以,此种情况安置地应比照亲属离退休安置的情形予以接收。文件参考:《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68、微友“远山”:“请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有何规定?”

答:《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69、微友“一路同行”:“我曾荣立三等功一次,今年转业,有关部门审档时让我提供立功通令,但因记功时所在单位早已撤销,查不到通令,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此种情况可由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材料。文件参考:《关于立功受奖的转业、退伍军人必须具备有关证件的通知》(〔1987〕政联字第1号)规定,1979年3月以后参战部队的立功受奖人员和1979年12月以后平时立功受奖的人员,其档案应有奖励登记表,本人具有立功奖章(英雄模范奖章)、立功受奖证书或奖章证书。在此以前的立功受奖人员,其档案中应有所受奖励的记载。档案中无记载的,必须具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70、微友“斗士”:“我是由士兵提干的,今年选择自主择业。请问我在当士兵时荣立过一次三等功,可以增发月退役金5%吗?”

答:可以增发。提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因立功受奖而增发月退役金比例,是指其在服现役期间的立功受奖,既包括任干部期间的,也包括当士兵期间的。


71、微友“江山”:“我的部队驻地2006年被划为边远艰苦地区,而我2001年起就在驻地服役,请问我2001年至2006年这段时间可以计算为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时间吗?”

答:2001年至2006年这段时间不算入边远艰苦地区时间。文件参考: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年限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国转办复〔2008〕1号)规定,对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发〔2006〕61号)新调整为艰苦边远地区的,自调整之日后在该地区服役的年限,可以计算为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年限。对不再列入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地区,自调整之日起在该地区服役的年限,不再计算为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年限。请按此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核发有关工作。


72、微友“心海”:“我是一名今年的转业干部,我父母退休后在艰苦边远地区落户,请问我可以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吗?”

答:可以。文件参考: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73、微友“心系国防”:“请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国有企业录用后,其档案应如何转递?”

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国有企业录用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军转部门、用人单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三方协商一致,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档案转递至用人单位,军转部门建立档案副本,用人单位应将新产生的档案材料复印件及时提供给军转部门归入档案副本。


74、微友“一龙”:“请问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入伍材料应如何审查界定?”

答: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2001年(含)以前使用《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审批报告表》;2002年(含)以后使用《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批准书》。


75、微友“新路”:“我是一名今年的转业干部,已经选择了计划分配安置方式,请问如果我对安置岗位不满意,下一步还可以改为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吗?”

答:不可以改为自主择业。文件参考:《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工作规定》(政干〔2012〕81号)规定,年度转业复员干部安置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转业复员干部的安置去向和安置方式,不得在年度转业复员干部安置计划之外组织移交。


76、微友“心路”:“我是一名负责转业工作的干事,请问转业复员干部的档案可以向安置地的省军区转业办邮寄吗?”

答:转业复员干部档案可以通过机要通信部门送达,但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邮寄。文件参考:《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工作规定》(政干〔2012〕81号)规定,集中移交的档案应当指派专人送达,个别移交的档案应当通过机要通信部门送达。档案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邮寄,不得由无关人员转带,不得由干部本人自带。


77、微友“兜宝”:“请问转业干部的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可以随迁吗?”

答:不可以随迁。提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迁。


78、微友“启蒙者”:“请问今年转业复员干部档案材料大概什么时候能移交到地方军转部门?”

答:应于6月底前移交到地方军转部门。提示:据了解,年度转业复员干部档案材料应于6月10日前先移交各省军区转业办。


79、微友“李军”:“我今年转业回原籍大城市安置,我只有一子,已在部队驻地参加工作,请问他今年可以跟我随调回原籍吗?”

答: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但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文件参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80、微友“小木”:“今年我转业,想把爱人随调,与我一同安置到部队驻地,请问随调手续如何办理?”

答: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家属应该与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办理调动时,要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家属是国家干部的,要在县以上组织、人社部门办理行政介绍信;是全民所有制或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正式职工,要在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部队或地方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临时工、合同工要由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或地方县、市人社部门出具证明信。提示:随调家属报到时,一般应携带:(1)县以上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2)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3)工资关系和户口迁移证。


81、微友“无争”:“我今年准备转业,想让家属与我一同随调回老家安置,但是干部部门在审档时发现我家属档案材料不全,请问随调家属档案中应有哪些材料?”

答:转业干部随调家属一般应有干部家属随军报告表、近期体检表、入党(团)、政审、结婚、独生子女、调转等相关手续和材料。此外,还应注意:(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系干部身份的,其档案中应有《录用干部审批表》或《聘用干部审批表》、《现级别审批表》、《工资审批表》、《年度考核表》和院校毕业的有关材料,如属聘用制干部还应有《聘用干部合同书》。部队招录的职员干部要按审批权限审批,2006年以前招收的应有《工资套改表》。(2)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系工人身份的,其档案中应有《招工表》、《录用审批表》、《劳动合同书》、《转正表》、《定级表》、《职工年度考核表》等相关材料。《劳动合同书》上最后一页要有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3)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工作性质属非国家行政编制或参公管理事业编制的,其档案中一般应有“五险一金”(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材料。这些材料正常情况下不装入档案,但在随调家属档案移交时,应尽可能出具相关材料或复印件。提示:2005年国家发布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明确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82、微友“平原”:“请问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交纳。


83、微友“心中的梦”:“请问关于军队退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经费有何规定?”

答: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经费,由安置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当地上年度退休公务员平均医疗费开支水平核定筹资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筹集,分别并入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资金统一管理。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文件参考:《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政干字第285号)、《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及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2004〕政干字第286号)


84、微友“老姜”:“请问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军队退休干部一般怎么处理?”

答: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退休干部处理,须经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1)从逾期之月起,取消其部队的生产收益补助;从第3个月起扣发月工资10%;从第7个月起停发其当年及以后年度增加的退休费,直到去地方报到,停发的经费不予补发。(2)对经反复做工作无效的,要采取组织移交的办法移交,拒不搬出部队住房的,由房管部门按超面积住房加收房租。(3)因个人原因被撤销安置计划的退休干部,在等待安置期间,也按上述规定办理。(4)对个别无理取闹、影响极坏的,还可酌情给予纪律处分。从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由所在部队商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同意后进行移交。(5)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


85、微友“东宇”:“请问国防生转业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审批报告表》中的入伍(工作)时间是填入学时间还是填入伍时间?”

答:填入伍时间。根据原四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接收和培养地方大学生干部工作的意见》(〔2005〕政联字第12号)规定:地方大学生干部的军龄,夏季毕业的从报到当年的6月30日起算,春季毕业和实行弹性学分制于其他时间毕业的,从到部队报到之日起算。提示:上述《意见》明确了地方大学生“其在普通高校学习时间按有关规定计入住房补贴年限”,但是没有明确“地方大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算作工龄”问题。


86、微友“奔跑者”:“请问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吗?”

答:必须写出书面申请。 《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工作规定》(政干〔2012〕81号)规定, 政治机关干部部门组织转业复员干部填报安置去向、选择安置方式时,应当在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干部本人意愿;对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和自愿要求复员的干部,应当要求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将其存入档案。


87、微友“温馨”:“请问军改期间所在单位被‘撤并降改移’的军转干部,如果选择计划分配,其在安置去向上可以享受哪些照顾放宽政策?”

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规定:“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由此可见,对于“撤并降改移”部队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放宽安置去向是有条件限制的,也就是只有以下三种情况才可给予照顾放宽:一是“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者。这种情况下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即部队驻地)安置,而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如“撤并降改移”单位计划分配军转干部配偶未取得部队驻地常住户口,则不属于接收之列。二是“未婚或者离异”者。“撤并降改移”单位“未婚或者离异”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可以在部队驻地安置,不用比照配偶随军条件。三是“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者。这种情况 “撤并降改移”部队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可到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但并不包括父母、配偶父母和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提示:《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规定的“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适用于所有军转干部。


88、微友“勿忘我”:“请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安置地住房补贴有何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文件参考:《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


89、微友“风雨”:“请问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何规定?”

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出现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退出现役时不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照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开具《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缴费工资基数表》交给本人,由本人随供给关系交给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下月起停发退役金,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本通知(注:见文件链接)施行前的个人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本通知施行后在军队服现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根据《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缴费工资基数表》,以其在军队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通过退役金拨付渠道申请20%的养老保险补助,拨付至其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文件参考:《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


90、微友“一丁”:“请问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家属随调随迁有何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提示: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对象不包括本人父母、配偶父母以及兄弟姐妹。因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而随调的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在办理随调的同时可以办理随迁。


91、微友“向阳花”:“请问转业干部配偶是企业职工的可以随调吗?”

答:可以随调。《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专业相应合理安排;如果随调配偶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企业职工的,一般仍在事业单位或企业妥善安排。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提示: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系部队或地方企业单位职工的,要由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或地方县、市人社部门出具证明信。


92、微友“有战必回”:“我是一名排职干部,今年转业想回原籍安置,我家属是地方的公务员,现在还不符合随军条件,请问我家属可以随调随迁吗?”

答:可以随调随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文件中并没有限制转业干部的职级和配偶的随军条件。提示: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调随迁,与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的职级和配偶是否符合随军条件无关。


93、微友“楼兰”:“请问军队直接接收的地方大学生干部首次任职命令应何时下达?”

答:生长干部首次任职命令一般应当在毕业分配后3个月内下达,其中直接接收的地方大学毕业生生长干部首次任职命令待任职培训合格后下达。文件参考:《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层军官管理规定》


94、微友“李响”:“请问转业干部档案中出生时间批注的权限有何规定?”

答:转业干部档案中出生时间批注应符合干部时任职务的相应任免权限,必要时按任免权限报上一级审批作出认定。 


95、微友“又见饮烟”:“我去年已批准转业,但因病滞留,经组织鉴定符合留队治疗,请问我今年能定期增资吗?”

答:不能定期增资。原总政干部部、总后财务部(〔1994〕政干发字第663号)文件规定,经组织批准转业、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翌年1月不予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军衔(级别)工资。提示:年度转业干部不论是有正当理由滞留,还是无正当理由滞留,第二年都不能定期增资。


96、微友“老李”:“请问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费是按什么规定发放的?”

答:《关于印发<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993〕13号)规定,1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退休的军队干部,在计算退休费时,其职务工资和军衔工资,军龄20年(含)以下的,按85%计发;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每增加1年增发1%,最高不超过100%。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全额计发。〔注:2006年7月工资制度改革后取消基础工资〕。提示:以军龄20年以上的军队退休干部为例,其现行月退休费标准 =[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85%+增发%)+军龄工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性补贴+房租补贴。


97、微友“田丰”:“请问军队退休干部在移交安置时可以领取哪些费用?”

答:军队退休干部在移交安置时可以领取:安家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退休时未领取者有)、家具费、退休干部和随迁家属前往安置地点途中所需的旅差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提示:其中,安置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是军队退休干部移交安置时应领取的两项数额较大的费用。安置补助费相当于本人6个月工资(到农村安置的为本人8个月工资),生活补助费相当于本人4个月原工资。文件参考:《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1〕39号)、《关于军队退休干部增发生活补助费的通知》(〔1987〕政联字13号)


98、微友“云峰”:“请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其退休费如何调整?”

答: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以军队同职级现役军官、文职干部职务工资和军衔工资的增资额为基数,按照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军龄工资,按照退休时的服役年限和调整后的军龄工资标准重新计算后增加退休费。也就是说,定期增加退休费:每年1月,按照本人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以年定期增加退休费标准为基数,按照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文件参考:《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干〔2006〕458号)提示:在此提醒一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99、微友“国富”:“请问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有何规定?”

答: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去向是指其移交地方政府后的安置地点,由退休干部本人根据安置去向条件选择,一般可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提示: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有就地安置和易地安置之分,安置地点在部队驻地的为就地安置,安置地点不在部队驻地而是跨市(县)的为易地安置。提醒大家注意的是:(1)军队退休干部不论从何地入伍,只要爱人在部队驻地有常住户口,均符合就地安置条件。(2)军队退休干部是外地入伍,但是本人未婚或者爱人不符合随军条件、户口不在部队驻地,就不能在部队驻地安置。(3)易地到大城市、计划单列市、特区以及经济发达省份(如广东)一些中等城市安置的,各地的要求条件必须是本人原籍、爱人原籍、入伍地及独生子女户口所在地,只有符合这些条件中的一项才能接收。


100、微友“宏伟”:““请问军队退休干部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的标准、住房保障方式有何规定?”

答:军队退休干部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1)正师职120平方米。(2)副师职105平方米。(3)正团职90平方米。(4)副团职80平方米。(5)营职70平方米。(6)连排职60平方米。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方式有:已安置住房的,购买或租住安置的住房;住房已列入安置计划并开工建设的,购买或租住已开工建设的住房;住房尚未开工建设和未列入安置计划的,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可以购买或租住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目前,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方式主要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租住现住房,自理住房。提示:建房用地已落实的退休干部,其建房地点不再改变。


来源:军转之翼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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