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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手续办理程序及档案材料要求

2017-12-08 风戈



(一)随调家属手续办理程序

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应该与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办理调动时,要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家属是国家干部的,要在县以上组织、人社部门办理行政介绍信;是全民所有制或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正式职工,要在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部队或地方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临时工、合同工要由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或地方县、市人社部门出具证明信。随调家属报到时,一般应携带:①县以上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②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③工资关系和户口迁移证。



(二)随调家属档案材料要求

一般应有干部家属随军报告表、近期体检表、入党(团)、政审、结婚、独生子女、调转等相关手续和材料。其中,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系干部身份的,其档案中应有《录用干部审批表》(或《聘用干部审批表》)、《现级别审批表》、《工资审批表》、《年度考核表》和院校毕业的有关材料,如属聘用制干部应有《聘用干部合同书》。部队招录的职员干部要按审批权限审批,2006年以前招收的应有《工资套改表》。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系工人身份的,其档案中应有《招工表》、《录用审批表》、《劳动合同书》、《转正表》、《定级表》、《职工年度考核表》等相关材料,《劳动合同书》上最后一页要有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工作性质属非国家行政编制或参公管理事业编制的,其档案中一般应有“五险一金”材料。五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后两项为近期才有),一金(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材料正常情况下不装入档案,但在随调家属档案移交时,应尽可能出具相关材料或复印件。




(三)随调家属保险接续

对于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的社会保险,《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①医疗保险方面: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具体办法是:个人账户基金随同参保人的调转或迁移而转移。即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余额转至新的统筹地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账户即使无款也应将医疗保险关系转至统筹地区。


②养老保险方面: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明确规定,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还应按规定转移职工个人账户的基金。③失业保险方面:按规定职工调转时,失业保险只转关系不转基金,参保人调转或迁入新的统筹地区后,可依据保龄继续享受失业保险的相关待遇。

④工伤保险方面:工伤保险属于现收现付制,参保人调转时不涉及关系转移问题,无论参保人调转什么地方,只要其处在工伤保险缴纳期,便可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⑤生育保险方面:生育保险不涉及关系转移问题,调转人员到达新的单位后,按照当地的规定,可随同所在单位职工一起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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