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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辽宁省军转安置政策(建议收藏)

2017-08-15 风戈


文尾有彩蛋


一、接收条件

(一)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辽宁省予以接收安置:

1、转业干部原籍为辽宁省或从辽宁省入伍的;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辽宁省的。

2、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在辽宁省有常住户口的(沈阳市、大连市取得常住户口满2年)。(注:军队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转业干部,配偶取得沈阳市或大连市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沈阳市或大连市安置。)

3、转业干部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需要照顾的,在辽宁省有常住户口的。

4、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注:军队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是未婚或者离异的,可以在服役地安置。)

5、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而且原籍、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为辽宁省的。

6、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为辽宁省的转业干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辽宁省安置:一是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二是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因战因公致残的。

7、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为辽宁省的,或者任何一方的部队所在地为辽宁省的。

8、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外省籍军队转业干部,经省军转办批准,可以在辽宁省安置。

9、沈阳市对购房落户满2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予以接收,原则上安置到事业单位。

(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辽宁省予以接收安置:

1、转业干部原籍为辽宁省或从辽宁省入伍的;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辽宁省的。

2、转业干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辽宁省的。

3、转业干部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为辽宁省的。

4、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注:军队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是未婚或者离异的,可以在服役地安置。)

5、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而且原籍、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为辽宁省的。

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为辽宁省的,或者任何一方的部队所在地为辽宁省的。

7、对购房落户的予以接收,没有年限限制。

二、安置办法

省(中)直单位:

(一)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进入中直单位、省直企事业单位安置的,采取个人自愿、接收单位考核、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进入省直机关(含参公单位)的,采取自主定向报名、考核与考试综合积分、择优录取的安置办法:①申报岗位需求。接收单位根据当年下达的团职安置计划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申报用人需求,包括岗位简介、用人要求、工作经历等信息,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审核后统一发布,引导和帮助军队转业干部理性选择工作岗位。②自主定向报名。凡符合进沈阳地区安置的团职军队转业干部,身体健康,均可在省直当年安置计划范围内自主报名,选择接收单位,参加省直单位考核与考试安置,每人限报1个接收单位。③受理报名。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省军区转业办、接收单位共同组织受理报名。报名前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明确时间、地点、携带证件和其他材料。报名情况现场公布,报名时进行资格初审,凡不符合报名条件者取消其考核与考试资格。④考核赋分(满分100分)。⑤考试(满分100分)。考试内容以申论为主,采取闭卷笔试形式,不指定复习教材。⑥综合积分。综合积分=考核分*60%+考试分*40%。⑦录取。录取前进行资格复审,凡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录取资格。在每个职位的范围内,按综合积分排名录取。如综合积分并列时,可依次按职务高低、任同级职务时间、军龄时间顺序正向排位录取。当出现某一岗位录取数不足计划数时,从报考其他单位未被录取人员中,由高分至低分双向选择录取。

(二)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进入省(中)直企事业单位安置的,采取个人自愿、接收单位考核、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进入省(中)直机关(含参公单位)采取双选定向报名、考试与考核综合积分、择优录取的安置办法:①申报岗位需求。接收单位根据当年下达的营职安置计划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申报用人岗位需求,包括岗位简介、用人要求、工作经历等信息。接收单位如需考虑专业条件,应力求宽泛,不低于3个专业。不可设置年龄、性别、全日制学历限制。接收单位设置的相关条件需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审核同意。②双选定向报名。凡符合进沈阳地区安置的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身体健康,原则上大专以上学历,均可在省直当年安置计划范围内双选报名,即军队转业干部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接收单位, 39 38075 39 14940 0 0 2831 0 0:00:13 0:00:05 0:00:08 2950收单位根据需求选择军队转业干部。每人限报1个单位。③受理报名。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省军区转业办、接收单位共同组织受理报名。报名前在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明确时间、地点、报名条件、携带证件和其他材料。报名情况现场公布,报名时进行资格初审,凡不符合报名条件者取消其考试与考核资格。④考试(满分150分)。考试内容分为公共基础知识(客观性试题)和申论(主观性试题)两科,采取闭卷笔试形式,申论不指定复习教材。公共基础知识和申论考试分值比例为1:1。⑤考核赋分(满分50分)。6.综合积分。综合积分=考试分+考核分。⑦录取。录取前进行资格复审,凡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录取资格。在每个职位的范围内,按综合积分排名录取。如综合积分并列时,可依次按职务高低、任同级职务时间、军龄时间顺序正向排位录取。当出现某一岗位录取数不足计划数时,从报考其他单位未被录取人员中,由高分至低分双向选择录取。

沈阳市:

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工作安排上采取“指令性计划分配与按比例选要相结合、军转安置部门推荐与用人单位考试考核相结合、军转干部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原则,使每一名军转干部都能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具体是:

(一)由市内和平、铁西、沈河、大东、皇姑、东陵、于洪、沈北、苏家屯九个区入伍的军转干部,其爱人常住户口在上述地区的,均可在市内安置,并打开上述九区的地界限制,实行交叉分配安置。

(二)由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入伍的军转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也在上述四县(市)或由上述地区随军、或是外省、市原籍随军的,均回上述各自入伍地安置。

(三)由上述四县(市)入伍的军转干部,如在市内有住房,可照顾在市内安置。

(四)对获得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连续满10年,因战因公致残,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干部,在分配去向方面给予照顾。

(五)团职军转干部是军转安置工作的重点,担任领导职务满最低年限的团职军转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可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接收团职军转干部安排非领导职务的,可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增加的非领导职数实行单列、专用。

(六)市直部门接收军转干部,要按市里下达的分配计划,50%由接收单位自主选要,50%由市军转办指令性分配。军转干部可分配进入各级党政群机关工作,也可分配进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非本人意愿情况下,不得将军转干部指令性分配到企业。

(七)中央直属驻沈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要按市里下达的分配计划分担困难,承担和完成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任务。省直在沈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从沈阳市接收的军转干部中选调或通过考试接收,具体事宜请参考省军转办的实施办法。

(八)对国家按照接收军转干部计划数所增加的行政编制,采取带编分配的办法,主要用于安置师、团职干部和无空编单位接收军转干部。

(九)各用人单位接收军转干部要结合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选调优秀的师、团、营职军转干部进入各级各类领导班子任职。对专业技术干部,一般对口安置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军转干部安置到事业单位的,给予三年适应期,进入企业的给予二年的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约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或辞退军转干部。

(十)进入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的军转干部,按其军队的职务等级安排地方平级职务,其政治、生活、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所接收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退休时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到降职以上处分的军转干部。

大连市:

(一)安置工作基本原则

1、属地安置。军转干部符合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安置条件的,由市军转办负责安置;符合其他地区和部门安置条件的由相关地区和部门各自负责安置。

2、双向选择安置。中省属驻连单位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或实际工作需要,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安置。双向选择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3、核分选岗安置。采取量化核分方式,军转干部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依次在公布的安置计划内选择安置单位。

4、空编安置。编制军转安置计划主要根据当年军转安置任务及单位编制情况确定,凡有空编的单位原则上都要接收军转干部。检法系统接收军转干部需增加编制的,从国家下达的专项编制中解决。

5、专业对口安置。对学历层次较高、具有专业特长、从事医疗护理的军转干部,采取专业对口的办法安置,以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

6、自愿进企业安置。军转干部自愿到企业的,本人须向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首长签批、政治部门批准后,连同企业接收报告和选要定位表一并报市军转办,商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核分办法

根据军转干部本人档案记载情况进行核分,核分时以军转干部档案目录材料为准。

得分相同的,依次考虑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及从事飞行、舰艇等工作、奖励、担任主官等情况。若仍难以区分,则依次比较军龄、现任职务时间,时间长者为先。

1、基础分。基础分由军龄分、学历分、学位分、任职分构成:

军龄分:按军龄每满1个月记0.1分。地方院校毕业后直接入伍的,其在地方院校的学习时间比照军龄计算。

学历分:按本人取得的国家承认最高学历记分,不累计记分。高中及中专1分,大学专科2分,大学本科3分,研究生4分。

学位分:按本人取得的最高学位记分,不累计记分。学士学位1分,硕士学位2分,博士学位3分。

任职分:按转业移交时的职务为准。团职按整年计算,余出部分不足6个月的,取对应分值一半计算,6个月以上的按整年计算。

正团职:主官每年6分,其他领导职务每年5分,非领导职务每年4分。

副团职:主官每年5分,其他领导职务每年4分,非领导职务每年3分。

营职:正营职18分,副营职16分。

连排职:正连职14分,副连职12分,排职10分。

技术职务:技术6级26分,技术7级24分,技术8级22分,技术9级20分,技术10级18分,技术11级16分,技术12级14分,技术13级12分,技术14级10分。

2、加分。对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和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及从事飞行、舰艇等工作的军转干部予以加分。

荣誉称号、一等功、战时二等功加10分,二等功、战时三等功加5分,三等功加1分。

立功可累计加分。平时三等功加分累计不超过3次。因同一事件获得不同奖励的,按最高奖励对应分值加分。立功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等工作满10、15、20年分别加5、10、15分。在西藏或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加3分。

3、减分。对上年度安置未报到的军转干部或在现任职务级别受过纪律处分的军转干部予以减分。

对上年度安置未报到的军转干部,次年减10分,第三年减20分,第四年不予接收安置。

因主观原因受过降职(级)或者降衔(级)、记大过、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的军转干部,分别减10、5、4、3、2分。

因连带责任受过降职(级)或者降衔(级)、记大过、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的军转干部,分别减5、2、2、1、1分。

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重处分对应分值减分。

计算军龄、任职时间、学历认证等的截止日期,统一为当年的3月31日。

鞍山市:

团职:

择优自选单位的安置方法。团职转业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按志愿择优分配。

营职以下(含技术干部):

考试、考核相结合。志愿到党政机关工作的营职以下(含技术干部)转业干部,必须参加省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

1、考试。由省军转办组织、命题、评卷的标准化考试。

2、考核项目及分值。

一是考核评分。考核军龄、任职、奖惩情况,评出考核分数。考核责任明确,谁负责考核计分谁签字,并请驻军予以复核,也是谁负责复核谁签字。①军龄分。按军龄工资的计算方法计算,一年1分。②任职分。任排职一年1分,任副连职一年1.5分,任正连职一年2分,依此类推,累计分数。从任职当年算起,但两级职务不重复计算。技术十四级10分,十三级11分,十二级12分,十一级13分,依此类推。③加分。荣立一等功30分;荣立二等功15分;因公因战致残,驻守边防、海岛15年以上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5年以上,战时获三等功10分,三等功5分;以上不重复核算分值,只核算分值较高的一项。

二是确定名次。按照考试考核总分从高到低排出名次。同级职务总分相同的,首先,“六类人员”在先;其次,军龄长者在先;再次,职务高者在先;最后,提任现职早者在先。

三是选择单位。由排名在先的军转干部在分配计划分列的各级职务范围内选择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到自选单位现场的视为弃权;自选没有对应职务的单位视为弃权;不选单位的视为弃权。

职务安排:

团职对应地方正处长及处级调研员,副团对应地方副处长及副处级调研员,正营对应地方主任科员,副营对应地方副主任科员,连以下均对应地方科员,技术8级以上对应地方副处级调研员,技术9级对应地方主任科员,技术10级对应地方副主任科员,技术11级以下均对应地方科员,任职时间没有规定。

丹东市:

(一)安置规定

1、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及专业技术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办法安置。

2、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3、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二)考试规定

1、考试人员范围。营职(含科级文职干部)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进入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包括中省直机关),实行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配。

2、报考对象和条件。凡当年到丹东地区安置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报考。

①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未受过处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②营职42周岁以下,连排职37周岁以下。

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档案及毕业证书为准)。

3、复习范围。《辽宁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考试复习资料》和当年度时事政治等内容。

4、考核内容和加分标准。主要考核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的工作表现,对在部队立功的军队转业干部采取功绩加分的办法。荣立一等功加20分,二等功加10分,三等功加3分。立功加分不累计,以最高一次立功加分为准。

5、录取办法。

①公布考试、功绩考核成绩。

②确定录取分数线。根据用人计划数和考试与功绩考核总成绩确定录取分数线。总分相同时,按下列原则排出名次:“六类人员”在先,奖励分高者在先,军龄长者在先,任现职早者在先。

③录取办法。对进入分数线的,按照保证党政群机关工作需求、发挥军转干部特长、组织统一分配的原则进行安置。

6、对不报名参加考试、不具备报考条件、考试未录用和自愿申请退出考试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采取双向选择和组织分配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配。

锦州市:

采取“依据综合成绩排名,军转干部自主选岗”的安置办法。正团职、副团职、正副营职、连排职、技术职分别记分排序。

1、综合成绩的形成。综合成绩由全省统考成绩和档案审核打分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40%和60%,权重后折算成综合成绩。

2、安置计划的确定。安置计划以市直机关为主,城区机关为辅的原则,坚持有编占编,无编超编的原则,制定安置计划高于安置人数的10%,增加选择空间。

3、全面公示。一是公示全省考试成绩,二是公示“六类人员”情况,三是公示档案审核打分标准及档案审核打分成绩,四是公示军转安置计划,五是公示综合成绩排名,六是公示自主择岗大会程序,七是公示安置结果,每项公示的公示期均为三天。

档案考核打分标准

1、军龄。军龄以月计,从批准入伍当月到转业当年的3月,每个月0.1分,入伍时间以《入伍批准书》或《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入伍批准书》记载为准。

2、职务级别。排职(技术14级)5分,副连职(技术13级)7分,正连职(技术12级)9分,副营职(技术11级)11分,正营职(技术10级)13分,技术9级15分。

3、任职时间。任职时间以年计,不足一年的以月计,排职(技术14级)每年1分,副连职(技术13级)每年1.3分,正连职(技术12级)每年1.6分,副营职(技术11级)每年1.9分,正营职(技术10级)每年2.2分,技术9级每年2.5分,各级任职分数累计。任职时间以《军官任免表》记载为准,截止时间为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

4、立功打分标准。荣立一等功的计40分,荣立二等功的计20分,荣立三等功的计2分,多次立功累加计分。

5、特殊经历。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的计10分,满15年的计15分,满20年的计20分,特殊经历人员以省确定的“六类人员”为准。

6、学历学位。大专学历1分,本科学历2分,研究生学历3分。取得学士学位1分,硕士学位2分,博士学位4分,以最高学历学位计分。

7、军衔级别。少尉5分,中尉7分,上尉9分,少校11分,中校13分,上校15分,大校17分。

8、技术职称(只对技术干部)。初级职称计5分,中级职称计10分,高级职称计15分。

9、扣分标准。行政警告扣5分,严重警告扣10分,记过扣15分,记大过扣20分,降职(级)或降衔(级)扣25分,撤职扣25分。

10、有关说明。①按档案移交类别确定行政干部和技术干部;②考核打分保留两位小数;③执行全国性重大勤务、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称为“非战争军事行动”,不视为参战。

三、有关要求

(一)档案材料方面

1、档案中立功表信息要与立功通令一致,提供立功通令复印件。荣立二等功以上的还需提供通令、证书、证章原件。

2、提供投奔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及住房证明(房证、契证或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投奔人为配偶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结婚证中的姓名、出生时间与档案不符的要更换结婚证。

3、辽宁省军转办要求进沈阳市安置选择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需填写《计划分配转业干部信息核对表》(打印2份,本人签字按手印,政治机关盖章)和《沈阳市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档案情况统计表》(提供电子版),辽宁省军区转业办要求填写《转业(复员)干部档案审查登记表》(打印2份)。

4、对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和从事飞行、舰艇等工作的所在单位要单独出具艰苦地区服役(飞行、舰艇等)证明,在证明中写明依据的文件、具体服役时间(XXXX年XX月—XXXX年XX月)、地点(填写到区、县),服役时间以任职命令为准,证明归入档案第一部分。

5、双军人转业(或单转),要提供投奔一方的任职命令、军官证、对方最后一次任免表原件复印件,出具部队住址证明。

6、各种复印件统一为A4纸,证明材料格式不统一,建议统一加封皮、目录,按户口本、结婚证、功奖和其他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7、爱人户口为大学毕业落户的,要提供人才中心出具的工作分配调拨单和准予落户通知单,材料在本人档案,如果提供复印件,必须要有所在单位盖章,注明与原件材料相符。

8、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原件本人或所在单位保存,报到时落户用)。

9、转审表、预备役表要A3纸打印,并粘贴好,不能用A4纸打印装订。转审表填写时,“安置地点及理由”栏,理由要按照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文件的规范用语填写,填写要准确、充分,不能简单的填写“生活基础在沈阳”、“配偶户口在沈阳”等不规范用语。

10、辽宁省军区转业办明确指出《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报告表》批准机关意见栏要按任免权限盖干部部门印章(XXX干部科、XXX干部处)。

11、复员干部要有个人申请书,须签名按手印。

12、自主择业申请表一式三份,须本人签字并按手印。

13、各类证明材料加盖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印章。(立功通令加盖骑缝章)

(二)落户方面

1、落户时必须提供《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原件,若只有一份,档案中可放一份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必须留好,转业干部落户时用,没有的必须补办。大连市在转业干部落户时,户籍部门还提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应符合军人办理身份证相关规定,比如符合在原籍办理而在部队驻地办理的号码登记表是不符合规定的。

2、落户时,须提供入伍前原户籍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则上是公安部门制式证明,要体现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主要信息。86年以前入伍的不用户口注销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的姓名、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表与档案材料信息要一致,才能落户,否则不能落户,公安部门落户时只以户籍注销证明的信息为准,档案、身份证号码表的信息不予认可。

3、转业干部落户时,投靠人的户口若为集体户口则转业干部不能落户;投靠人户口若为投靠落户的,转业干部落户时也不能落户。因此,转业干部落户时,务必将投靠人的户口从集体户口或投靠的户口迁出为独立户口。

4、进辽宁省安置的转业干部,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或入伍审查表、入军队院校批准书)所在单位应复印一份并保存好,便于开具户口注销证明、落户等方面使用。

 

通过近年安置实际情况看,省直单位:任现职级满3年平职虚职安排,不满3年降一职虚职安排。沈阳市:平职虚职安排。大连市:平职虚职安排。鞍山市:团职平职实职或虚职安排,营职以下平职虚职安排,专业技术干部降一职安排。丹东市:正团职降一至两职实职或平职虚职安排;副团职降一职实职、虚职或平职虚职安排;营职以下平职虚职安排;专业技术干部安排科员。锦州市:正团职降一职实职安排;副团职降一职实职或虚职安排;技术八级、九级的安排主任科员;营职(含专业技术十级、十一级)安排副主任科员;其他的安排科员。

以上总结的职务安排情况不作为安置政策依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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