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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去向的相关规定

2017-12-08 风戈


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去向有何规定?对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而言,可选择的安置去向有以下几类情况:

第一类中发〔2001〕3号文件中规定的安置去向条件

(1)军转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①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②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③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④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这里友情提示:军队干部配偶随军后,一般应将其配偶的常住户口迁移到部队所在地,因此规定中“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实际上就是指可以在军队干部部队所在地安置。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①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②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③因战因公致残的。

(5)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6)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转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文件链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第二类中发〔2007〕8号文件中规定的安置去向放宽条件

(1)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2)未婚或者离异的军转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文件链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

第三类中发〔2016〕13号文件中规定的军改期间安置去向放宽条件

(1)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2)军改期间,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转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文件:《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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