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制度汇编(十一)
妇幼健康管理服务制度
1、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和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社会效益为准则,遵照妇幼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
2、按时参加妇幼保健院例会,定期召开辖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组织专业培训,并指导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妇幼保健工作。
3、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产前筛查,提高筛查率。
4、掌握辖区妇幼卫生基本状况及妇幼保健工作主要指标,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5、按照规定向市妇幼保健院报告孕产妇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6、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7、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
8、定期深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与督导,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访视。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制度
1、孕产妇保健工作必须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妇幼卫生人员负责。
2、辖区户籍或非户籍孕产妇均应建立《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
3、掌握辖区孕产妇保健情况,提供孕产妇系统管理服务,孕13周内建立《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产前检查次数≥8次,进行高位妊娠筛查、管理,实行住院分娩,产后访视≥2次,产后42天健康检查。
4、通过每次产前检查筛查高危 因素,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册登记,并在《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上详细记录高危妊娠的发生、转归、结局等情况;根据职责分工,将高危孕产妇及时给予治疗或者转往上级医院就诊。
5、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宣教工作,门诊有健康教育展板、健康教育处方,普及孕产妇保健、优生优育等妇幼卫生科普知识。
6、开展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认真及时填写各种台账、报表,做好统计、分析总结和上报工作。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制度
1、对辖区内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建立健康档案,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
2、每年为老年人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3、对居家养老形式为主的老年人进行健康服务需求评估,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保健服务及精神慰问、舒缓治疗服务。
4、对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进行体重管理、饮食、运动、合理用药、合理就医的指导。
5、对高危老人进行健康指导和危险因素干预。
6、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对老年人进行疾病的预防、自我保健、常见伤害预防、自救和他救等指导。
7、定期到辖区村或居民小区开展老年人保健知识宣传,现场指导血压、血糖自我监测的技能和正确的养生保健方法。
8、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为老年人提供养生保健、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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